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20070207教育論壇:教育部體罰定義未臻明確
2008/07/24 14:50
瀏覽1,684
迴響0
推薦1
引用0

    自從去年底立法院將「零體罰條款」納入「教育基本法」之後,有關體罰之定義,以及教師如何管教學生等問題,引起各方普遍的關注。

    在各界殷切期盼之下,教育部終於在日前依「教育基本法」附帶決議之規定,公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草案),並對「體罰」做出做出如下定義:「本注意事項所稱體罰,係指教師於教學或教育過程中實施懲罰,而該懲罰是採用讓學生身體疼痛或身體不舒服的方式來執行;其中除由教師本身施加者外(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等),若基於懲罰之目的,而由教師命學生自行為之者(如交互蹲跳),亦屬之。」教育部同時呼籲教師「發揮教育專業,增加有效教學與輔導相關知能,來發展非體罰的管教方法。」

    筆者雖然樂見教育部對體罰做出定義,不過,檢視教育部上揭定義,教師究竟如何管教學生實有進一步討論之必要,以免基層教師動輒得咎無所適從。

    依前述解釋,教育部顯然對所謂「體罰」做了最廣義的定義,按教育部定義,只要教師對學生的懲罰是採用「讓學生身體疼痛」或「身體不舒服」的方式來執行,就算是體罰。問題是,所謂「身體疼痛」或「身體不舒服」均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此一定義充其量只是重申了「教育基本法」中「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的規定,離各界企盼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能進一步為體罰做出明確的操作型定義,顯然有不小差距。

    吾人的疑慮也正是,教育部為體罰所劃下的紅線,是否能明確的區隔「非法的」與「適法的」管教方式?若否,未來師生、親師之間,因輔導管教問題衍生之紛爭勢必層出不窮。

    舉例來說,若學生於課堂上之言行已嚴重影響教師正常教學工作,教師為了進行正常教學,在口頭勸誡無效之後,責令學生在教室後方罰站五分鐘,此一管教措施雖係教師為導正該行為偏差學生,以及維護全體學生受教權所採取之必要手段,但「罰站五分鐘」仍極有可能使得受管教之學生產生「身體疼痛」或「不舒服」,若此,此一管教措施究竟適法與否?若該名學生以「身體疼痛」或「身體不舒服」為由申訴、舉發,教師是否應受懲處?

    再如,體育老師為達增加學生體能之教育目的,在考量比例原則並顧及學生身體狀況後,難道不能要求學生進行交互蹲跳與跑操場?所謂「基於教育之目的」與「基於懲罰之目的」的分野何在?由誰來定義?

    凡此種種,在在顯示教育部草擬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對體罰的定義不僅未臻明確,且未充分考量教學現場可能發生之各種情境,甚至有將體罰成因全部歸責於教師之嫌。而這顯然不是一個再三宣示要求落實零體罰的主管機關應有的態度。

    事實上,誠如吾人反覆指出的,教師雖有輔管學生之義務,但國家亦不能逃避其應負之責任。我們以為,既然教育部已對體罰做出如上的寬鬆定義,即應相對改善基層教師在教學與輔導管教學生時所面臨的問題。例如:增置各國中小專職諮輔人員、降低每班學生人數、減少教師授課時數等,以改善多數國中小教師既要忙於教學、又要兼辦行政業務、如今又有誤踩體罰紅線之虞的壓力。

    此外,值得討論的是,當前全國各中小學依「教師法」第17條之明確授權,於各校校務會議所通過的「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與教育部前揭「注意事項」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目前各校自訂之輔管辦法內容是否受教育部「注意事項」之約束?若否,教育部訂定此一「注意事項」之意義何在?筆者以為,在零體罰納入教育基本法規定後,教育部應擬具教師法修法版本,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或與全國教師會協商後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以免各校莫衷一是、徒增紛擾。

    最後,在管教問題備受各界關注的今天,筆者仍要不厭其煩地為大多數兢兢業業的教師說句公道話:現階段還以傳統打罵方式管教學生之教師,其實已屬少數,大多數教師也都願意以更為專業適法的管教措施輔管我們的孩子,企盼各界要求教師落實零體罰的同時,能同步要求各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以更為具體的行動支援教師在教學現場面臨的困境。

    這一切或許就從督促教育部重新對體罰做出明確、可執行的定義開始吧,俾使基層教師對於輔導管教有一明確可循之處理原則,從而落實零體罰的理想。(20070207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有誰推薦more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