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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無罪是正常 瀏覽3192|回應5|推薦24
2007/08/15 01:04:26

《筆者並非律師,只是渺小的法律人。聯合新聞網的標題誤加律師觀點四字!》

雖然筆者迄今仍未詳細看完判決內容,惟本文仍嘗試就相關內容進行分析。

分析之前,先介紹一下刑法的一個重要概念,就是刑法上有關客觀及主觀的構成要件。舉一個例子,春嬌有一天騎著機車到郵局辦事,完事之後,離開郵局,走到機車停放處,鑰匙一轉就騎回辦公室。下午又再出來買茶點,又拿了相同的鑰匙,可是這次在機車鑰匙孔上轉了半天,就是無法轉動。仔細檢查,才發現不是自己的摩托車。(別覺得誇張,筆者以前老舊汽車的鑰匙,就曾開啟一輛長官更老舊的汽車車門)

請問春嬌是否成立竊盜罪?

客觀上似乎有竊盜的行為,主觀上則沒有竊盜的故意,欠缺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故意(因構成要件錯誤而被阻卻,參照林山田刑法各罪論);而竊盜罪並不處罰過失犯,所以不成立竊盜罪。

馬英九的案子也是一樣,所以拼了老命,要解釋不知道是公款,因為只要沒有主觀的犯意,就不成立犯罪行為。

一、詐欺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侯寬仁檢察官的起訴法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追加刑法第134條、第342條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嫌

所謂「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法院認為就像是詐欺罪一樣。只要是法律人大概都瞭解,詐欺罪相當難成立...

主觀:詐欺故意+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客觀:利用職務上可乘之機施用詐術→被騙者限於錯誤→處分財產→財產損失

這麼多要件,光主觀要件就很難成立了,一堆真正的詐欺犯,檢察官都迂迴引用其他法條起訴,更何況是馬英九這個案子,要成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若真的判決有罪,就有拍攝Mission Impossible電影續集的資格。

主觀要件上,法官認為「被告於申領肇始係在取得對自己薪資以外之實質補貼,自無所謂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此點應堪贊同,行政首長紅白帖、過年紅包等各種奇怪的開銷,光憑薪水恐難以支付,為了吸引人才擔任機關首長,過往慣例都認為是實質補貼,還都直接匯入個人薪水帳戶,連翁司法院長岳生也都...這樣做,難道這些法律專家會不懂法律嗎?

一種陷公務員於不義的制度,該責難的是制度,而不是公務人員。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筆者也採相同的見解,居然讓第一夫人也要到處蒐集發票,情何以堪啊!同樣地,公務員每年16,000元的旅遊補助,為了取得發票,旅遊變成勞苦奔波,也讓許多公務員鋌而走險,來個「假旅遊真請款」,都是陷公務員於不義之制度。

二、申報財產的部份:

馬英九一定很氣,連依法申報財產也有錯。

侯檢認為申報財產的時候,要分類,直接存入帳戶的錢,要註明哪些是未支出的特別費。因為馬英九沒有註明,所以一定是故意的,日後根本不想要支出在公務上,主觀上有犯意。

大人啊!冤枉喔!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還好法官找了半天,相關法令並沒有規定申報財產還要寫明每一筆錢的來源,因為很難分門別類、搞清來源,若真要這麼做,恐怕叫這些公務員切腹自殺比較快。例如筆者郵局帳戶若有二十萬元,要筆者搞清楚錢的來源,這...真的沒辦法耶!況且,錢都長一樣,怎麼去標記呢?所以法官才提醒檢察官,這是「金錢之債」,具有不可分性,請回去再把民法的書拿出來翻一下。

三、背信

錢發給你,要怎麼花是首長自己決定,不能剩下的錢就要繳回,不夠的部份自行吸收,這樣子誰願意當首長。《應該還是有啦!只要敢貪污,貪的一定比薪水多。》

既然這些錢是「實質補貼」,那機關本身焉有損害,馬英九主觀上更沒有背信而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機關利益的犯意,侯檢羅織背信罪嫌,法官認為「誠有法律涵攝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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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檢有錯嗎?沒有。只是其職責所在,盡力地維護一個錯誤的制度。馬英九有錯嗎?客觀上有錯,只是要歸因於「制度殺人」。公務體系中,太多因循苟且,彈性運用的怪異現象,這牽涉到機關再造的問題。再造之前,對於循著過去的模式而依「法」行政的公務員,苛責其責任實有未洽。對馬英九不公平,對陳水扁不公平,對千千萬萬遭入罪的公務員都是不公平。

