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看過新聞報導過,國家每年還得編上千萬的預算讓李登輝先生享有卸任總統禮遇。
你可以想像,阿扁任滿下台要繼續享有禮遇終身嗎?
阿扁執政沒有政績就算了,弊案還一件接一件,
身邊的親信出包就算了,連吳淑珍女士都不能好好扮演好第一夫人的角色!
如果不罷免阿扁,不管他是任滿下台或是自己辭職下台
他都可以享有禮遇!
我實在不太希望國家再多花納稅人的錢在他們家上頭了!
所謂的三級貧戶之子,老早就已經是千萬富翁了!
唉!拼經濟也只拼他們家裡自己的!
我支持罷免!
全部條文如下: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 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 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
三 供應房屋及其設備。
四 供應交通工具。
五 供應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
六 供應保健醫療。
七 供應安全護衛。
卸任副總統依現任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並享有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禮遇。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支數額高於現任總統月俸時,按原月支數額致送終身俸。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得改依本條例致送終身俸。但其原支月退職酬勞金數額高於現任副總統月俸時,按原月退職酬勞金數額致送終身俸。
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
第 3 條 前條禮遇,於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職時停止之。
第 4 條 因罷免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得享有第二條之禮遇。
第 5 條 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罷免者,不得享有禮遇!
依據: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4 條 因罷免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得享有第二條之禮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