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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05 00:38: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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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計畫修法規定在離婚之前需要諮商程序,希望降低離婚率,但是老實說,人家結婚、離婚關卿何事呀? 離婚率高並不代表是壞事,兩個不相愛的人在一起,相互折磨那才是壞事。而且離婚率高,應該是結婚前沒有仔細考慮,甚至很多都是奉子成婚的,女生為了避免別人說閒話,讓小孩能不被歧視,能受到法律的保障,只能走向結婚一途,如果是良人當然是好事,但如果很不幸所托非人,離婚這麼困難對女生而言就是一種折磨。 其實依據統計,台灣主動提離婚的,男性遠多於女性,而女性若是想要離婚,男性又基於面子或是妻子為他個人的私有物而不願離婚,除非是被老公傷害或是抓到老公外遇等構成民法上的離婚要件,所以若是還增加離婚的困難度,這是對男女平權的一大退步。 其實要降低離婚率,應該要立法保障同居人及非婚生子女的權利與一般夫妻及婚生子女相同,讓雙方在確認彼此適合的情況下選擇結婚,這才是進步的民主法制國家應該去做的立法工作。此外,也應該立法讓分居一年或兩年,就自動視為婚姻關係結束,避免男性為了面子不答應離婚的狀況。 此外,通姦的除罪化,也是要努力的方向,提出通姦告訴的,也是男多於女,主要女性多採原諒的心態,頂多選擇離婚,但男性卻因面子問題,多提出告訴,但在婚姻中,男性出軌的比例遠多於女性,所以這看似保障婚姻的法律,主要懲罰的卻是女性的一方。在先進國家,通姦早已除罪化,只對離婚後財產的分配,有其影響。 我雖然是個男性,但不可諱言的,我國的法律對於婚姻而言,實在是太過落後,充滿父權主義的思想,對於女男平等這條路,台灣仍有很長的一段路需要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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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