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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部落格供瀏覽新片 女工觸法嚇哭了 瀏覽320|回應1|推薦11
2008/01/06 09:06:11

《本案例請配合「部落格」教學》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部落格供瀏覽新片 女工觸法嚇哭了」報導

一、案例事實:

高雄市鄂姓女子於97年11月,在網路設置部落格「發光魚ㄉ情報」,為了衝高人氣,連結大陸網站提供網友免費瀏覽「髮膠明星夢」等七部剛上映電影。

台中市警方在網路巡邏時,發覺有人張貼免費看最近上映的「髮膠明星夢」電影的訊息,便通知版主鄂姓女工說明。

依據報導中,鄂姓女子誤認為只要沒有收費,就不會觸法。

警方與鄂姓女子的一段對話如下:

警方:「這些電影是有版權的,你有經過版權所有人同意或授權嗎?」

鄂姓女子:「大家不都是這樣在連結?」、「怎麼會這樣?」

環球電影、新線電影公司業已提出告訴,鄂姓女子將面對著作權法之追訴,也可能面臨高額的求償,辛苦經營的網站業已關閉。

二、法律分析

鄂姓女子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公開播送權,且無法主張「暫時性重製」,也不屬於合理使用。

(一)相關權利規定

  •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重製權):「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24條第1巷(公開播送權):「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二)著作權人可以主張什麼賠償呢?

  •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重製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著作權法第88條第4項(重製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登報費用。著作權法第88條:「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三)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 著作權法第91條(違法重製罪):「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第92條(違法公開播送罪):「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重製的部份,如果意圖銷售或出租,甚至於以光碟重製的方式,所處的刑責更加的重,不可不慎。

三、筆者看法

許多部落格的格主誤以為分享是一種美德,誤以為網路是法律化外之地,所以背景音樂、侵權影片、他人之照片,高興擺上去就擺上去,這些都是侵權的行為。

(請參閱下圖)

鄂姓女子「大家不都是這樣在連結?」、「怎麼會這樣?」的這些答辯,並沒有辦法使其違法行為轉成合法,部落格格主應更加地小心。

(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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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nfolaw&aid=1513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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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立法ˋ不能共享的不准放在網路上
2008/01/06 10:04
不懂網路精神ˋ到月球去自己偷偷欣賞好了
法律小屋(infolaw) 於 2008-01-06 11:10 回覆:
謝謝您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