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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iris及尹雲兩事件質疑聯網公告上關於悄悄話管理辦法 瀏覽1244|回應6|推薦62
2007/06/01 07:24:17
城邦公告「尹雲事件處理公告」第一條:

「5/26-5/30尹雲仍有公然侮辱其他網友的行為,並將他人留給他的悄悄話及私人信件公開,即日起將尹雲停權一周(5/30-6/5 18:00)。」

公然侮辱的部份不論。關於悄悄話及私人信件公開部份,城邦能就据此處罰網友嗎?誠邦訂立的所有規章內有訂立任何規則,規定不得將他人留給當事人的悄悄話及私人信件公開嗎?

聯網在「保障隱私權聲明」第五項規定中,清楚述明管理當局管理及處置辦法:

「網友在本網站的討論區或留言板上,可自由填寫電子郵件信箱的地址,以供互動及溝通之用途。這個資訊可能經由網路傳播被其他讀者利用,此類行為非本網站所能控制,請您謹慎決定是否公開相關個人資訊,若因此造成網友困擾,本網站不對此負責。」

据此,聯網實己明白聲明網友互動及溝通之隱私是由個人自己負責及處置;現在一發生事端,管理當局又罔顧規定,竟然飛象過河,非要管起部落客家務事起來。不僅如此,電小二更進一步留言於相關網友的訪客薄警戒不可公佈網友的隱私的信。

試問聯網當局如此幹有何法令依据或者規定。聮網自創部落格以來,勵精圖治,網民交相稱便,然而這次關於訪客薄悄悄話的處置,顯然管理過當,管到不該管的部份,箝制到部落客的個人表逹意願、內容及運作辦法上去了。誰規定悄悄話受話人不得公佈悄悄話內容,這豈非公然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發表的自由。

聯網立意說是保護送話者的隱私,這本應是收送兩者彼此間互信的問題,聯網這樣做實在是管到人家家裡面諸如夫妻閨房內吵架、關起門來打孩子之類的瑣碎事去了。聯網提供的服務,為的是便利網友交誼,如何利用是個人自家事,如果聯網當局連這個部份也來箝制,豈非逾權、逾限。

悄悄話留言雖然為網友作成便利的交誼,發揮網友相互間隱密互動。但受話人享用便利同時,也得接受到較公開留言更多底干擾,不該進入隱私範圍底悄悄話的商品推銷、色情廣告,自來熟的耳語或攻訏,愛慕者傾慕言語,讓人備感隱私被侵入;當然他可以鎖住留言功能,可這都是個人問題,管理者不該預聞,若要管制也該管的是侵入私領域的宣傳與不實耳語、違禁葯品、色情商品,若照眼前聯網採取辦法,是否認定所有不法行銷或行為都應得到保障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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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Jeff & Jill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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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淺見
2007/06/10 22:49

抱歉先看了「補充」才看本文,時序顛倒因而有些誤解。個人認為公開悄悄話並非得體,甚至被人告將官裡,法律上也很難站得住腳。不過是否適宜由城邦管理員逕行處分,確實有斟酌餘地。

我覺得倒不妨將禁止公開悄悄話這條明訂在規章之中,作為公約的一部份,城邦管理員就有處理的依據。但違反發言守則與禮節,以致引人不快的留言,版主除了刪除之外,也應該有投訴管道,和在一定條件下公開內容以受公評的權利。個人能力有限,沒辦法說得更具體了;但願大家集思廣益,能想出一套公開公正的程序,對城邦的風氣必定有正面幫助。



稻柏臨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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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
2007/06/07 19:46
Hope this becomes one of the scene in your new story.

