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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帶29元銼刀,將軍夫人挨告 瀏覽791|回應0|推薦20
2007/08/11 01:04:32

 本來說沒有重大事件就暫時休兵,不寫部落格,但是不自覺地還是提起筆來。

前一陣子看到聯合報的一則報導「夾帶29元銼刀 將軍夫人挨告」,引起筆者的興趣,不過內容有許多看不太懂。

一、案情如下:

台北市一名王姓退役將軍夫人到家樂福購物,結帳後被店員指控偷了廿九元的指甲銼刀。雖然王婦家人表示願賠償三、四十倍,但家樂福不肯。王婦辯稱不記得指甲刀怎會進到背包側邊外袋,且當天消費金額高達三千餘元,怎麼可能會偷廿九元的指甲銼刀,根本沒有犯意。

王婦家人仍多次前往家樂福致意,並以一千元和解。

家樂福方面:

家樂福發言人李莉莉則表示,家樂福從來沒有逼迫偷竊者高價買回贓物,之所以控告王姓婦人,是因為竊盜罪是公訴罪。

檢察官偵查階段:

起訴王姓老婦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彭慶文說,王姓婦人自始至終不承認偷東西,家樂福也具狀提告,在被告不認罪、告訴人不放棄追究的情況下,他無法依職權不起訴,只好依竊盜罪起訴。

法院審理階段:

王姓老婦人聘請的律師表示:「年紀大的人難免記性不好,你們無法體會年老失憶,等你們年紀大就知道了。」還責難檢察官未依職權將老婦人不起訴。

法院法官認為,王姓婦人是一時貪圖小利,竊取價值僅廿九元的指甲銼刀,考量這件案子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又已達成和解,因此僅判處拘役十天、減刑為五天,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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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一個觀念叫做「微罪不舉」。 印象中當年學習微罪不舉的例子,是偷拿白紙一張,這樣子的行為實在太輕微了,雖然形式上構成竊盜罪,但是不認為具有違法性。

廿九元的指甲銼刀,侵害的法益算輕嗎?差不多台北市區一個麵包的價值,但是若以贈送超過三十元的禮物,就有可能被視為賄選行為,只差一元,與單純一張白紙,恐怕不算是輕微。故筆者認為並不適用「微罪不舉」。並不能因為涉嫌人是老婦人,就可以適用「微罪不舉」,因為相同的行為,不應該因為不同的年齡,而有不同的論處結果。就算認為「不舉」,也應該是「老年不舉」,而非「微罪不舉」。媒體報導中提到應適用「微罪不舉」,筆者提出不同的觀點。

檢察官可以怎麼做?

不起訴處分(刑訴252)→不行

輕微案件不起訴(刑訴253)→竊盜罪屬於刑訴376的範疇,考量刑法第57條,如犯罪行為人的品行、犯罪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等,檢察官得為不起訴的處分。可是王姓婦人並不認為自己有「犯罪」,所以檢查官似乎也不能為不起訴的處分。

緩起訴(刑訴253-1, 刑訴253-2)→同樣地,王姓婦人不認罪,很難給予緩起訴。以楊宗緯竄改身分證為例,因為承認犯罪事實,檢察官遂予以緩起訴。

這又讓我想起湯姆克魯斯主演的「軍官與魔鬼」(A Few Good Man,大陸翻譯為好人寥寥),劇中扮演丹尼爾上尉,兩名士兵接受長官命令,執行「紅色紀律」(Code Red),導致一名士兵遭到不當管教死亡。丹尼爾最初勸兩人認罪,只要關上半年即可,如果不認罪,最後可能會終身監禁。兩名士兵堅持清白,認為是執行上級命令,不願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於是攻防雙方展開一場精采的清白之爭。

所以,記者指摘檢察官起訴,認為是浪費司法資源,顯然誤解檢察官讓當事人有「再次答辯的機會」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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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婦人有罪嗎?先來看一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王姓婦人背包內確實有價值僅廿九元的指甲銼刀,也許有賣場人員看到她將指甲銼刀放入背包中,人證、物證都有,客觀構成要件應會成立。

只是犯罪除了客觀構成要件外,還要有主觀構成要件。王姓婦人一大把年紀了,過去如果完全沒有竊盜背景,只是因為記憶不清楚,在沒什麼意識下,確實有可能不知道指甲銼刀如何放入背包中。這也是筆者不斷地建議民眾儘量不要去大賣場購物,因為賣場太大,長時間購物結果,頭會昏,可能會不小心犯下賣場認為的竊盜罪。賣場的作法通常就是移送法辦,而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不用提出告訴,檢警受理後,就必須依法辦理,也沒有撤回的問題。

當然,對於賣場而言,這是遏止竊盜的好方法;然而,對於善良的消費者而言,卻是一大風險,隨時有可能因為不注意而誤蹈法網。

筆者認為,從客觀事實判斷,應該認為王姓婦人沒有竊盜故意,更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認為不夠成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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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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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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