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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13 09:06: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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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請配合第7章電腦犯罪進行教學》 陳冠希裸露照片事件,在全世界引發熱烈的關注。 有網友提出問題如下: 陳冠希照片的事件,如果大多數網民下載了照片,那麼是否算是犯了 刑法§359的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 但是,這個電磁記錄是第一手散佈的網民(稱A)的電磁記錄,A是主動散佈的,所以其他人取得應該也不算無故取得。因此,單純下載並不成立犯罪。 散佈的部分: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下載: 下載確實是有「取得」的行為,讓我們先來看一下刑法第359條的規定: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沒有正當理由。 下載者是因為提供者的免費分享,才有從網路下載圖片及影片等資料,所以是有正當理由的。 因此,並沒有刑法第359條之問題。至於當初取得陳冠希的這些照片、影片,可能是「無故」,那個部份才有第359條的問題。 補充:還有著作權、肖像權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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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