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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4 01:04: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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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撞傷人逃逸監視器目擊」報導 一、案例事實 28歲廖姓男子清晨撞傷曾姓男子後逃逸,警方雖查訪不到目擊路人,市警一分局交通隊員許瑞源調閱路口監視器比對,鎖定2輛可疑車輛,其中1輛車主迅速駕車到警局說明,經檢視車輛並無撞損,或更換新零件痕跡。 另外一輛車主即廖姓男子,警方派員到彰化廖家查訪,廖嫌見警方找上門,坦承曾撞到東西,但不知是撞到路人,警偵訊後被依公共危險、傷害罪嫌移送法辦。 二、事件分析 廖姓男子的行為,構成過失傷害(或致重傷)、肇事逃逸,如果有酒駕,則還構成其他罪嫌。 民事責任及行政上的罰單當然也跑不掉。 本案的證據有哪些? 第一,肇事的撞擊痕跡,像第一位嫌疑人因為沒有撞擊的痕跡,最近也沒有修車的紀錄,所以很容易就排除了嫌疑。 廖姓駕駛自己心虛,還沒有查看車輛,就自己承認曾經撞擊到不知名的物體,這種稱之為自白。早期,自白有所謂的證據之王,但隨著刑求取供層出不窮,後來刑事訴訟法修正,自白不得作為犯罪之唯一證據。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第二,路口監視器 現在很多案件偵辦都是監視器辦案,透過科技來提升辦案的成效,對於遏止犯罪達到一定的效果,英國在這方面更是徹底,監視器的等級與數量,遠遠超過我國。 反觀我國,許多監視器都是好看的,或者是年久失修,根本無法運作,想要讓科技能真正地嚇阻犯罪,恐怕還有一段路要努力。 三、筆者感想 調閱監視錄影帶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情。 看到新聞報導,某某議員、某某市長親人失竊、被搶,警方往往調閱大量的監視錄影帶,反觀小市民的案件,只會問被害人附近有沒有攝影機,卻不願意前往查看有沒有攝影機。 雖然警方拒絕承認有這種大小眼的情況,但冷暖在心頭,只有報過案的人知道吧!這或許是另一種階層化社會的浮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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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