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3/13 05:52:26 | ||
|
我在前天寫了篇提問給中選會的'首長信箱'(請參見我的另篇文章),居然在昨晚收到回覆.現在特把他的回覆全文和我的再提問全部照錄於下:,
============================================= 首先,感謝 貴首長撥冗回覆本人日前提問.然本人拜讀 貴會答覆後,深覺果依 貴會所列法規及原則作為, 貴會各項舉措影響本國公民選舉權之疑慮處較原先了解的範圍更多.為了維護包括本人在內的全體公民選舉權益,本人特此再度就下列疑慮向 貴首長求教: < 貴首長回覆文照綠於下> (以下簡稱[回]) ============================================= 1.按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本會前辦理第9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亦函請外交部查明候選人彭明敏是否具有外國國籍。 2.查本會函請候選人提供綠卡資料,係為配合外國政府協助查證之必要行政行為,且查證對象為所有候選人,查證國家主要係以候選人出生及曾留學之國家,對候選人並無差別待遇。 3. 另按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性原則,為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明定,故台端要求本會查核候選人有無他黨黨籍或全球國籍等節,依上開規定核無必要。 ============================================== 1. 本人原本提問有關彭明敏先生85年參選資格一事,用意為舉證 貴會行事跨屆之差別待遇.如貴會於民國85年即依照[回.2]言,"本會函請候選人提供綠卡資料,係為配合外國政府協助查證之必要行政行為",可否煩請貴 會出示當年函請彭先生提供綠卡資料及彭先生回函之原件影本?(當然可將有關彭先生隱私部分隱去)或者囿於法規無法出示任何證據, 貴首長只須告知本人貴會是否的確曾於85年函請各候選人提供綠卡資料,並收到各候選人回函即可. 2. 本人無法了解 貴回函所宣稱的針對選罷法27條第三款"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此項規定之查證原則之一貫性及無針對性: 甲. 時間之一貫性: 果依貴首長所稱:"本會函請候選人提供綠卡資料,係為配合外國政府協助查證之必要行政行為[回.2]",且"查證國家主要係以候選人出生及曾留學之國家[回. 2]",可否就教民國89年總統選舉候選人呂秀蓮,連戰,宋楚瑜等人士亦曾留美, 貴會是否亦曾"函請候選人提供綠卡資料"? 乙. 空間之針對性: 查擁有外國國籍方式及管道萬端,留學僅為其中之小者.舉凡投資,經商,政治庇護,依親等等不一而足.不論就留學生人口比例佔外出人口例,或者本國人具有外國國籍之各種比例而言,留學皆不是其中必然之指標.與 貴首長引據[回.3]"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性原則,為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明定"明顯不符.貴會查他國國籍時逕自只取留學為出生地外唯一的選取原則之根據為何?舉例而言,我國僑民廣佈世界各國,僅依親一項即可達到居留或國籍權利,可能性,順利性及實際比例都遠高於留學一途.為何 貴會獨鍾留學?是否可以給一個沒有針對性的原因? 丙. 行政之慣例性: 如果依 貴首長所稱貴會"對候選人並無差別待遇[回3.],貴會歷來皆依照"本會函請候選人提供綠卡資料,係為配合外國政府協助查證之必要行政行為[回.2]"之行政準則舉措,貴會應一早即知這些舉措之具體內容及所費時日,所有選舉有關日期又早經貴會明定.何致今年會產生貴會在依法完成候選人名單公佈日(二月廿二日)之後尚在查證各候選人資格之情事?嚴重影響候選人及全體國民之選舉權益乃至於國家之福祉.懇請貴首長針對此一行政慣例之不一貫性作出說明. 丁. 貴 首長所言[回.3]引據第七條,原文為:"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 顯失均衡。"不知 貴會是依照其中何款作出[回.3]所稱之比例性原則? 請 首長明鑒,本人無意指責 貴會不應查證候選人是否具有外國國籍,畢竟這是選罷法的規定.只是本人深感身為公民的大眾有權利要求貴會之查證舉措有普遍性,周延性,及一貫性,尤其要有貴會賴以為立的公正性.現在貴會不但今年作為別於往年,況且查外國籍舉措不論國家選定乃至查證方式選取皆明顯具有針對性. 懇請 貴首長撥冗賜覆以正視聽為禱. 耑此 再頌 時祺 又及, 有關 貴首長回覆附帶之"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一份"本人會在此文恭候 賜覆後一並填覆. |
||
| ( 時事評論|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