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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諾言系列 瀏覽88|回應0|推薦9
2008/05/08 21:43:01

引用聯合新聞網特偵組檢察官嘆:不如歸去權貴犯罪掩護中心

民事起訴狀
求償金額:13,500,000,000,000元。
求償社會正義損失:終身監禁不得大赦、假釋。

原  告:中華民國全體納稅人

被  告:陳欠扁及全體內閣、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代  表 人:陳欠扁       住址:禮義廉恥監獄
       真聰明       住址:司法官惡魔島監獄
郵遞區號:地球村邊緣號
  電話:查無恥號

為請求為國家賠償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3,500,000,000,000元及賠償國家正義損失:終身監
      禁不得大赦、假釋
。自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告訴人為確保權利主張查封原告奴僕陳欠扁與任內部長級以上奴才財產,開除真聰明
    與特偵組檢察官全員,解除奴僕資格、取消退休俸、查封直系親屬財產,抵賠償原告
  上列損失被告不足抵償部份比照「謝長廷誓言」衰三代
四、原告願提供中華民國國庫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基於被告代表人一、陳欠扁
  為中華民國總統(即原告之僕人),未依合約效忠原告,且與經其任命之院部會內閣
  閣員涉嫌多項重大貪瀆事項(如附件一)。
  被告代表人二、真聰明(即陳欠扁任用之奴才等人)
  掩護陳欠扁集團貪瀆造成原告金錢與社會正義之損失。
二、被告皆為僕人 支領原告薪水,卻未能忠於職守涉及各項重大弊案,無法追回貪瀆
  及端正原告正義形象,導
致原告一世英明毀於一旦損失達13,500,000,000,000元。
  (如附件二)
  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 求償金錢損失總金額:新臺幣13,500,000,000,000
        元、社會正義形象損失:請求宣判被告等人全員終身監禁不得大赦、假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具狀人:中華民國全體納稅人

    此致
第十二屆總統當選人 馬英九  公鑒

    附件一:特偵組偵辦案件一覽表 (資料來源:2008/04/01聯合晚報)

                另案   1./ 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敗訴終結。
                       2./ 台電賣官案-進度不詳。
                       3./ 假外交真斂財案數起。  
                       4./ 未爆彈-數量、威力不詳。

附件二:中華民國財政赤字新臺幣13,500,000,000,000元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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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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