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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5 01:0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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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並非律師,只是渺小的法律人。聯合新聞網的標題誤加律師觀點四字!》 雖然筆者迄今仍未詳細看完判決內容,惟本文仍嘗試就相關內容進行分析。 分析之前,先介紹一下刑法的一個重要概念,就是刑法上有關客觀及主觀的構成要件。舉一個例子,春嬌有一天騎著機車到郵局辦事,完事之後,離開郵局,走到機車停放處,鑰匙一轉就騎回辦公室。下午又再出來買茶點,又拿了相同的鑰匙,可是這次在機車鑰匙孔上轉了半天,就是無法轉動。仔細檢查,才發現不是自己的摩托車。(別覺得誇張,筆者以前老舊汽車的鑰匙,就曾開啟一輛長官更老舊的汽車車門) 請問春嬌是否成立竊盜罪? 客觀上似乎有竊盜的行為,主觀上則沒有竊盜的故意,欠缺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故意(因構成要件錯誤而被阻卻,參照林山田刑法各罪論);而竊盜罪並不處罰過失犯,所以不成立竊盜罪。 馬英九的案子也是一樣,所以拼了老命,要解釋不知道是公款,因為只要沒有主觀的犯意,就不成立犯罪行為。 一、詐欺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侯寬仁檢察官的起訴法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追加刑法第134條、第342條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嫌。 所謂「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法院認為就像是詐欺罪一樣。只要是法律人大概都瞭解,詐欺罪相當難成立... 主觀:詐欺故意+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客觀:利用職務上可乘之機施用詐術→被騙者限於錯誤→處分財產→財產損失 這麼多要件,光主觀要件就很難成立了,一堆真正的詐欺犯,檢察官都迂迴引用其他法條起訴,更何況是馬英九這個案子,要成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若真的判決有罪,就有拍攝Mission Impossible電影續集的資格。 主觀要件上,法官認為「被告於申領肇始係在取得對自己薪資以外之實質補貼,自無所謂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此點應堪贊同,行政首長紅白帖、過年紅包等各種奇怪的開銷,光憑薪水恐難以支付,為了吸引人才擔任機關首長,過往慣例都認為是實質補貼,還都直接匯入個人薪水帳戶,連翁司法院長岳生也都...這樣做,難道這些法律專家會不懂法律嗎? 一種陷公務員於不義的制度,該責難的是制度,而不是公務人員。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筆者也採相同的見解,居然讓第一夫人也要到處蒐集發票,情何以堪啊!同樣地,公務員每年16,000元的旅遊補助,為了取得發票,旅遊變成勞苦奔波,也讓許多公務員鋌而走險,來個「假旅遊真請款」,都是陷公務員於不義之制度。 二、申報財產的部份: 馬英九一定很氣,連依法申報財產也有錯。 侯檢認為申報財產的時候,要分類,直接存入帳戶的錢,要註明哪些是未支出的特別費。因為馬英九沒有註明,所以一定是故意的,日後根本不想要支出在公務上,主觀上有犯意。 大人啊!冤枉喔!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還好法官找了半天,相關法令並沒有規定申報財產還要寫明每一筆錢的來源,因為很難分門別類、搞清來源,若真要這麼做,恐怕叫這些公務員切腹自殺比較快。例如筆者郵局帳戶若有二十萬元,要筆者搞清楚錢的來源,這...真的沒辦法耶!況且,錢都長一樣,怎麼去標記呢?所以法官才提醒檢察官,這是「金錢之債」,具有不可分性,請回去再把民法的書拿出來翻一下。 三、背信 錢發給你,要怎麼花是首長自己決定,不能剩下的錢就要繳回,不夠的部份自行吸收,這樣子誰願意當首長。《應該還是有啦!只要敢貪污,貪的一定比薪水多。》 既然這些錢是「實質補貼」,那機關本身焉有損害,馬英九主觀上更沒有背信而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機關利益的犯意,侯檢羅織背信罪嫌,法官認為「誠有法律涵攝之不當」。 -------------------------------------- 侯檢有錯嗎?沒有。只是其職責所在,盡力地維護一個錯誤的制度。馬英九有錯嗎?客觀上有錯,只是要歸因於「制度殺人」。公務體系中,太多因循苟且,彈性運用的怪異現象,這牽涉到機關再造的問題。再造之前,對於循著過去的模式而依「法」行政的公務員,苛責其責任實有未洽。對馬英九不公平,對陳水扁不公平,對千千萬萬遭入罪的公務員都是不公平。 但是,下一任總統,無論是馬英九或謝長廷,都是法律人的兩位,讓政府機關步上正常的軌道吧!不要再有這種鳥官司,連Long Stay都睡不好覺! ------------------------------ 想輕鬆認識法律嗎?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一本法律類的暢銷書,值得您的閱讀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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