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引述來源 歡樂新聞網 http://www.hnbs2006.com/newslist/newslist.php?no=533 http://www.hnbs2006.com/newslist/newslist.php?no=532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違反 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 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可要 求資遣費。 但大家要小心,法條表面上來看,是很簡單幾字,可是何謂知悉兩字,是 蠻、蠻、蠻有學問的喔!某大平面媒體兩位資深編輯,自我認定沒有超過三十天的「天險」,而非常勇敢的提出「開除」老闆的要求。沒料到,跑到法院訴訟後,竟然是法院不採信他的自我認定(沒超過三十天),百萬資遣費、欠薪等全泡湯了。 故事如下: 該平面媒體於 所以兩人在 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惟系爭夜間交通津貼業於95年1月份即已停發,另編版津貼亦於95年4 月份起取消發給,該工會前於 惟兩位勞工分別遲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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