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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8 08:47: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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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應明快解除國務費案機密核定
【聯合報╱社論】 2008.07.18 02:35 am 高等法院裁定:陳水扁將國務機要費弊案證據、筆錄核定為「絕對機密」,是無效的行政處分。不久前,總統府亦曾宣布「查無南線專案檔案」。情勢演變至此,馬英九總統應該明確宣示,國務機要費弊案卷證並無任何國家機密存在,司法機關應依法進行審理。 陳水扁抵抗法院的兩大法寶,一是吳淑珍以健康理由不斷「請假」;一是離職前將國務機要費弊案證據、筆錄核定為「絕對機密」,並要求返還。吳淑珍拒不出庭,卻兩度公開投票,法院因而予以限制出境處分,可以算是法院對其行為的「反制」。而高院這次裁定駁回陳水扁的請求,且認為當初其核定無效,更是重重打了陳水扁一記耳光。 此前,高檢署特偵組具函總統府,要求就國務機要費弊案證據、筆錄「解密」,並詢問有無南線專案。馬英九總統的反應是:不解密,但同意司法機關使用卷證;另外則公開說明,民進黨政府交接,查無所謂「南線專案」的檔案。倘若南線專案並不存在,那陳水扁核定的所謂「絕對機密」,應是指法院審理卷證內的證據(發票)、筆錄等資料。如今,高等法院指出,這些證據、筆錄,只是單純的刑事案件卷證資料;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本來就不可以核定為機密。因而,馬總統不解密但同意使用的處理方式,表面看來是滿足了司法機關的需要,但卻迴避了糾正不法措施、維護國家法紀的憲政責任,因此受到了社會的批評。 另一方面,陳水扁的違法核定若不予解除,則「形式」上「國家機密」還是存在,司法機關偵審仍有顧忌;例如,不能公開審理、資料不可外洩片言隻字,未來判決書記載有種種限制。從而,對於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理,國人即無從知悉進展及內容,也無法據以評判陳水扁貪腐行為的是非輕重。就此而言,馬總統的處置也違背了選民投票推動政黨輪替的政治付託。 如今,高院既然裁定陳水扁的核定是「無效的行政處分」,並稱扣案的證據和筆錄是刑案事證,陳水扁總統不能用以掩飾犯罪;是則司法機關都對陳水扁的核定認定為違法了,對馬總統而言,解除其形式上的機密核定,尚有何顧慮可言?因而,馬總統應該迅速宣布,既然查無南線專案,國務機要費弊案的扣案證據筆錄亦經法院認為陳水扁的核定無效,則當立即在形式上解除其機密核定,使本案不存在任何延宕的藉口,審理偵查可以迅速展開,不受干擾。否則,馬總統若仍不採任何行動,陳水扁對高院的裁定又再頑抗到底,不論其是否有權再抗告、再抗告是否合法、有無理由,都將繼續拖延本案審判和偵查,國家司法正義勢將備受踐踏摧殘。 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應最高法院的要求,就陳水扁要求返還核定之絕對機密,為實體上的裁判。高院除了指出陳水扁的核定無效,駁回返還的要求外;還強調大法官關於總統機密特權的解釋,並沒有說「已提交到法院的所謂機密證據筆錄可以要求返還」;又針對陳水扁自己主張「幕僚未及時呈報核定機密至核定有所遲延」,指明這顯示案內證據筆錄不是機密,否則豈不誤了國家大事?這對一向擅長運用巧門的陳水扁來說,可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回應。 對於刑事弊案的偵查審判,是伸張國家法紀的嚴肅工作,任何國人都有協助追究真相的義務,何況是肩負憲政法治重任的總統?倘若畏首畏尾,不敢公正以對,即是鄉愿! 值此情勢,馬總統應有明確迅速的行動,否則就要擔負延誤審判、掩蓋真相、阻撓正義的責任。 【2008/07/18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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