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4/25 19:17:59 | ||
|
非常明顯,高檢署作了陳水扁的打手。可惜的是,馬英九勝選,最高法院駁
回上訴。 不過,假如謝長廷獲勝,那就很難說。很可能發回更審,那時要討論的該是 ;首長特別費的『領』或『支』的區別?即或是馬英九無貪污企圖,也很難 擺脫『疏忽』的錯誤。因為,畢竟它不是『實質補貼』。這樣的結果,不知 道是犯了那一條?讓馬英九從積蓄中繳還『溢領』『未支』部份,就足以達 到向層峰交差的目的。 也許,陳水扁的的智囊,認為用馬英九『特別費』貪污,來解除『國務費』 貪污壓力? 這固然是高招,但是這事實上顯而易見的是;貪污罪『罪證不足』,而高檢 署一開始就迷失方向。 倒是現在,高檢署可以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另立案,以『精緻偵查』起訴。 我不知道『精緻偵查』,是否就是Collateral Estoppel? 如果是。高檢署此時對馬英另案起訴,正是時候。然而,當初陳水扁所採的 手段,就是企圖利用『國家機器』的優勢,實行State Action 。如今,此一優 勢不再,是否還行之有效?則大有疑問。 因為,520之後,馬總統所伴演的角色,具有部份『國家主權』的意義,司法 審判上的法理,很自然歸馬所有。 這無所謂公平或不公平,這在政治而言,是極為正常的事。 這也像陳水扁一案,必須等待他卸任才可進行。 有意思的是;宋楚瑜當年一案,無論如何,至今都還是權鬥的一記狠招。 這就是『精緻偵查』的特例。 至於馬總統會不會特赦陳『前』總統,那就要看陳水扁經營民進黨的智慧如 何? 其實,這也無需過於擔心。 回想當年李登輝任內的『不當』開支,會計長逃亡後,不了了之? 而陳水扁的國務費一案,他的最大優勢,在於吳淑珍的『玉體違和』,很可 能變成辦不下去的唯一理由。 『國務費』和『特別費』二案,它們的意義,不在於『有罪』或『無罪』而 是讓官員們了解『升官』與『發財』是二回事。 至於6500位主官的『特別費』解套?恐怕那就非的立法特赦了。 引用文章認罪嗎?「侯寬仁」們! |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