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看得見這隻黑手嗎? 這隻利益不迴避的黑手,影響不遜於BOT案,影響更深及更久!?
參考 政府科技智庫「與民爭利」問題本質與解決之道的迷失
http://blog.udn.com/glee/2714439
"台灣資訊科技政策的成形,在行政院由科技政務委員管的科技顧問小組及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運作,配合由資策會外派在各部會的CIO辦公室產生各種政策白皮書及標案。另一方面,這些幾乎沒有成效的標案可以一個接一個出去。"
http://blog.udn.com/glee/2520107
本人淺見:
解決科技智庫利益不迴避問題,政府應該的做法:
1.) 行政院科技政務委員,有責任解決問題及回報此問題給上層長官。
2.) 任何機構擔任行政院科技顧問小組秘書單位,就不應再任政府各部門CIO辦公室,及接政府任何規劃及執行的標案。
3.) 任何機構擔任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就不應再任政府各部門CIO辦公室,及接政府任何規劃及執行的標案。
4. ) 任何機構擔任政府各部門CIO辦公室,就不應再接政府任何規劃及執行的標案。
5.) 具民股的法人或企業,不應擔任行政院科技顧問小組秘書單位或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或政府各部門CIO辦公室。
6.) 因此組織龐大、分支眾多(與外商及本國企業成立不少關係企業)、包山包海的資策會,不應再任行政院科技顧問小組秘書單位、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秘書單位、政府各部門CIO辦公室秘書單位、及接政府任何科技研發專案。因為有利益迴避問題!
引用文章 網路虛擬世界 也需人間律法來管理
‧全球中央 2009/10/05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MAIN_ID=76&f_SUB_ID=1356&f_ART_ID=215330
貪腐權勢 要管虛擬世界 !?
>>>>>>>>>
網路虛擬世界 也需人間律法來管理
‧全球中央 2009/10/05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MAIN_ID=76&f_SUB_ID=1356&f_ART_ID=215330
面對實體世界的繁忙交通網路,交通規則是人們行路的依據,也是維護道路秩序的規範,隨著網路蓬勃發展,網路虛擬世界的活動多元又頻繁,該不該訂立一套網路使用規則或制定網路專法來管理?
紅燈停、綠燈行,面對實體世界的繁忙交通網路,交通規則是人們行路的依據,也是維護道路秩序的規範,而隨著網路蓬勃發展,網路虛擬世界的活動多元又頻繁,該不該也訂立一套網路使用規則或制定一部網路專法來管理?
以行政部門與立法委員意見,大致可歸納出:過多的限制恐壓抑網路的發展,法律應該是維護秩序的最後手段,避免用語不當及轉寄郵件應註明出處等網路禮儀,可循教育途徑推廣。至於目前較為嚴重的不當使用網路行為,現行法律已能加以規範。若要以一部專門法典規範所有網路行為有其困難性,可採修法因應網路發展。
民眾以為網路無法可管 顯示法意識薄弱
電子郵件內容應註明所有引述與參考資料來源、非獲允許不可任意在BBS(電子布告欄)上刊登廣告……,美國佛羅里達州亞特蘭提大學瑞納爾荻(Arlene H. Rinaldi)女士多年研究及提倡網路文化,發表了「網路使用者指導原則與網路禮節」(The Net : User Guidelines and Netiquette),內容涵蓋電子郵件禮儀、Telnet禮儀、FTP禮儀、網路廣告禮儀及全球資訊網禮儀,希望讓網路使用者有規則可循,避免網路世界脫序。
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負責國家科技研究發展政策之建議事項,科顧組副執行祕書鐘嘉德指出,民眾沉迷網路世界,卻誤以為網路環境無法可管,在網路上的行為表現就比較「敢」,尤以青少年學子最為明顯,所以才有學者提出應建立「網路禮節」或「網路倫理」的想法。這反映出民眾法意識的薄弱,根本解決策略,仍是需要落實對各級學校師生的資訊教育與法治教育。
事實上,由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兼辦的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National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Initiative Committee,簡稱NICI小組),負責協調相關部會,統籌國家資訊通信建設事宜,在NICI小組過去研擬的「優質網路社會基本法草案」中就有建立資通訊倫理環境的想法。根據草案,為了避免資通訊技術的濫用、防止青少年接觸不當資訊及防範違反公序良俗的資訊散布,條文明訂政府應該宣導正確資通訊網路使用行為,並加強資通訊倫理教育。
