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
無論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舊法」),或99年5月26日總統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法」),規範的範圍都是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在公務機關的範圍差不多,其比較如下表:
新舊法對於公務機關之認知差別不大,僅因新法配合未來的行政法人法之修正,所以增列行政法人為公務機關之範疇。所謂行政法人,是指承擔國家一頒給付行政非權力性之任務,僅於涉及公共資源之分配,會有公權力之行使,而為公法事件。目前已有行政法人設立,依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新法中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除了第三章「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第19-27條規定)、第29條(損害賠償責任)、第33條第1-2項(管轄法院)、第47-50條(行政罰鍰)之規定不適用外,其餘均有適用。
●非公務機關
至於非公務機關的範圍則差距甚大,其條文內容如下:
以往舊法為人所詬病之處,就在於適用範圍過於狹隘,只適用於八大行業與指定行業。所謂八大行業,並非俗稱的八大特種行業,而是指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以及徵信業或以蒐集個資為主業的團體或個人;至於指定行業,則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短期補習班等屬之。導致更多數蒐集個人資料的行業都無法適用,產生立法上的嚴重漏洞,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也產生嚴重的威脅。
現行法則不再採取列舉式的規定方式,只要不屬於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通通包括在內,所以即使是個人蒐集個人資料,也要受到本法之規範,公司行號蒐集個人資料,因為公司屬於營利社團法人,當然也在新法的適用範圍內。
至於所謂的團體,我國有所謂的人民團體法(分成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其設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另外也有所謂的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但是因為依據工業團體法第2條及商業團體法第2條規定,兩者均屬於法人,所以工業團體無論性質上屬於法人或者是團體,反正都有新法的適用。但是從個資法新法對於非政府機關定義中的「其他團體」,似乎也不限於依法申請設立之法人,從自然人一個人都必須適用本法的角度來看,只要是三人成虎的團體,不管是以任何型態、目的所成立,或者是否有依法申請設立,都有個資法新法之適用。
綜上所述,我國已經走向全面性的個人資料保護時代,本法之修正可以說是隱私權發展的重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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