但是,下一任總統,無論是馬英九或謝長廷,都是法律人的兩位,讓政府機關步上正常的軌道吧!不要再有這種鳥官司,連Long Stay都睡不好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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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160145
 引用者清單(2)  
2007/12/28 11:57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 馬英九的四種可能
2007/08/15 03:23 【諸菩薩應善用其心】 司法雙城記

 回應文章

Birdi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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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家在
2007/10/02 19:46
我只當了一年低階公務員  不然可能也要犯案累累了    
JC鮮師─我的新書"車禍資訊站"(kf0630) 於 2007-10-03 22:21 回覆:
還好我也很低階

左左君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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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知道是公款」
2007/08/30 10:43

關於您提到的馬市長「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一項,就個人長期閱覽新聞媒體確認,無法成立喔。

馬市長不止一次在公開場合宣示,特別費是公款,也絕不會用於私人用途。無論是市府官方質詢公報或各家電子媒體都有清楚的記載與畫面。

或許您已經奉行關機&拒絕讀報主義了吧?

JC鮮師─我的新書"車禍資訊站"(kf0630) 於 2007-10-03 22:21 回覆:

可能是我寫的簡略了些,比較法律的用詞應該是:

主觀要件:詐欺故意+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AlexLe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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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國務機要費之問題
2007/08/16 01:34
拜讀閣下大作,獲益良多。但您提到國務機要費的部份,小弟仍有疑慮想要請教。

就我所知,特別費的規定相當模糊,所以才會鬧出此次特別費一案,並牽連上千公務員。但國務機要費不是有明確的支用規定嗎?如果法院依特別費案,判決無罪的話,則法院判決抵觸公務員經費支用的法規,那是否法規無效?

另外,假發票報帳這點,在犯意上真的沒問題嗎?

以上兩點是小弟見解中,和特別費一案不同之處。因為您提到對國務機要費持相同見解,所以大膽提出一問,若小弟想法上有誤,還請指正。
JC鮮師─我的新書"車禍資訊站"(kf0630) 於 2007-08-16 02:41 回覆:

筆者倒也沒有提出相同見解,只是把問題簡單化,關注的重點在於過去怎麼做?

筆者在公家機關待過,深知其中蕭規曹隨的現象比比皆是,往往過了很久才發現這樣是不對的。只能說不斷地有問題發生,許多公務員才發現過去是錯的。

因此,筆者不願意在這些解釋令中著墨,畢竟「公務公用」這個大帽子底下,很多行為就會被認為是違法,但是有些非公務公用會被視為養廉,其他的呢?

制度上的錯誤或不完整,不應該讓公務員因此而成為犯罪者,這是不合理的。


段譽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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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常識
2007/08/15 21:30

我不懂法律,但懂基本常識,侯寬仁的起訴馬英九貪污,太過離譜,己有

心證,再來補強證據,真的不可思議,所以對於侯寬仁的作為,我真的覺得

可恥,只能說還是從制度面著手,不能讓檢察官有太大的權力,讓他們胡作

非為,才能防上檢察官的濫權起訴


JC鮮師─我的新書"車禍資訊站"(kf0630) 於 2007-08-15 22:18 回覆:

檢察官不起訴,制度上會讓他蠻麻煩的。起訴無罪,對於檢察官也是一種解脫。

要不要上訴?

不上訴不就代表之前的都是錯誤,所以現在依據「檢察一體」之原則,最終的決定不要是侯檢,厲害!


怡克納米斯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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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沌
2007/08/15 08:47

早上起床看了報紙,裡面有部分判決書的內文,我大概只能說判決書點了很多檢察官邏輯分析上的嚴重錯誤,好像批判檢察官連絕對的對錯都搞不清楚,且相對的對錯也無法釐清,也就是說在一個事件的系統上,檢察官一開始就使自己立於混沌的所在。事後,公訴檢察官也批評法官錯的離譜,問題來了,到底是馬英九錯,還是檢察官錯,還是法官錯,到底是誰錯了呢?

檢察官說法官錯了,但只能在檢察官上訴之後,才能知道檢察官說一審法官到底哪裡錯了?


巷子口經濟學、搞笑經濟學擠入博客來財經長銷書Top13、15
JC鮮師─我的新書"車禍資訊站"(kf0630) 於 2007-08-15 10:52 回覆:

五、六十頁的判決書,實際上只有一個實質補貼的觀念貫穿其中。

有人引用我的文章,認為屬戲謔之作,沒有嚴謹分析。

戲謔,是有一些啦!嚴謹分析,倒也不必這麼麻煩,因為這起案件在個人的認知,比較偏向於「制度殺人」,法律不應該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