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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架站盜密碼 竊遊戲寶物 瀏覽606|回應5|推薦15
2007/06/05 11:33:01

系列報導之六十四
我叫小毛,就讀大學資訊系。系上不少同學利用課餘時間打工,我因家境不錯,不需要打工賺錢,放學回家就上網聊天或玩線上遊戲,最常玩的是一款角色扮演遊戲。
這個遊戲玩家可經由打怪練功、完成任務增加能力等級,還可換取很多虛擬錢幣,這些錢幣可以一定匯率兌換台幣。我知道玩家都想提升等級、多賺虛擬錢幣,按部就班練功太費時,因此我利用所學架設一個「外掛程式」網站,提供可作弊的小程式讓玩家下載。
這些程式有不同功能,例如:可讓角色移動速度加快,打怪更容易;可購買尚未開發的武器裝備,讓升級更快速、簡單。

自首判拘30天
我所設計的程式在玩家安裝時,會要求對方輸入帳號與密碼,這時程式會回傳資料到我的資料庫,我得到資料再以玩家帳號密碼登入遊戲,把玩家的武器、寶物丟棄,再用另一個帳號撿起,賣給其他人。
不少玩家發現寶物短少,向遊戲公司反映,我擔心東窗事發關閉網站,並向警察局自首。最後法院判處我拘役三十天,緩刑二年。記者甯其遠採訪整理。

架站竊寶物示意圖 (如附圖)
小毛架作弊網站供網友下載練功,趁機盜取網友帳號密碼偷竊寶物。

報你知
詐欺得利 可囚5年

調查局電腦犯罪偵辦科調查員錢世傑表示,竊取他人帳號密碼進而取得他人遊戲寶物,則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騙取他人寶物還將觸犯《刑法》詐欺得利罪,可處五年以下有刑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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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蘋果日報96年6月5日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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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詐騙追緝X檔案」,從偵查實務切入,

讓讀者可以知道如何保護週遭的親朋好友免於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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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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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怡克納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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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92年沒錯,一時失察,抱歉
2007/06/05 17:32
應該是92年沒錯,一時失察,抱歉。我那本書收集資料加上寫書也費了好幾年(寫書比較快,收集資料很慢),我記得看的是一篇高點法律網的資料,經你提醒,文章提到的法令修改時間也是錯的。
竊取遊戲虛擬寶物之刑法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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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鮮師─完成阿扁的自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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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
2007/06/05 17:22

很快就改版了,到時再修訂即可。

還有你的書訂了超久的,到現在還沒有拿到。


怡克納米斯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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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不及修訂
2007/06/05 17:20
哈哈,第36章竟然是在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修訂的,那時書已經在印刷廠了,來不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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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鮮師─完成阿扁的自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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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下
2007/06/05 16:27
老哥,印象中,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是92年6月25日修正公佈

怡克納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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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06/05 16:24
盜竊「需寶」的案例在我的新書「發現虛擬貨幣藏寶圖」中有詳細探討與分析,有個案例如下:


檢方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竊盜電磁紀錄罪將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後認為,這類行為在955月刑法修正後,已不屬非告訴乃論的竊盜電磁紀錄罪,改屬告訴乃論的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另被告玩家確實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詐欺得利罪,但被告事後坦承犯行,頗知悔悟,在客觀上屬情節輕微,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告及遊戲公司事後也未提出告訴,因此免除其刑。



至於需寶到底「有價」還是「無價」,我認為是有價,視同貨幣是有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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