Semi-fiction is the trend now. Look how popular Da Vinci Code is!

blue phoenix 一二三木頭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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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手
2007/06/04 08:00

莫大先生這兩天不寫小說

當起律師來了


blue phoenix


Brideshead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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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悄悄話
2007/06/02 15:04

抒發一下意見,各位可以針對言論反擊,請別扯到人身攻擊。大家喝點冰茶冰咖啡吧。

說到「悄悄話」功能,其實若別人公布我的悄悄話,我會覺得很不好意思。不是因為內容不堪。

∼要我敢寫不堪的穢語,我就有膽被公布,因為這應該有變態的快感,哈哈哈∼就像溜鳥俠行為一般。就是希望當事人大叫、驚聲尖叫、狂叫、猛叫,如此達到犯罪者爽到不行的境界。

然而我不是,我只是一個不敢做壞事的網誌使用者,寫悄悄話是因為有些內容不該被其他人看到。因為我認為「悄悄話」功能應該是一種類似「契約」的概念,存在於說話者與受話者的理性認知。

比如說   我現在心裡很討厭某甲,但只是因為一件小事,人總需要情緒發洩一下,於是找某乙訴苦,心裡預計訴苦完,大概兩三天後就可以沒事,還可以跟某甲繼續哈拉。結果某乙跟某甲說了或貼出來這一段話,讓我跟某甲之間幾乎斷了聯繫。

雖說「真金不怕火練,友情要經得起考驗」。但我永遠記得高中英文課本曾經有一課的標題為「better left unsaid」。各位別以為我賣弄英文,不是,而是這英文標題我原本看不懂。後來懂了,意思是「最好留著不說」。內容是講述一段家庭心理諮商的過程中,家人各自說出心裡對彼此的不滿,結果這個疙瘩反而永遠在心頭。

也因此,某乙若公開我對某甲的情緒不滿,似乎也創造了新的疙瘩與創傷。而我也沒想將對某甲的情緒影響永遠的友誼。(怪哉,怎麼越寫越GAY,雖然我尊重GAY,但我不是)也因此,禁止公開悄悄話的規範,似乎有必要存在。以免破壞潛在的友誼,或引發更多事端。如同這次砲火隆隆的筆戰一樣。

都已經有這麼多情緒了,還要曝光悄悄話來「火上澆油」,大開眼界了,霹靂火劉文聰的火柴與汽油桶也沒這種本領吧。

不過由於網路屬於虛擬世界,其行為邏輯似乎與實體社會有所不同,還望各位思考各種可能性吧。

夏天到了,來去找涼仔∼

完全尊重各位的言論,各位都有自己的觀點,很好,我只是陳述一下自己的觀點。請別受到其他筆戰的影響,以為我來挑戰的。我不會幹這種浪費生命的事。因為也沒有解答啊,哈哈哈∼聊天哈拉就是。


文化,生活。

莫大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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霈青
2007/06/01 23:44
呵呵!哪個該死的
竟然敢如此不珍惜小口愛心意
還膽敢把悄悄話披露出來
告訴大哥
讓大哥企教訓那人



張爺

我寫這篇文 字是就事論事
看聯網辦部落格到目前都還算草創階段
可清況及事件己陸續開始浮凸出現,是聯網該訂立管理條款及規章的時候了
要不管理階層一直無所遵循,全憑自由心證,使得被處罸者輕重有別,徒生爭端

張爺2.0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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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網的處置且不予置評
2007/06/01 10:50

不過未經同意公開網友的私人信件或留言,是否必須網管中心來處置是另一回事,但這樣的仍有所不當。因為人之間還是要有基本的尊重。

不過這情節各有差別

1公布內容而不違反當事人利益,也未公佈或暗示當事人帳號或姓名

2出於自衛公布內容,而違反當事人利益,但未公佈或暗示當事人帳號或姓名

3出於自衛公布內容,而違反當事人利益,並公佈或暗示當事人帳號或姓名

4非出於自衛公布內容而有違當事人利益,但未公佈或暗示當事人帳號或姓名

5非出於自衛公布內容而有違當事人利益,並公佈或暗示當事人帳號或姓名

這些都該衡情處理~譬如第一項就是談不上罪名的,甚至第二、三項也有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