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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13 18:50: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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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啟典教授,一位自稱目擊周美青偷報的證人,表示其有在哈佛醫院警察局的official report (公務報告)表格中,發現有周美青的英文名字、生日、地址,並且勾選了「theft(偷竊)」項目。 周美青委託律師控告其觸犯刑法誹謗罪。 誹謗罪有兩個要件値得討論: 第一是所指稱的事件必須是非私德,而得以讓公眾評論。偷報紙,觸犯刑法竊盜罪或侵占罪,且周美青老公要競選總統,當然可以提出來。至於有些內褲很少洗、喜歡將口臭給別人聞,這種涉及個人私德,就不能加以公眾評論。 第二,必須是真實的。張啟典教授對外發表的全文,筆者並不清楚,但似乎要證明一點,就是提出可以高度懷疑周美青偷報的客觀事實。否則,若無證據可茲證明,言詞上必須高度保留,否則會成立誹謗罪。 搞了半天,張啟典也沒看到周美青偷報,只是看到警方的一個紀錄,但是紀錄的內容又好像講不清楚,以及到底有沒有這筆紀錄。總統大選已經迫在眉睫,張啟典的這樣行為並不恰當,也很怪異。有責任的爆料,至少該拿到那份所謂的文件吧! 人格擔保?如果那份警方的報告是非正式的、是記載周美青是證人、張啟典看錯了...。 這樣對於周美青公平嗎? 筆者認為如果張啟典拿不出事證,恐怕將會吃上誹謗罪之官司。爆料者,應謹慎為之。 延伸閱讀:吳宗憲遭爆料打女人,算不算誹謗?《請點我,第11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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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