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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處罰之種類 瀏覽198|回應0|推薦4
2008/03/07 17:33:38

基於特別301條款的壓力,我國著作權法多次修正,加重民刑事上的法律責任,雖然這種類似於被壓迫的修法,代表一個弱勢國家的悲哀;但是,從保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角度觀察,卻也是我國邁向現代國家的一大動力。

著作權法處罰之種類

我國針對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法分為民事及刑事方面的不同處罰。

民事方面:

  • 包含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均可主張,如果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法院可以依據侵害的情節,在新台幣1∼100萬元之間酌定賠償金額。如果是故意的侵害行為,賠償金額最高還可以增加至500萬元。
  • 另外,可以要求侵害人登報或雜誌致歉;在輸入或輸出侵害著作權之物,也可以申請海關先予以查扣。

刑事方面:

  • 處罰也是相當重,最重的是侵害著作權且為常業,最重7年有期徒刑。
  • 如果是以製作光碟的方式,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例如光華商場販賣大補帖、夜市販賣院線片的犯罪集團,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罰金。(著94II
  • 學生最常見的情況,就是盜拷他人的影音或軟體光碟片,屬於以「重製」的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得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的犯罪型態

類型主刑從刑
犯罪集團盜拷販賣大補帖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罰金
犯罪集團盜拷販賣影音光碟同上同上
學生盜拷光碟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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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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