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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4 12:35: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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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0月10日,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號召紅衫軍發動「天下圍攻」等倒扁遊行活動,台北地檢署認為這項活動未經申請許可,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罪,起訴施明德等十六人。 還記得十月十日當天,倒扁總部估計卅餘萬人參加「天下圍攻」遊行,民眾手持螢光棒繞行總統府及總統官邸周邊道路,沿途呼喊「阿扁下台」等口號。由於活動未經申請許可,經警方命令解散及警告仍不解散,涉違反集遊法。 這列為起訴書上的十六人,其實是光榮的象徵! 施明德表示,他一定會出庭,一審如果判有罪,他也不會上訴。 讓我們先來看看到底是觸犯了什麼罪名? 集會遊行法第29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當然這個活動有經過警方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繼續舉行後,經過警方制止還是不遵從,前面的構成要件成立,應該都沒有問題。 但是,什麼是「首謀」? 首謀,應該是指居於統率地位之主謀行為,與居於幕後操縱結社活動之主謀行為。 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36號認為:「...首謀,並不限於首倡謀議之人,凡於集會現場參與指揮群眾,並對群眾居於領導地位之人亦應屬之,...是被告率眾高呼口號、向群眾演說之行為,顯見其在此集會之中係居於首謀之地位無訛...」→那不是連很多上台帶動喊口號、還向群眾發抒自己心聲的學生,都算是首謀了??早知道我就上台喊一喊口號,發抒一下自己的心聲,那也可以名列首謀了! 所以,當時有搶著上台發言者,還喊口號者,為了名流千古,成為別人口中的「不憂己身安危的反貪人士」,趕緊去自首吧! 話說回來,這種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聰明的檢察官就應該善用「緩起訴」。什麼是「緩起訴」?筆者在《星光幫楊宗緯─該不該被判刑?》就曾經預估檢察官將以緩起訴辦理。所謂「緩起訴」,就是讓被告「留校察看」一段期間,而被告只要在這段期間內安分守己,其所涉嫌的罪就會一筆勾消!正因如此,不但檢察官樂用,連被告也都努力主動向檢察官爭取這項「福利」! 檢察官當時就應該以緩起訴辦理,十六名被告也應該接受緩起訴的處分。一來還是可以名流千古,二來更不必入獄服刑,三來... 就要看檢察官想要用何種緩起訴的「附帶條件」,例如:
不過,話又說回來了。還有一個大首謀沒抓到,那就是觸動這場「天下圍攻」的源頭。所謂「沒有貪腐,何來圍攻」,顯然是有人覺得雙十國慶老是閱兵、神龍小組定點著陸太冷了,想要來點刺激,所以故意貪腐一下,引發這場「天下圍攻」。所以,檢察官請注意!檢察官請注意!還有一寇忘了抓,應該至少是「十七寇」。 什麼?算錯了??原來貪腐人數過多,應該有一百七十寇...... (十六寇曾對筆者氣憤地表示,不願意與其他一五四寇共同名流千古,所以筆者只好分成一五四賊,十六寇) ------------------------------ 悔過書簡單範例: 我錯了! 各位跟隨我們十六位首謀者的五十萬大軍。因為當時規劃失當,未能將貪腐者一舉成擒,特立此書表達內心之懺悔。 第一,方位走錯:當初沒請命理師算一下如何走位,所以一直在總統府外圍繞行,轉了半天,還在原位,早知道就直接進去總統府泡茶好了! 第二,無法一鼓作氣:所謂「一鼓作氣 再而衰 三而竭」,當年魯莊公知道士氣不能拖延,一拖,就沒力了。可是來到民國時代的我們,卻忘記了千古名言,拖了半天,沒把貪腐拖下來,卻讓大家官司纏身。 第三,大家都是無名英雄:大家都是無名英雄,只有我們十六寇,感謝檢察官的抬愛,讓我們能夠流芳百世,成為後人感念的對象。 最後,僅以「顏回不貳過」來警惕自我,下次必定會一次成功,不會歹戲拖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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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