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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25 18:25: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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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與黃睿靚回台,未在第一時間偵訊,引起外界不同的看法,很多人質疑這會不會給他們回去串供的機會。依新聞媒體轉播,特偵組表示要串供早就串供了。的確,這確實是實話,不過或許該說他們已經串供完畢了。從阿扁記者會承認7億海外密帳開始,至今過了多久,相關人等應該都已經套好口供,所以在後來相關約談當中,每個人都口徑一致指向扁嫂。我想在這邊姑且不論眾人所說的是不是事實,有沒有串供,我想要說這個程序有沒有瑕疵、當中有沒有人失職、我們的法律需不需修訂。 就整體事件看來,程序的確是有瑕疵的,過去重大經濟犯罪,為避免有串供或消滅證據之虞,都會申請羈押,可是案發至今,尚無一人因該案件被羈押,若是真的罪犯,相信在這段時間都會將具體物證給湮滅,跟相關人等串證完畢,在無具體人證、物證之下,請問這個案子要如何辦下去,相信最後連法庭都不用去了,因為證據不足。 當中有沒有人失職呢?檢調在年初就有相關情資,但公文就這麼在公文旅行中消失了,是不是有隱匿公文的嫌疑呢?這不是葉局長一句『太忙了,我忘了』就可以打發的。此外,為何案子過去的進度是如此緩慢,是不是檢調都在看政治風向球呢?為什麼不採取積極的動作,反而給相關人等有湮滅證據、串供的機會呢?其實在過去空窗已久的監察院,在這扮演的角色,真的功用不大,這也是為什麼過去一直有人提到我國也應該要有實質、常態的調查權力,類似廉政公署的機構,。 目前這麼看來,在沒有具體事證、人證下,阿扁要很難以貪污、洗錢入罪,最多只能以未確實申報處以罰鍰,並補課贈與稅,就算另外查出有其他密帳,在無明確罪證可證明為非法所得之下,依現行法律也無罪可罰,這也要怪在國會最大黨的國民黨,未將來源不明所得內入陽光法案之中,或許這也是立委諸公有私心之故,避免自己也因此而鋃鐺入獄。至於本案所有相關人等,口徑一直,是否有串供,乾脆全體進行測謊,證明是否有作偽證。不過我國作偽證的罰則,是否不足以嚇阻其偽證犯行,我想這也是關鍵。 這案件未來要繼續辦下去是相當艱難的,除非能找出有力罪證,或是能策反相關人等,否則這代表阿扁有機會全身而退。現在該要以此借鏡,儘速修訂法律,杜絕未來有類似阿扁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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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