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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陳冠希事件與刑法第359條 瀏覽609|回應3|推薦7
2008/02/13 09:06:51

《本案例,請配合第7章電腦犯罪進行教學》

陳冠希裸露照片事件,在全世界引發熱烈的關注。

有網友提出問題如下:

陳冠希照片的事件,如果大多數網民下載了照片,那麼是否算是犯了 刑法§359的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

但是,這個電磁記錄是第一手散佈的網民(稱A)的電磁記錄,A是主動散佈的,所以其他人取得應該也不算無故取得。因此,單純下載並不成立犯罪。

散佈的部分: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下載:

下載確實是有「取得」的行為,讓我們先來看一下刑法第359條的規定: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沒有正當理由。

下載者是因為提供者的免費分享,才有從網路下載圖片及影片等資料,所以是有正當理由的。

因此,並沒有刑法第359條之問題。至於當初取得陳冠希的這些照片、影片,可能是「無故」,那個部份才有第359條的問題。

補充:還有著作權、肖像權的問題。

(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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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nfolaw&aid=16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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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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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選擇題 、是非 學問可大了。
2008/02/16 11:02

雖然 選擇、是非題 不像申論題測驗受試者的「再生性認知」,不過學問

可大了!尤其 如果 加上 倒扣 制度〈如:大學聯考〉,喔喔,那就更好玩

了。

不能亂猜,基本上我覺得,要觀念清晰,才能判斷出最正確的 一個答案,否

則瞎猜、東拼西湊,頂多1、2題會猜中,不太可能每題猜對。〈除非題目太

簡單了〉。 是非題 更 可怕! 50%的機率 猜對或猜錯。

法律小屋(infolaw) 於 2008-02-17 09:50 回覆:
所以我碰過考三十分的學生

wolf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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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題!舉手發問•••。呵呵
2008/02/15 17:05

是非題

1.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但是一直無法侵入系統,仍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

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刑法358 好像 沒有處罰 未遂犯,似乎這題是「X」,對

吧?

7.砸毀電腦導致電腦所有人無法使用電腦,也屬於刑法第360條無故干擾系統

罪。

〈1〉砸毀,難道不構成 刑法 的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嗎?

〈2〉這題應該是 (X):因為 非以 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系統。

請 答覆一下,謝謝!

法律小屋(infolaw) 於 2008-02-16 00:21 回覆:

必須要構成侵入的要件,確實沒有處罰未遂犯

另外第七題,當然會成立其他的毀損罪,但不是本題討論的範圍,你的答案是正確的

很簡單吧!哈!


wolf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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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 怎麼都沒有出來 處理問題啊?
2008/02/14 01:07

   

他到底在躲什麼? 害慘一堆女明星,先前風流快活,出事卻一走了之

感覺 女明星 比較有膽 去面對一切問題!反而 陳冠希 像縮頭烏龜,躲起來。

要知道,他害得很多夫妻〈張柏芝〉翻臉、情侶 吵架、女明星 名譽受損。

聽說 他在國外跟現任女友 逛街,還說說笑笑。

真是 搞不懂 陳冠希 在想什麼?

法律小屋(infolaw) 於 2008-02-14 16:39 回覆:
可能這些影當事人也同意,再加上本身有錢,不回香港大概也沒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