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2/05 17:31:37 | ||
|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法官諷馬:三審無罪真的清白?」報導 一、案例事實 馬英九先前自訴控告前立委徐國勇等人誹謗案、以及被反訴誣告案出庭應訊。承審法官當庭表示「這種案子,是政治汙染法院,怎麼判都有人說話,希望不要浪費司法資源」,接著表示「三審無罪定讞,真的代表你是清白的嗎?這只是證據無法定罪...」 報導中又引述承審法院事後的陳述,表示只是單純從法律人的角度陳述,目的是勸導雙方息訟,沒有特別針對馬英九,也沒有偏頗任何人。 二、筆者見解 有些朋友來問筆者的看法...... 筆者基本上認同「無罪判決,不一定是真的無罪,只是證據無法定罪」的概念。例如許多宗教詐欺、貪瀆案件正是如此,此一見解也是法律人所服膺的「無罪推定原則」。 以下這一段文字,是法院判決常用的敘述: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以,馬英九特別費案,筆者認為馬英九欠缺主觀犯意,不應該構成犯罪,前已在多篇文章中述明,在此不另行贅述。以法律人的觀點來說,也或許可以認為是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英九的主觀犯意,而認定無罪。 命運好好玩這部電影,描述可以透過遙控器回到過去。法律人沒有這種神奇的遙控器,當然無法發現真正的事實,只能就現有的證據來進行審判。這位法官的勸和,基本上當然值得贊同。但是,從文字上來看這位法官的勸和內容,似乎容易引發馬陣營或泛藍支持者的反彈,甚至於媒體的渲染報導。只能說「勸和,也是一門藝術!」 三、相關法令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四、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可參閱「法律人的第一本書」第七章法庭攻防,透過蘇建和三死囚案、辛普森世紀大審案,以及電影法網邊緣、以父之名等實案及電影,瞭解什麼是「交互詰問」、「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自由心證」、「證據排除法則」、「不自證己罪」等法律基本概念。
|
||
| ( 時事評論|社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