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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審判長大人聽我說 瀏覽280|回應1|推薦3
2007/08/02 23:09:46

報告審判長:

自本人親眼看到東海村居民拉白布條抗議,及本建案違建檢舉人告知二次施工即違建,並遭檢舉情事之後,萌生退屋之念,本人一再詢問工地主任原委經過,工地主任以東海村居民居心不良,想要對抗建設公司,房子尚未完建,但是只要請立法委員顏清標利用關係,到建管課變更使用執照,就能將本建案就地合法,交屋前就能達成,一切不用擔心,日後每次的詢問,也得到相同的答案,其他住戶也以同樣的答案告知,相信建設公司以把二次施工(違建)部分好好處理,所以打消退屋的念頭。

後見立法委員顏清標兒子於本社區設置公司,更相信所有事情已經解決,完全沒有違建的陰影存在, 95 年一月中交屋後並未受違建所惱,但卻被建設公司之施工遺漏項目及交屋前所矚缺失事項未達成而惱,又,自二月後自五樓到一樓大小不一的漏水狀況層出不窮,直到同年四月的梅雨季節達到漏水最高峰,惡劣的室內漏水環境,未見建設公司積極處理,一直到中庭住戶告知建設公司有意將車道改向之計畫,並提出設計圖後才見有維修人員進出, 但此時屋內木作裝潢早已損壞,故先將損壞木作裝潢的部份告知建設公司,並請求拆除後恢復建設公司交屋時原狀,建設公司趁機將此維修作為車道改向賠償,要脅本人答應車道變更方向的計畫,並不時於本社區製造對本人不利之言語,建設公司陷本人於不義之心可見一般。

協調期間,本人一再以合法性為訴求,詢問防火巷、車道違建可否因改建後而成合法等情事來商討,但,翁文忠先生以一句:「你家就在路邊,要是火災發生了,裡面燒起來,你走出來就好了,怕什麼?」此話跟本置住戶居家安危於不顧,難道中庭內住戶的命都不是命嗎?接著又說:「而且,改了之後就沒事,馬上就地合法,以後都沒有問題了」,又是一句「就地合法」搪塞。

本人就此對建設公司灰心,建設公司執意車道改向,無所不用其極,全社區的住戶全被建設公司利用而不自知,建設公司更利用臨時管委會主委及兩位違建舉發人之簽名當作擋箭牌,推說是主委要求建設公司改向之文件,經本人詢問主委之後得知,那張簽名為建物點收簽單,表示建設公司將車道改向完成,並要求兩位違建舉發人簽名答應撤銷違建檢舉之具結,並不是由主委以管委會之名要求改建車道之文件,由此可見,建設公司在完善的計畫之下,陷本社區住戶於不法,以保建設公司之退路。

本訴訟案的進行期間,本人見識了法律只保護會解釋法律的實際面,同時也丟盡了台灣人的臉,本人先生請求墨西哥大使關切本案,但幾個月下來,每次開庭後的內容已讓對方對台灣失去信心,難道台灣的法律比墨西哥還要難制裁不法嗎?這是本人無法回答的問題,一連串墨西哥大使的連鎖反應,也始料未及。

聚合發建設公司是公平會裁決的累犯,所以,受害者也不可能只有本戶, 何 時, 才能讓聚合發建設公司理 解,消費者 對家的感情並不是買個實體的房子而 已, 背後有許多努 力, 有許多辛 酸, 更有許多寄 望,但, 聚合發建設公司卻利用一般人民不懂法規又不願意上法院的心 態, 吃定購屋 人, 也刺殺幸 福。

我能理解,法律對法律,條款對條款,但是聚合發建設公司以鑽法律漏洞為起點的作法,不應該被允許及無限制放行,我相信台灣的建設公司不是僅能靠違建而存活,靠偷工減料而賺錢,靠愚弄矇騙消費者而達到銷售量,這次的訴訟我的目的當然是期望爭取公道,但同時也希望司法能導正建設公司取巧的習慣。

原告

嚴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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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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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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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不出真相
2007/11/03 20:56

一開始就要找可靠的立委協助舉發才有威力

妳只找消保官是個大錯

迫不得已找律師訴訟也只能要求少輸為贏

資本掛帥主義的政府就是縱容胡作非為的奸商及專業來坑殺無辜

以上心得應該可以有些幫助

聚合發事件簿 - 找尋是非分明的網友(juhefa) 於 2007-11-05 14:26 回覆:
謝謝回覆, 現在走上法庭也只能硬著走下去, 能到合議庭已經是很大的安慰了, 現在最需要的是要有辦法跟正真的核心人物和議, 議員立委也都找過了, 得到的答案是聚合發的事情已經是管到不想管了,....因為要是為民, 就得罪了商, 要是為商, 就得最了民, 3個都是這樣說.., 就灰心了, 可能真的是找錯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