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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諷馬:三審無罪真的清白? 瀏覽1002|回應5|推薦28
2008/02/05 17:31:37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法官諷馬:三審無罪真的清白?」報導

一、案例事實

馬英九先前自訴控告前立委徐國勇等人誹謗案、以及被反訴誣告案出庭應訊。承審法官當庭表示「這種案子,是政治汙染法院,怎麼判都有人說話,希望不要浪費司法資源」,接著表示「三審無罪定讞,真的代表你是清白的嗎?這只是證據無法定罪...」

報導中又引述承審法院事後的陳述,表示只是單純從法律人的角度陳述,目的是勸導雙方息訟,沒有特別針對馬英九,也沒有偏頗任何人。

二、筆者見解

有些朋友來問筆者的看法......

筆者基本上認同「無罪判決,不一定是真的無罪,只是證據無法定罪」的概念。例如許多宗教詐欺、貪瀆案件正是如此,此一見解也是法律人所服膺的「無罪推定原則」。

以下這一段文字,是法院判決常用的敘述: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以,馬英九特別費案,筆者認為馬英九欠缺主觀犯意,不應該構成犯罪,前已在多篇文章中述明,在此不另行贅述。以法律人的觀點來說,也或許可以認為是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英九的主觀犯意,而認定無罪。

命運好好玩這部電影,描述可以透過遙控器回到過去。法律人沒有這種神奇的遙控器,當然無法發現真正的事實,只能就現有的證據來進行審判。這位法官的勸和,基本上當然值得贊同。但是,從文字上來看這位法官的勸和內容,似乎容易引發馬陣營或泛藍支持者的反彈,甚至於媒體的渲染報導。只能說「勸和,也是一門藝術!」

三、相關法令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四、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可參閱「法律人的第一本書」第七章法庭攻防,透過蘇建和三死囚案、辛普森世紀大審案,以及電影法網邊緣、以父之名等實案及電影,瞭解什麼是「交互詰問」、「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自由心證」、「證據排除法則」、「不自證己罪」等法律基本概念。

(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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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597099
 引用者清單(2)  
2008/02/05 18:33 【城邦黨】 法官的經濟智慧在哪?
2008/02/05 18:30 【怡克納米斯的奇想世界】 法官的經濟智慧在哪?

 回應文章

野口女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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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無罪也不一定真的無罪
2008/02/06 05:30
所以最好的就是不要與犯罪沾上邊    一旦 嫌疑  怎麼也無法清白
集人氣不如集火氣 三長兩短的三分鐘
JC鮮師─完成阿扁的自傳?(kf0630) 於 2008-02-06 11:46 回覆:
有時候不想沾上邊也不行啊!

塔頂的鋼鐵鯊魚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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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蠢問題
2008/02/05 22:25
假如法官一開始就有定見,不打算聽任何人的說詞,兩造可以要求換法官嗎?
JC鮮師─完成阿扁的自傳?(kf0630) 於 2008-02-05 23:41 回覆:

這個問題不錯啊!

民事訴訟有類似的制度,但不是如你所言可以換法官,而是選一個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法官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B0010030


wolfgun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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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嗚!
2008/02/05 19:18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我有收藏,也老老實實地 看完一次。

當年 敝人在 地方法院實習,裡面也有職員 指定我 看那本書。

畢竟!我並非 法律 本科系畢業。呵呵。

好,我也來參考那一章節吧!

加深我的法學素養。

JC鮮師─完成阿扁的自傳?(kf0630) 於 2008-02-05 23:36 回覆:
哈!真是不好意思,那一個章節寫得蠻簡單的,不過若是要更完整的了解全貌,還需要參讀其他內容,但讀起來就比較辛苦了

天蠍浪子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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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008/02/05 18:59

根據衝突理論的觀點,「勸和」的方法是設法尋找衝突雙方都能接受的一種論述,或者一個較能取得共識的目標。

準此,這位張姓法官出現這樣的行為,筆者只能說,不僅緩和衝突、對立的可能性小,甚至更會引發雙方或其中一方支持群眾的不滿情緒,進而產生對法官或馬英九控告誹謗之對象,也就是前立委徐國勇、台北市議員的抗議,或者其他暴力衝突之類的集體動亂行為。

至於媒體會對這件事情炒作,如筆者先前所言,無非就是要透過不確定因子的創造和釋放,來把「好不容易出現的話題」延續下去。另外,法官好像已經不在像以前那樣,可以介入案件的調查了吧?

筆者話說至此,祝世傑兄、文榮兄與其他城邦黨同志,新年快樂、萬事如意!


媒體和政論者對Long Stay的使用全錯,正確的涵義在台灣長宿休閒發展協會

JC鮮師─完成阿扁的自傳?(kf0630) 於 2008-02-05 23:35 回覆:

還是在某種程度中可以介入,尤其是刑事案件,還是有許多模糊的地帶。

也祝福大家新年快樂


怡克納米斯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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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官這樣講是不對的
2008/02/05 18:24

我覺得法官這樣講是不對的,以我的經濟分析的直覺,他這樣講是不妥的,如果,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這樣講,不就說了正義與法律無關?最好不要來找法官講正義咯?

很多法律案件有其「外溢效果」,如某A罵某B,某A有所利得(損人),但某B卻是蒙受損失(毀謗),任期下去,代表有其外部成本(某A製造的),有損社會福利,如果法官說,唉幽,某A罵某B是小事,某B不要隨意興訟,請問,某B的損失是不是法官來補償啊?

又是口水,算了,不提了,回家過年...


巷子口經濟學、搞笑經濟學博客來財經長銷書
JC鮮師─完成阿扁的自傳?(kf0630) 於 2008-02-05 23:33 回覆:

有關訴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這部份沒什麼太大的意見。

法官嚇一般的當事人習慣了,不小心忘記眼前的是政治人物,當然就出差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