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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捍衛核心的價值,不是權力的工具 瀏覽174|回應0|推薦0
2007/12/25 12:28:37

自大學畢業後,從事法律工作近25年,一向以當個「法律人」為榮,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幫助弱勢團體,以保障人權,促進社會和諧為使命。

有個法律人曾是第一名的立委,以61萬多票進入台北市政府,600多萬票進入總統府,他的選舉口號是「有夢最美,希望相隨」,可是他的所作所為卻與人民的希望背道而馳。他為了打壓異己動輒興訟,以總統之尊,箝制言論自由;他為了一己之私,任意詭辯曲解法令,2004年公投綁大選,2008年公投亂大選,甚至任意祭出刑法恐嚇地方選務人員;他無法無天,甚至意圖朝向延期選舉與戒嚴,他不斷地消費二二八販賣仇恨,他所有的努力都是企圖在營造一個沒有結果的選舉…。這個人已將所有法律人的尊嚴踐踏,令人深以為恥。

法律人理應為公義的奴僕,不應淪為權力的寵妾,當他將孫運璿與吳淑珍相比時,我們知道這個法律人已經瘋了,他不知孫運璿對台灣經濟的貢獻,死時卻連一棟房子也沒有,我們是虧待他的,而我們虧欠了吳淑珍什麼?政治人物的權力是人民借給他的,政府存在的目的是為人民營造安居樂業的環境,而政治更是種理想與志業,要有熱情與責任感,沒有這些信仰與理念,終究會被人民唾棄的。

「民主行動聯盟」總召謝大寧老師為了六一0八軍購案說出「國防部拿錢收買立委」被以侮辱公署罪起訴,多少社運人士與學生為了不同弱勢族群而走上街頭,以及紅衫軍總召施明德等16人為了訴求對政府的不滿,被以違反集遊法移送,更多人以誹謗罪作為箝制對方言論自由的工具,如果我進入國會,首先要為人民去爭取言論自由,為了保障言論自由與表達對政府不滿意見的自由,如果我進入國會會使誹謗罪除罪化,修正集會遊行法、並刪除侮辱公署罪;為了追求二岸及區域和平,替兩岸三通及區域經濟發展建立完善法源。

政治是種理想與志業,以有生之年改善不滿的現狀,當我們盡了力,我告訴我自己,我已經為了下一代營造更「新」、更「美好」的生活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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