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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5 16:1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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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是一完整的國際法人 在政治學上看國家,是一種權力之形式, 在國際法上認為國家是一個國際法人 ,根據一九三三年「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之規定:「國家之作為一個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四種條件:甲、固定之人口;乙、確定之疆域;丙、政府;丁、與他國發生關係之能力。」一九四八年之美洲國家組織憲章(Charter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第一條重申上述規定。準此以觀,中華民國完全符合該四項條件,具有國際法人之資格。 一八七○年代歐美列強接見中國之蒲安臣使團,一八八○年代中國派出駐各國 之常駐使節,均足以證明中國之國際法人資格已經得到國際社會之公認。 辛亥革命推翻滿清帝制建立共和政體,此一行為在國際法上產生新政府的承認問題,依國際法慣例,一個國家政體與政府之改變並不影響其國家之國際法人 資格,因為基於「國家生命繼續」(Continuity of state life) 原則,政府之變更並不使其國際人格產生變化,例如十九世紀之法國,由君主而共和、由共和而帝制、由帝制而王政、再回復共和,又變成帝制、終又回歸共和政體,其國際法人之權利義務依然如故。縱使一國之領土喪失過多,由大國變為弱國;或一國之領土隨國力增加,由小邦變為強權,其國際人格均不因之發生 變化。 所以中華民國政府繼承了大清帝國政府,而「中國」的國際法人地位絲毫不受影響,何況世界各國均先後承認了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遣使訂約,都是屬 於法律的承認。依國際慣例,凡法律的承認不得撤銷,此亦明文規定在「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六條。 中共之佔據大陸,乃是內戰結果國家之分裂,也就是在法律上變成兩個中國。中華民國政府並未消滅,中共不得主張全部繼承中華民國政府,中共只 是從中華民國領土中分裂出去成一新國家,中華民國領土人口銳減,但是並不因此喪失或改變其國際法人資格。各國因政治原因對我斷交轉與中共建交,惟斷絕邦交不過表示一國拒絕同他國政府來往,並不意謂前此對他國政府之承認失效。 英國國際法學者史達克說:「一旦給予法律的承認即不得取消,此為國際法之一項規則。縱使最初給予法律承認純粹出於政治動機,然實即向全世界表示,與被承認國或政府之關係於焉開始。但是承認國若表示不願繼續維持與被承認國或政府之關係,則並不等於撤銷承認。承認國得宣告對被承認國正式斷絕外交關係,惟被承認國或政府並不喪失其在國際社會中之地位。」 總而言之,今天即使全世界各國均對中華民國斷絕邦交,中華民國之國際法人資格依然存在,除非我們自己放棄或破壞我們的國際人格,例如更改國號或接受喪權辱國之條件,則國際法人資格當然受損或消失。 「聯合國」是什麼?它是由一羣主權國家集合而成的全球性國際組織,它的組織法叫「聯合國憲章」,就是一種多邊條約,其實由美國起草,洽詢了英國、中華民國、蘇聯之意見,由中、美、英、蘇四大對德日作戰之同盟國共同發起,於一九四五年四月廿五日,在美國舊金山舉行聯合國制憲會議,共有五十一個國家代表出席(均為對德日宣戰之國家),六月廿六日正式簽訂了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組織共有六個主要機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秘書處、國際法院。大會包含全體會員國,其他各機構成員則有所限
至於周書楷宣布「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也是胡說,查遍聯合國憲章,並無會員國可以退出聯合國之規定。當然,周書楷在美國「重要問題」案被打消後離開會場,還算得體,如等阿爾巴尼亞提案正式通過才離開,那就太難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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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國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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