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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發做的好事 之二十五 (為了怕聚合發賴帳, 發的第四張函) 瀏覽330|回應0|推薦2
2007/06/01 02:01:28

帝景東海 A3 住戶嚴愛群等 書函(稿)

受文者: 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速別: 速件,收到請回電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帝景 A3 (95) 004

附件:

主旨: 貴公司翁文忠先生與本人第二次協商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 貴公司翁文忠先生,於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假本戶進行第二次協商,說明貴公司針對帝景 A3 (95) 001 、 002 及 003 函之處理辦法。

二、 本人要求之保固修繕項目, 翁文忠先生已有紀錄並追蹤,含糊工程部分,將離清責任歸屬。

三、 因 貴公司提出之協商辦法未能得到本戶完全同意,故與貴公司翁文忠先生約定於 3 日內進行第三次協商。

四、 本人尚未與貴公司簽訂一切補償協議之前,不得逕行車道改向施工,請尊重本社區住戶大會之決定 , 以示召信。

正本: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翁文忠先生及何英裕先生、帝景東海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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