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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褲子索賠17億元? 瀏覽1438|回應3|推薦20
2007/06/27 00:05:17

本文相關法律知識:不當訴訟、消費者保護法、侵權行為

一條褲子索賠17億元,原告皮爾森被全美指為「訟棍」。

起因於皮爾森(Roy L. Pearson),一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認為洗衣店張貼「保證顧客滿意」海報,他才會將最愛的褲子拿去送洗,但洗衣店搞丟了,拿了不是他的褲子償還。依據其估算後,褲子加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總計6,700萬美元(約合新台幣22億元)。但是輿論壓力太大,於是其故作慷慨,認為只主張因為信任「保證顧客滿意」(Satisfaction Guaranteed)的廣告所蒙受的傷害,褲子就不必賠了,改為提出5,400萬美元(約合新台幣17億7,000萬元)的賠償。

目前筆者蒐集到的主張細目,包括主張詐欺(fraud)的200萬、百萬的律師費用,詐欺廣告(fraudulent advertising)的百萬的懲罰性賠償金(punitive damages)

法官Judith Bartnoff於2007年6月25日作出判決,認定洗衣店的老闆雖然沒有滿足原告所要求的服務水準,但並沒有觸犯相關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條款,不必賠償,訴訟費用1,000美元由原告負擔,甚至於法官還考慮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的律師費用。

引用判決的一段論述合理的消費者並不會將「保證顧客滿意」,解釋成業者必須滿足消費者不合理的要求,或業者有合理爭論基礎的客戶要求加以同意。(A reasonable consumer would not interpret 'Satisfaction Guaranteed' to mean that a merchant is required to satisfy a customer's unreasonable demands or accede to demands that the merchant has reasonable grounds to dispute.)→翻譯內容若有錯誤,敬請指正

依據被告律師表示,法官認為濫行訴訟(abusive lawsuits)是不被允許的,並以合理的經驗做出判決。

相關新聞CNN: Judge tosses $54 million suit over missing pants

相關圖片新聞引用自聯合新聞網(轉引自美聯社及法新社)

我國也有發生類似的「不當訴訟」,某位男子與前妻離婚後,雙方互告民、刑事官司,大約50起左右,老婆不堪此種騷擾,遂主張不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認為男子對於前妻不當開啟的刑事官司總共五件,每件以8萬元計算,總計應該賠償40萬元。

(參照聯合新聞網《怨偶互告五十起 法官也抓狂》,及《板橋地院94年訴字第19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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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一本法律類的暢銷書,

值得您的閱讀與支持,博客來連結如下: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35830 

(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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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050326
 引用者清單(1)  
2007/07/03 09:51 【企鵝爸爸的網誌】 怪事一籮筐-玩死你的法律!

 回應文章

時季常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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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怪例
2007/07/03 09:50

一個女人早上去某家速食店(麥當勞?)買了一杯咖啡,進入車中開車,把咖啡放在兩腿之前,結果不小心弄倒了,咖啡濺了出來,燙傷了她。她於是將那家速食店告上法院,要求數百萬美元,罪名是咖啡不應該那麼燙。

結果呢?法官判她勝訴。

台灣有一家食品公司(盛香珍?)在約十年前出品一種小點心,在果凍裡頭放一小塊果肉,在美國上市,賣得非常好。有一個在美國的台灣人,把這個果凍給他/她的一個小孩吃,結果小孩噎死了。那人就告上法院,也是要求數百萬美元。

結果呢?法官也判那人勝訴,而台灣這家公司,連上訴都不做,乖乖付錢。

時不時聽到有小孩被百葉窗的繩子絞死,不知製造或賣百葉窗的公司是不是有罪?

時不時也聽到小孩被關在車內熱死,很可憐,但是不知道製造商或販賣商也該有罪?

有罪的應該是那些小孩的監護人吧!


aregong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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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評評理?這樣的判決可受社會公評嗎?
2007/06/29 01:16

家父周呂彪現年八十七歲,十七年前 (民國八十年) 將位在嘉義的六筆建地,出售給宏恩建設公司,原來簽約賣價一億兩百萬元,在收到訂金一千萬元後,因不願意配合虛報賣價為一億八千萬元以便建設公司預謀逃稅,因而與之涉訟至今。一審台北地院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華以原告(宏恩建設公司李善和)有逃漏稅捐之意圖明確而判買賣契約無效,誰知二、三審的蔡尊五、林孝城、曾桂香、蔡長溪、范秉閣、張燿彩、李錦豐、吳啟賓、陳祐輔等審判長法官卻有志一同大逆轉。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范秉閣等,以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把標的二筆建地所有權在無對待給付下枉判給買方。而同一位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秉閣等再以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把標的另四筆建地所有權在無對待給付下全部枉判給買方。公然圖利宏恩建設公司超過一億元。

不僅如此,宏恩建設公司竟然還神通廣大有辦法勾結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黃茂宏越權發出兩張債權憑證,據此拍賣家父名下另外六筆與本案無關的土地!圖利宏恩建設公司超過一億元!
?
最過分的是,家父母登報伸冤,竟然有位蔡興華檢察官配合宏恩建設公司,濫用公權力,強以毀謗及妨礙公務的罪名將家父提起公訴,在2003年春節前將當時已83高齡的家父抓去坐牢三個月(緩刑、保外就醫或易科罰金均被駁回),家父本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宿疾,經此折磨出獄後,到處求醫, 現已被診斷名列台北市殘障老人手冊。

請問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家父母的生存權及財產權是如何被保障的?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買賣合法擁有數十年的土地,到底妨害了什麼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他們的自由及權利就不被憲法保障了嗎?
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在號稱民主政治乃普世價值的台灣,正當的買賣合法擁有數十年的土地,既非走私販毒,又非搶奪詐騙,怎麼會被法官們判得形同抄家一樣!這種判決合乎一般社會大眾對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認知嗎?遲來的正義往往已失去意義,但本案已拖延十七年,卻連一絲遲來的正義曙光都還見不到。憲法保障的生命財產權如此被枉法亂判的一群法官們公然踐踏,實乃駭人聽聞!
詳情請見家母聯合報部落格: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


及家姐聯合報部落格 【探望八十三歲老爸坐監記】 一文。該文至今已獲16175位網友瀏覽,185位網友回應,999位網友推薦,在聯合報部落格文章排行榜/最多推薦名列首位!

本案法官們判案之荒謬不公及草率,已激起眾多網友們熱烈的回應,家母聯合報部落格的點閱人氣早已突破三十萬人次。家母不敢如同立法委員蔡啟芳一樣指責法官收了對方的錢,但是所有看過家母聯合報部落格的網友都會質疑這些法官們圖利建商財團逾一億元的動機何在?請司法有關人士務必深思社會大眾對此案的觀感與公評。


莫大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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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作這類超高償要求常是黑人
2007/06/29 00:01
前一陣洛市的一消防員誤食狗食,要市府賠他二百萬美元得逞
的也是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