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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02 23:48: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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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七力的網站《http://www.sungchili.com》的《實證篇》,似乎意指分身或發光顯像有經過實地驗證。 奇中引用內政部81年的公函,發文者是吳伯雄,很有歷史的感覺。(請自行上網站點選http://www.sungchili.com/big5/srsz/szp/sz3.htm) 該網站認為:內政部當時亦認為該七張照片系一次曝光、自然拍攝而成,所以通過了審核。准予「攝影著作權」登記,而非重复曝光或合成的「衍生著作權」登記。 公函是一個圖檔,不太清楚,筆者看了半天,勉強把公文主旨翻譯出來(看不清楚的字就以○代替,有些可能會看錯): 主旨:台端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代理申請「眉心○光、○○、神龍吐珠、三昧真火、眉心光與神龍、神龍、虛○顯○」(攝影著作)著作人、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七案,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准予登記。隨文檢附著作權登記簿○七紙,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項登記係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責任。 二、檢還著作原件(底片)七件及規費收據一○。 部長 吳伯雄 在吳黨主席伯雄出面說明前,筆者看了半天,感覺上好像是宋七力的網站認為,當時向內政部申請「攝影著作權」登記後,就可以推導出內政部當時亦認為該七張照片系一次曝光、自然拍攝而成,所以通過了審核的結果。 能這樣推論嗎? 讓我們看一下當時的著作權制度,筆者從立法院中找到了著作權法第74條規定(目前已經不採登記制,所以本條現已刪除): 著作權第74條規定 著作人或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 著作財產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著作財產權、著作之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 當時因為對於特定的著作權項目,才能享有著作權,所以很多著作權人都必須向內政部申請登記。試想看看,為了避免引發爭議,當時一定很多人都要申請著作權,主管機關必定不勝其擾,怎麼可能進行實質的檢查。所以才會有《說明一》的內容,就是你申請什麼內容,主管機關就核定什麼內容。 因此,怎麼可以用「台灣內政部92年已認定顯像照片非合成」的用語,還進一步責難主管機關「這是不爭的事實,內政部公文白紙黑字,豈容事后任意推諉、變更?」真是太誇張了。 (有興趣者,請自行點閱「顯像實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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