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5/04 04:17:40 | ||
|
這絕非烏龍事件,而是吃裡扒外。
它類『拉菲葉艦』的佣金案,只是略有不同的是; 一則是『回扣』部份,分配發生問題,因此中人拒絕補足,致使全案爆發。 其中,當時的海軍總司令應是關鍵。 所以,他過世後,大家都鬆了一口氣。 全案辦不下去,也動搖不了國本。 此次建交醜聞案,顯而易見的是邱義仁脅迫陳水扁之作, 同時也是『國務費』的案外案。因此,陳水扁不免要縱容一番。 不幸的是邱義仁所託非人, 那是指『買家經紀人』金紀玖和『賣家經紀人』吳思材之間, 有關佣金誰付的問題,造成了引爆點。 第一;作為國際關係經紀人,要賺的經紀佣金,是事實上極難報銷的一筆款 。而且,一旦交易成功,佣金大部泡湯,也永遠追討無門。 二;這是『買家經紀人』金紀玖,開價四千萬的道理。 其中溢價二千萬,有可能一千萬屬於『賣家經紀人』吳思材和巴紐官員瓜分 ,不過,有可能是他獨吞。因為,巴紐這屁蛋大的島國,有二千萬已足夠滿 足貪欲。 三;黃志芳砍價三千萬的理由複雜, 除了與邱義仁的官場恩怨外,有可能是置身『買賣』雙方利益之外, 而有『王八好作氣難當』的氣憤,於是,他先砍一千萬, 使得買賣雙方交易,變為買方市場。 四;果然,巴紐一方並不顧『道義』,他們要盡拿二千萬, 不含『賣家經紀人』吳思材的佣金。 因此,『賣家經紀人』吳思材希望外交部長黃志芳,貼補一下實質開支的車 馬費,20萬美金,約600萬台幣。 五;不知是吳思材不上路,還是黃志芳深諳『賣家經紀人』應向賣方索佣的 道理?斷然拒絕付費。 也許,他有可能還暗示,事成後,從『買家經紀人』金紀玖的一份中分取若 干。這可能是他,身為外交部長職責所在而樂觀其成的事。 六;基於外交部長職責和『長官交代』的理由,匯了出去三千萬美金的十億 台幣。 七;按一般買賣程序,這是『成交』,價款應由買賣雙方當面交割, 『買家經紀人』和『賣家經紀人』只能旁觀,無權置嘴, 這時,『買家經紀人』和『賣家經紀人』的佣金, 只有根據委託書由買賣方的代表律師, 自交易款中扣交『買家經紀人』和『賣家經紀人』。 八;問題在於金紀玖和吳思材,既是『買家經紀人』和『賣家經紀人』, 又是交割執行人,同時又是佣金分配人, 然而又在國際外交官方關係上,沒有任何地位。 九;與此同時,吳思材可能意識到,這趟買賣可能白幹, 於是他有意『放水』,讓『買家經紀人』金紀玖從聯名帳戶中轉入他的私人 帳戶,以完成簽約建交,二千萬美元交巴紐,一千萬美元匯回台灣大家分。 我猜想,其中的誘餌,就是20萬美金。 十;問題是;吳思材『賣』的商品,貨不對辦。 黃志芳拒絕簽收。 黃志芳拒絕簽定『建交公報』,當然很像『拉菲葉艦』簽收時的海總司令, 但是不同的是,他是『付款人』,這樣他就陷入拔不出的泥淖。 因此,外交部控告吳思材詐欺與侵佔。但是,法院駁回,那是事實上不合法 定要件。這三要件是; 1/文書證據。 2/內容改變。 3/有責任說明時,保持緘默。根據這三條件,吳思材詐欺確實罪證不足。 重點是; 1/根據『價格』,四千萬美元變成三千萬美元。 2/由全面外交關係,變為合作關係,並不意味交易內容改變。 3/他,一個『賣家經紀人』沒有義務為賣方盡『言責』。 至於『侵佔』,更難成立,因為交易為成,錢還在『買家經紀人』的手中, 除非能證明得到不法利得『一毛錢』以上。 所以;法院判對,地檢署改提邱義仁和黃志芳貪瀆罪是正確的動作。 本案尚在初發階段,不過,它取決於關鍵的『買家經紀人』金紀玖在逃! 因此,他很可能成為汪傳誦第二, 更讓人擔心的是;假如他是中國外交部放在二岸外交戰上的一粒棋子? 那,邱義仁算是現世報。 而黃志芳恐怕就『後悔殺價』又『求功心切』下,著了自己人的道了。 引用文章爛!應該立刻收押邱義仁!(2008.05.02) |
||
| ( 時事評論|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