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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08 08:39: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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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可配合第八章講授》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做愛簡訊留底,性侵告不了」報導 一、案例事實 台北市一名女護士指控一理財業務員性侵,並求償五十萬元。黃姓男子在檢察官偵辦時出示女護士所發的「明天來做愛吧!」簡訊,檢察官處分不起訴。 黃姓男子高聲喊冤,表示與女護士發生性行為,完全是兩情相悅,絕非性侵,還提出女護士寄給他的簡訊當作證明。 檢方調閱通聯紀錄比對發簡訊時間,發現確實有寄送這些簡訊。黃姓男子與女護士第一次有性行為後,居然發出「我很喜歡你歐」、「我失戀了……真希望你在我旁邊陪」,與性侵後的反應似乎不同。 二、法令分析 手機中的簡訊,屬於數位證據的型態,當然可以當作證據。 一般而言,電腦鑑識均有特殊的設備可以取得手機中的簡訊、通訊錄等資料,理論上即使刪除的資料,也有機會救回來。 目前手機鑑識的困難性,在於手機種類太多,鑑識設備未必能夠蒐集到各種手機接線。因此,有電腦鑑識機構採取拍照的方式,直接將手機電源打開後,將手機內容拍照作為證據。 黃姓男子手機中留有女護士寄來的簡訊,若能配合雙方的通聯紀錄,證明女護士再某個時間點,確實有寄來這些簡訊,即便沒有內容亦可達到佐證的目的。 女護士為何要提出告訴? 筆者猜測,可能是與黃姓男子的關係被男友發現,為了證明對男友的忠誠,才提出此一告訴,也可能是仙人跳。 不過,若真的沒有性侵害的狀況,則女護士反而可能成立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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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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