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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07 19:24: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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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的結合並非禁止,必須依據我國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必須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向主管機關申報。 並非所有公司的結合都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只有因為雙方的結合,可能達成一定市場的規模,潛在性造成市場的重大影響,才要申報。其規定如下: 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 1 項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美國微軟公司也曾經想以 446 億美元,洽購雅虎,讓兩家公司相結合,但此舉可能遭到美國與歐盟以違反「反托拉斯法」進行調查,也就是類似於我國的公平交易法。 我國也有發生許多知名的結合案,例如錢櫃與好樂迪兩家知名的 KTV 業者想要結合成一家公司,因為已經達到申報的門檻,必須向公平會申報。公平會審查後,認為其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利益,禁止其結合。 公平交易法第 12 條第 1 項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為何公平會禁止本案的結合呢? 主要是因為獨占公司通常缺乏降低成本、從事創新與提升服務品質的誘因,且具有單方面提高服務報酬的能力,所以拒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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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