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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15 08:13: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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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捏奶10秒有淫念 二審改判有罪」報導 一、案例事實 94年間,蔡姓男子被控在員林鎮一內衣特賣會場,佯裝選購女用內衣,伸鹹豬手先擦碰被害人左乳三次,再張開五指強行捏乳房十秒鐘,被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起訴。 二、法院見解 一審法官認為,猥褻罪構成要件,要使人感到羞恥並引起他人性慾才成立,若瞬間即結束,被害人尚未知覺被性騷擾,就不構成強制猥褻。 蔡姓男子捏被害人乳房十秒鐘,被害人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已結束,因此不構成強制猥褻,僅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因當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所以判無罪。 二審法官認為,蔡姓男子在人潮中伸鹹豬手襲胸,使被害人無法抗拒,足以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權,違反被害人意願,構成強制猥褻,因此將他判刑。 三、本文看法 從報導中,實在搞不清楚一審法官在想什麼? 性騷擾是必然成立的,只是事發當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通過施行,自然不能適用該法。 但是,刑法強制猥褻罪為何沒有成立,那請教一審法官,要摸幾秒你才認為有感受到遭到猥褻呢? 三十秒夠長了嗎? 二審法院的判決終於比較貼近人民的法感情了。 ----------------------- 本部落格相關文章:《承認伸鹹豬手,栽在生理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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