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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內鬨記 瀏覽968|回應0|推薦17
2008/05/30 17:33:49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王邦安否認蔡說法 檢方:兩人語意誤解」 等報導

一、案例事實:

據報導,蔡國禎檢察官在法庭上公開提出「選擇性偵辦高捷案」,及「起訴泰勞是檢察總長陳聰明的意思」的見解。

看了一下自由時報「公訴檢察官:高捷案,多選擇性辦案」報導,蔡國禎檢察官說了下列內容:

「我去年有蒞庭泰勞暴動案件,我認為高雄地檢署對於高捷事件,有很多都是選擇性辦案,我有向承辦檢察官王邦安詢問為何起訴書之證據不夠還要起訴,他在公用電話記錄中陳述是陳聰明檢察長的意思,這是因為要平息輿論,所以要找幾個人起訴,但他也不願意起訴

「被告四人之前有高鐵外勞引進案件,後來還有海生館的外勞引進案件,可以說明他們應沒有圖利的犯意,最多只有行政上的疏失,而且被告四人也沒有這樣的權限,沒有辦法掩耳盜鈴去圖利這麼大的金額,除非他們的長官都瞎了眼蓋章,所以如果真的要偵辦,應該要辦陳菊」

最後,蔡國禎表示,「請鈞院依法判決,若鈞院判決無罪,我不會上訴,除非是檢察長要我研究上訴」。

二、體制分析

剛聽到這則報導,實在是一頭霧水。

目前檢察官制度分成「偵查組」、「公訴組」兩種,前者專門負責偵辦案件,後者則負責法庭上的攻防,蔡國禎檢察官即屬後者。

兩者很像股民跟營業員的關係,股民出資並決定股票,由營業員聽股民指示負責下單。偵查組的檢察官要辦的案件很多,如果還要分心在法庭攻防,恐怕一心不能二用,所以才有公訴檢察官的制度出現,如同營業員一樣,不能違反股民(偵辦檢察官)的意思。

所以,照道理來說,公訴檢察官應該要善盡職責、砲火全開,以現有的證據進行攻防,善盡摘奸發伏之職責,焉有自己承認選擇性辦案之理?

或許蔡國禎認為這些都是依據地檢署檢察官王邦安所言,所以沒有違背其意思,但是蔡檢所為,卻變成在法庭上暗指王檢濫訴,沒什麼證據還亂起訴,老子只是帶賽,被分配到要立庭本案,乾脆直接放棄攻防。

所以,難道是王邦安真的有向蔡國禎表示放棄之意?

但是依據事後媒體追蹤報導,王某認為是誤解其意思。筆者認為蔡檢要在法庭上繳械,應該要獲得王檢更明確的授權。報導中有提到公務電話紀錄,但王檢卻說沒有。筆者也相信就算有公務電話紀錄,但應該沒有錄音,所以難以證明當初雙方之真意。

三、JC鮮師的看法

搞了半天,電話兩頭都沒機會插嘴的陳聰明,就莫名奇妙地捲入這場是非,可能是命中帶賽,才會風波不斷。

不過,這起事件最傷的還是檢察體系,以後起訴的案件都可以引用本案,直接指稱檢方濫行起訴,看來王清峰部長有理由要好好整頓一下了。

未來,公訴檢察官制度乾脆廢除好了,否則公訴檢察官無法貫徹偵辦檢察官之意旨,還要讓一堆人指著偵辦檢察官王邦安的鼻子,認為他是一位背後說人小話的人,真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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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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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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