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7/11/27 16:50:05 | ||
|
還是共產黨的講法有道理,搞鬥爭(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絕對不能溫良恭儉讓。在高雄選舉官司定讞,藍軍的黃俊英敗訴,綠軍陳菊不光明的贏得市長寶座之後,國民黨必須痛定思痛,熟讀老毛語錄,即使要在戰略上藐視敵人,但戰術丄一定得重視敵人,要全面備戰,對於民進黨未來任何可能的奧步、賤招都必須預擬對策,必要時擺出不惜采取玉石俱焚的策略也未嘗不可,否則真可能又會輸的不明不白。 話說高雄市長選舉官司於11月16日經過高雄高分院二審宣判,黃俊英控告陳菊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之訴全部敗訴,確定陳菊為高雄市長當選人。消息傳出,有人興高采烈,有人搥胸頓足。筆者對於黃、陳二人誰輸誰贏並無特殊偏好,但不能理解的是,如果此次判決成為判例,這是否意味著,以後任何人與政黨都可以采取非暴力脅迫以外的任何準非法方法,走法律邊緣路線,利用奧步、賤招來贏得選舉?此門一開,臺灣民主發展的遠景已可預見。 凡事無所不用其極 今年6月高雄地院初判指稱,由於陳菊陣營采取不當抹黑、突襲手法打擊對手,所以當選無效。陳菊當時高分貝暗指法官有顏色(政治立場),說這是臺灣司法最最黑暗的一天;而陳水扁也說這是什麽世界,後來還信口開河的指稱,司法檢調人員有百分之七、八十是藍的;在這次宣判前,陳居然料事如神的預測,陳菊絕對勝利。如今法院二審判決對綠營有利,不知他們又要如何自圓其說?如果藍軍亦反過來指控,高院法官有政治色彩,綠營又要如何解釋? 再說藍軍方面,黃俊英當初興訟就是要為臺灣的民主、選舉公正,及個人人格追尋正確的價值。判決確定後,雖然大家對其結果顯然感到驚訝與挫敗,但並未對承審法官有任何人身攻擊,或公開批評與質疑法官的政治立場。黃俊英表示雖然不服氣,但是必須接受與尊重判決結果,並呼籲支持者要冷靜,化悲痛為力量,既然司法沒有辦法還其公道,因此希望透過下次選舉,用選票討個公道回來。即或藍軍此舉有其他的政治盤算,但好歹也算表達了對法律的起碼尊重。 坦白地說,臺灣民主發展到如今這個階段,筆者雖然不能完全排除有人想要上下其手的可能,但委實不能相信政治力量還能夠完全操控司法。不過筆者對某些法官及檢察官的能力與膽識倒是強烈疑問,不知這些司法人員到底是自許為公平正義的守護神,或只是照本宣科地職業法匠?前者可以掌握立法精神與要旨,透過判例及法定的裁量空間來論斷是非;後者則是只在法律條文的字義上咬文嚼字,毫無擔當地凡事一推了事,而且避重就輕,要當事人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審判結果反映的就是後者,法官把法條中的所謂“其他非法方式”用最嚴苛的解釋,並且加以分割處理,以求明哲保身,判決書中表明綠營行為“固有可議”,但卻當選有效,難怪立刻有檢察官投書媒體指稱,法官因循保守、忘卻司法使命。選舉本來就有勝負,但問題是要有大家能夠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輸贏本乃兵家常事,但以臺灣的現況來看,如果碰到的是一群無恥、無能、無行的爛貨,不按牌理出牌,凡事無所不用其極,只要贏得勝利就好,這樣下去真是不知伊於胡底? 這種民主不要也罷 沒有公平的競爭,缺乏彼此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何來公平的選舉結果?難怪臺灣百姓有謂,對民進黨來說,一年364天天天爛都沒有關系,只要在選舉最後一天,隨便出個賤招,搞個花樣,讓對手反應不及,然後說是贏了就是贏了,贏一票也是勝利,陳水扁不是說過,算我好運,不然你要怎樣?一副癟三無賴的行徑,這樣的民主還叫民主?不知臺灣這樣的所謂民主是否足堪自豪,可為其他華人社群的表率?或許不要也罷! 大家應能同意,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再周延的法律也不足以規範所有的可能,而且空有制度也不代表就能實踐,更何況有的人和政黨連對制度的本身都缺乏最起碼的尊重。筆者在大學講授民主憲政,深深理解,只有法律,空有制度,缺乏對制度的尊重,沒有憲政精神,沒有法治概念,這樣的政治發展終究有其局限,難成大器,臺灣就是個典型的例子。民主不但是種制度,更是一種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必須在實踐中來成長。陳水扁懂嗎? |
||
| ( 創作|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