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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請賓客,還差那臨門一腳 瀏覽692|回應1|推薦47
2008/05/12 08:18:11

過去我國採取儀式婚,公開儀式、兩人以上之證人,就算結婚了。所以,新人習慣宴請賓客,或者是到法院公證結婚。

但是,自5月23日之後,恐怕這些流程走完之後,還不算是結婚。

那該如何結婚?

依據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換言之,必須具備「書面」、「證人」,以及「登記」的三個要件。所以光是宴請賓客,或者是公證結婚,恐怕還差那一腳。

看到中時電子報的一則報導「結婚要登記,新人不懂,搶辦公證」,表示無論結婚儀式多麼風光,請客收了多少禮金,如果宴客結束之後,雙方有人不願意去登記,那還是不算數。說不定親朋好友還認為這是「詐財」,所以「先登記,後宴客」應該是未來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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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第104頁

(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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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小帥哥∼為四川地震災胞祈福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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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
2008/05/12 08:35

是不是更符合現代的潮流…?

離婚率那麼高的社會趨勢下

更省了一道麻煩吧


當你面對陽光的時候,陰影自然的就在你的身後了。
JC鮮師-法律小屋(kf0630) 於 2008-05-12 08:38 回覆:
對啊!變相的試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