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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書涉抄襲 吳淡如認了並道歉
2008/01/19 23:52:10 瀏覽2954|回應0|推薦6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影音》新書涉抄襲 吳淡如認了並道歉」報導

一、涉案事實

吳淡如新書「那些EMBA教我的事」的一段故事與文字,涉嫌抄襲資深媒體人蔡佑吉在部落格中所寫的文章「跟運將學企管」。

爭議文字如下:

  • 蔡佑吉版:
    • 成本的確比計程車常用的國產中型車高了四成;一公升跑五到六公里的耗油量,也比國產車高得多
  • 吳淡如版:
    • 成本的確比計程車常用的國產中型車高了四成;一公升跑五到六公里的耗油量,也比國產車高得多

上述兩段文字中,只有最後一個標點符號不同,《;》及《,》。

蔡佑吉指稱,除了幾個用字上有修飾,司機先生的引語,都一模一樣。

吳淡如則回稱:「...那是敘事的方式,敘事的方式是一樣,標點符號並沒有相同...」

最後,吳淡如在97年1月19日表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輾轉引用了蔡佑吉的文章,感到很抱歉,也收回當初指責蔡佑吉炒新聞的用詞。並且表示將會在新版中加註出處,兩人和解不在法庭上見面。

二、相關法令

首先,該篇文章蔡佑吉有著作權。

吳淡如的行為可能有重製該段四十餘字的行為,也可能涉及改作的行為,而必須依據下列法令處罰: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2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雙方和解,本案屬於告訴乃論罪,所以執法機關也沒有介入的空間。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三、案例分析

現在網路上常見許多人很熱心地轉寄文章,實際上這種未經授權的行為,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很容易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其次,吳淡如很有可能是收到轉寄的文章,然後以自己為當事人的寫作格式,改寫這一篇「跟運將學企管」的文章。實際上這種情況蠻常見的,只是網路上的故事就是別人所寫的,自己可千萬不要拿來就當作是自己的,否則很容易出包,被逮到可就很糗了。

如果真的想要分享這一則故事,至少應該要引用出處,譬如「筆者曾經在某個部落格看到一篇不錯的文章,大意是說......」,如果真的不知道是誰寫的,至少要寫說「筆者曾經在網路上看到一篇很有意義的文章,內容大概是說......」

尊重別人是最基本的做人道理,本起事件之所以會引發蔡佑吉的不滿,就是因為未能受到尊重。若一開始,吳淡如就在第一時間回應說,不知道是他寫的文章,當初在網路上看到的,所以就參考改寫一下,下一版一定會引用註明出處。

相信這一位媒體人蔡佑吉,也不會搞得這麼生氣了。

話說回來,這本書「那些EMBA教我的事」,似乎也不全都事EMBA教的,有些是WEB的資料,還有購買的價值嗎?

或者是這本書的名稱應該改一下,稱之為「EMBA忘了教我的COPYRIGHT」。

(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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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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