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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機構不可以收消費卷?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2008/12/02 17:02:39

行政院即將發放每人3,600元消費券,但消費場所限定有辦理營業登記的商家,財政部表示,包括醫院、托兒所、或監獄的福利社等免辦營業登記者,都是不能收消費券的機構。

財政部昨表示,目前免辦營業登記者約略可以分成14種,這類免辦營業登記者所販售的貨物或勞務,因為不必繳納營業稅,政府准其免辦營業登記。例如不能對外銷售貨物的員工福利社,包括台北看守所的受刑人,如因案在押的前總統陳水扁在內,家屬向北所合作社購買商品,就不能使用消費券。

依據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目前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貨物或勞務的32種營業行為中,14種營利行為不必辦理營業登記。包括醫療院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藥品、病房住宿與膳食費;職業學校或政府機構等不對外營業的員工福利機構、沿街叫賣的小販,或小農販售自行捕獲的農漁產品、副產品。

財政部指出,營業登記受理單位為國稅局,需要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要在設立登記前辦妥營業登記,一般而言,只要有營業行為即要辦理營業登記,公司組織需先向經濟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縣市政府的統一發證窗口申辦營業登記; 獨資、合夥組織則直接向縣市政府統一發證窗口,辦理商業登記及營業登記即可。

多數營利事業都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但營業稅法規定專門販售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的貨物及勞務者,則可不必申辦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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