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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06 09:06: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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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請配合「部落格」教學》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部落格供瀏覽新片 女工觸法嚇哭了」報導 一、案例事實: 高雄市鄂姓女子於97年11月,在網路設置部落格「發光魚ㄉ情報」,為了衝高人氣,連結大陸網站提供網友免費瀏覽「髮膠明星夢」等七部剛上映電影。 台中市警方在網路巡邏時,發覺有人張貼免費看最近上映的「髮膠明星夢」電影的訊息,便通知版主鄂姓女工說明。 依據報導中,鄂姓女子誤認為只要沒有收費,就不會觸法。 警方與鄂姓女子的一段對話如下: 警方:「這些電影是有版權的,你有經過版權所有人同意或授權嗎?」 鄂姓女子:「大家不都是這樣在連結?」、「怎麼會這樣?」 環球電影、新線電影公司業已提出告訴,鄂姓女子將面對著作權法之追訴,也可能面臨高額的求償,辛苦經營的網站業已關閉。 二、法律分析 鄂姓女子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公開播送權,且無法主張「暫時性重製」,也不屬於合理使用。 (一)相關權利規定
(二)著作權人可以主張什麼賠償呢?
(三)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重製的部份,如果意圖銷售或出租,甚至於以光碟重製的方式,所處的刑責更加的重,不可不慎。 三、筆者看法 許多部落格的格主誤以為分享是一種美德,誤以為網路是法律化外之地,所以背景音樂、侵權影片、他人之照片,高興擺上去就擺上去,這些都是侵權的行為。 (請參閱下圖) 鄂姓女子「大家不都是這樣在連結?」、「怎麼會這樣?」的這些答辯,並沒有辦法使其違法行為轉成合法,部落格格主應更加地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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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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