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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萬美金,十億台幣弊案,偵辦方向謅議 瀏覽213|回應1|推薦12
2008/05/04 04:17:40
這絕非烏龍事件,而是吃裡扒外。
它類『拉菲葉艦』的佣金案,只是略有不同的是;
一則是『回扣』部份,分配發生問題,因此中人拒絕補足,致使全案爆發。
其中,當時的海軍總司令應是關鍵。
所以,他過世後,大家都鬆了一口氣。
全案辦不下去,也動搖不了國本。

此次建交醜聞案,顯而易見的是邱義仁脅迫陳水扁之作,
同時也是『國務費』的案外案。因此,陳水扁不免要縱容一番。
不幸的是邱義仁所託非人,
那是指『買家經紀人』金紀玖和『賣家經紀人』吳思材之間,
有關佣金誰付的問題,造成了引爆點。

第一;作為國際關係經紀人,要賺的經紀佣金,是事實上極難報銷的一筆款
。而且,一旦交易成功,佣金大部泡湯,也永遠追討無門。

二;這是『買家經紀人』金紀玖,開價四千萬的道理。
其中溢價二千萬,有可能一千萬屬於『賣家經紀人』吳思材和巴紐官員瓜分
,不過,有可能是他獨吞。因為,巴紐這屁蛋大的島國,有二千萬已足夠滿
足貪欲。

三;黃志芳砍價三千萬的理由複雜,
除了與邱義仁的官場恩怨外,有可能是置身『買賣』雙方利益之外,
而有『王八好作氣難當』的氣憤,於是,他先砍一千萬,
使得買賣雙方交易,變為買方市場。

四;果然,巴紐一方並不顧『道義』,他們要盡拿二千萬,
不含『賣家經紀人』吳思材的佣金。
因此,『賣家經紀人』吳思材希望外交部長黃志芳,貼補一下實質開支的車
馬費,20萬美金,約600萬台幣。

五;不知是吳思材不上路,還是黃志芳深諳『賣家經紀人』應向賣方索佣的
道理?斷然拒絕付費。
也許,他有可能還暗示,事成後,從『買家經紀人』金紀玖的一份中分取若
干。這可能是他,身為外交部長職責所在而樂觀其成的事。

六;基於外交部長職責和『長官交代』的理由,匯了出去三千萬美金的十億
台幣。

七;按一般買賣程序,這是『成交』,價款應由買賣雙方當面交割,
『買家經紀人』和『賣家經紀人』只能旁觀,無權置嘴,
這時,『買家經紀人』和『賣家經紀人』的佣金,
只有根據委託書由買賣方的代表律師,
自交易款中扣交『買家經紀人』和『賣家經紀人』。

八;問題在於金紀玖和吳思材,既是『買家經紀人』和『賣家經紀人』,
又是交割執行人,同時又是佣金分配人,
然而又在國際外交官方關係上,沒有任何地位。

九;與此同時,吳思材可能意識到,這趟買賣可能白幹,
於是他有意『放水』,讓『買家經紀人』金紀玖從聯名帳戶中轉入他的私人
帳戶,以完成簽約建交,二千萬美元交巴紐,一千萬美元匯回台灣大家分。
我猜想,其中的誘餌,就是20萬美金。

十;問題是;吳思材『賣』的商品,貨不對辦。
黃志芳拒絕簽收。
黃志芳拒絕簽定『建交公報』,當然很像『拉菲葉艦』簽收時的海總司令,
但是不同的是,他是『付款人』,這樣他就陷入拔不出的泥淖。
因此,外交部控告吳思材詐欺與侵佔。但是,法院駁回,那是事實上不合法
定要件。這三要件是;
1/文書證據。
2/內容改變。
3/有責任說明時,保持緘默。根據這三條件,吳思材詐欺確實罪證不足。
重點是;
1/根據『價格』,四千萬美元變成三千萬美元。
2/由全面外交關係,變為合作關係,並不意味交易內容改變。
3/他,一個『賣家經紀人』沒有義務為賣方盡『言責』。
至於『侵佔』,更難成立,因為交易為成,錢還在『買家經紀人』的手中,

除非能證明得到不法利得『一毛錢』以上。
所以;法院判對,地檢署改提邱義仁和黃志芳貪瀆罪是正確的動作。

本案尚在初發階段,不過,它取決於關鍵的『買家經紀人』金紀玖在逃!
因此,他很可能成為汪傳誦第二,
更讓人擔心的是;假如他是中國外交部放在二岸外交戰上的一粒棋子?
那,邱義仁算是現世報。
而黃志芳恐怕就『後悔殺價』又『求功心切』下,著了自己人的道了。




引用文章爛!應該立刻收押邱義仁!(2008.05.02)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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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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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to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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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
2008/05/04 07:37

扁賊也是主謀之一  


成、敗!只是一念之間!
會懂得享受過程的人,即使事事不順,也會因為享受了生命過程中的人生百態與歷練而感到喜樂與滿足!
iamolddog(iamolddog) 於 2008-05-04 19:05 回覆:
此案是陳水扁被邱義仁脅迫,

陳水扁當然免不了政治責任,
但法律上,無責。

其實,民進黨執政後就和本土派,結合成共犯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