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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把刀抄襲事件 瀏覽290|回應1|推薦4
2008/02/26 21:40:51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九把刀 盼學生退獎座」等報導

知名作家九把刀,指稱新店高中陳姓學生參加台北文學獎的文章,涉嫌抄襲九把刀的文章。

依據媒體報導,九把刀表示:「我不是大善人,我要屬於我的正義。」這句話很實在,筆者也支持這個論點,任何人都有權利爭取自身的權益。

另外,九把刀及所屬出版公司都希望評審重新召開評審會議,並表示「希望評審團的答案『是看著我的眼睛說的』」,另外,九把刀也強調「這種涉嫌抄襲、不見原創性,有重大道德瑕疵的作品,是得不到原作者原諒的。」

抄襲,並不需要一字不漏,但學習別人的風格,又與抄襲不同,如何判斷,確實有其困難性。

網路上暫時看不到陳姓學生完整的文章,僅能新聞資料進行分析(台視「高中生作品 被指抄襲九把刀 遭控者不服 九把刀指概念雷同」):

  • 九把刀: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自己講的話變成亂碼
    • 陳生: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講的話全部都顛倒
  • 九把刀:相當沒自信可以拯救全人類
    • 陳生:我也沒自信可以跟卡通人物一樣拯救地球當救世主

其餘文章內容可參照《http://blog.udn.com/justty/1633352》......

說真的,抄襲,可還真有得爭辯,若要打官司,旁人也很難判斷輸贏,不過看看法院怎麼看抄襲...

  • ...表達方式須為具有原創性之精神上創作,而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
    • →看完這段敘述,九把刀抄襲事件還是很難判斷。
    •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41號刑事判決
  • 縱二人同時為相似或雷同之創作,只要無抄襲或改作情事,二個雷同之著作係可同受保護,而同時享有著作權
    • 但怎樣是抄襲?一字不漏嗎?
    • 上開「慕○艾」等布袋戲偶均為證人樊○或其組員之獨立創作...縱其創作偶與他人之創作有雷同或類似之處,只要無大部分抄襲或改作之情事,自亦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
  • 另如被告之照樣造句:「(雨點)好像(一粒粒的珍珠)」、「(爸爸)找不到(上山的路)」,與告訴人之國語教科書之原文「(小雨點)像(珍珠)」、「教學指引」之「(小青蛙)找不到(回家)的路」,兩者所表現重點亦有極大不同,且文句之重複性之比例亦屬不高......告訴人所指之題目於全部測驗題中整體比例均不及百分之二。是就總體觀之,顯不具「實質近似性」,自不能以「抄襲」或「重製」視之。
    • 有探討什麼是「抄襲」或「重製」。
    •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太多判決了,有興趣的朋友自行參閱,說真的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判斷標準還真是一門學問,怪不得當法官的身體不太好。

套句馬英九回應謝長廷攻擊常聽到的話:「覺得違法,就請提出告訴。」

(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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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nfolaw&aid=164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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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gun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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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很難分辨!
2008/02/27 20:05

 確實,好像很難分辨耶!跟 吳淡如 與 蔡祐吉 的糾紛 不太一樣。

吳淡如 事件 比較 好分辨!因為她 跟 蔡祐吉 好像差一個標點符號。

可是這次 九把刀事件,好難分辨喔。 

我記得 以前我大學 旁聽 法律系的課〈後來 我被趕出去了!唉•••,時代變了

想認真唸書,也不行。〉,那個老師 是中興法商的教授,她 就質疑我們人類所謂

「著作權」的概念,她問我們:「你們敢說自己的文章『都是原創』嗎?」

當時 沒人敢舉手。我想 那個女教授的意思是:「原創必須 從無到有,例如

犯罪學家  李馬特、貝克 提出的《標籤理論》;心理學 大師 佛洛伊德 的精神分

析學說。」他們 確實 「原創」,從沒有到有,尤其是 佛洛伊德 的理論,更是震撼

世人。〈佛洛伊德以前,無人提出 他的觀點〉

況且,有些人是看了前人的文章、理論,才有自己的想法、觀點,經過改良、修正

提出另一種 類似的觀點,似乎不能認為是「原創」,也許可以改口說「自創」。

 

不管如何,我也是支持 任何人都可以為自己權益伸張的觀點。因為尊重別人,等

於尊重自己!不過以我從來不看 九把刀作品的人,我剛剛看到 那個高中生的作品

我差點還混淆一下,誤以為 是九把刀的作品,因為,兩件作品 實在是 太像了!

可能是〈純屬個人臆測〉:

1.高中生 看完 九把刀 的作品,自己也如法炮製 ,寫出 類似文章,然後投稿。

2.真得是很巧合!高中生的作品,跟九把刀 完全屬於 巧合性質的雷同。

中國古代雖然沒有 著作權法的法規範,但文人之間,早已經有 戒規,例如黃庭堅

曾經說:「為文最忌隨人後。」隨人後都不行,更何況是『抄襲』呢?〈以上摘

自 成惕軒《國文閱卷經驗談》。

我想是否抄襲,恐怕只有 當事人 自己最清楚自己的狀況。 呵呵!

法律小屋(infolaw) 於 2008-02-28 21:19 回覆:

你寫得非常好,好的作家不應該隨人後,自己嘗試一下倒是沒有關係,但是如果藉此參加比賽就不妥當了。

不過我真的沒有看過原文,也說真的不想看原文,因為光看那幾句就覺得看不太懂,頭會昏,可能是代溝吧!或者是自己的文學素養太差了,沒耐心看這一類的文風。

只是,著作權的判斷確實很有趣,也應該是說很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