在2006年行政院顧問科技會議針對「下世代優質網路社會」進行規畫後,NICI小組研擬出「優質網路社會基本法草案」,但因恰逢政府推動組織改造,此草案暫定留待未來擬成立的「國家發展委員會」處理。
鐘嘉德表示,包括我國在內,目前各國政府都在積極思考透過法律建立網路環境秩序,所以可以看到如著作權法修正、對商業行銷郵件立法規範必要性的討論等等。是否由政府推出網路使用規則?他個人沒有定見,但相關主管機關有義務在立法前鼓勵更多的公民討論,在立法後加強對民眾法治教育的宣導。
修訂現有法律因應網路發展
雖然政府目前沒有對整體網路訂立一套使用規則,但針對個別的不當使用網路行為已開始推動立法規範。
有鑒於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行為已對收信人權益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設施與服務造成損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提「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今年3月送立法院審議後,交付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表示,商業電子郵件的濫發確實造成網路使用者不便和資源浪費,有必要立法規範,她將再提出另一立法版本。不過,談到制定網路專法,葉宜津認為,網路發展快速且多元化,無法以一部專法框住現在與未來的網路行為,且過去也已針對電腦犯罪行為修正刑法,不建議再設專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同樣提案制定「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希望讓遭到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干擾的受害者與廠商可有機會獲得賠償。具有法學背景的吳志揚也認為,近年來刑法的修正都與網路犯罪有關,目前沒有必要推動專法。
不過,他表示,若未來網路上有夠多種現行法無法規範的特別行為及態樣出現,才有必要制定專法。年輕人常以為網路無法可管,屆時若制定專法,也許對未來網路世界子民具有宣示效果。
「實體世界的法律已經有相當比例的成熟度,但這也不是一蹴可幾」,鐘嘉德指出,同樣地,對於網路虛擬世界,可以隨著發展,觀察哪些行為比較嚴重,需要列入管制。未來若制定類似《優質網路社會基本法》的專法,應屬宣示性的母法,代表政府重視網路社會秩序,而目前做法則是以修訂現有法律因應網路發展。
若制定網路專法 重點應是管理網路業者
面對網路新興犯罪型態,修法工作早已展開;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邱智宏表示,例如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取得或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造成他人損害等行為,法務部主導增訂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來規範,增訂條文已於2003年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施行至今。
他指出,詐欺及妨害名譽等傳統類型犯罪行為,不會因為轉移至虛擬網路平台進行而改變犯罪構成要件,原有刑法條文仍然適用,因此,對人民權益影響重大的犯罪行為,目前都在法律規範範疇內,沒有必要額外訂立網路使用規則,而轉寄郵件應註明出處等網路禮儀,應該從教育推廣較為適當。
「與其規範網路使用者個人行為,不如規範網路業者營運行為」,邱智宏舉例指出,股市名嘴必須具有分析師執照,但許多沒有執照者卻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網站,即使他們遭檢方起訴、法院判刑,網站還是持續存在,若要杜絕此類情形,就有賴網路業者協助。
他表示,現行法律對網路業者的管理行為沒有規範,業者的自律程度全憑良心,若要制定網路專法,重點應放在網路業者的管理上,但制定有其困難,因為國內沒有單一網路主管機關,網路業者的營運態樣也複雜多變,制定專法的時程可能趕不上變化。
「若不制定專法,各主管機關應該就網路上的業務範圍來做調整」,邱智宏建議,如網路金融業務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電子商務部分屬經濟部商業司主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針對業務範圍內的網路新興行為,分別修訂現有法律或管理規則。
網路涉及層面廣 難由單一主管機關管理
談及網路管理,國內為何沒有單一網路主管機關?又該不該有個主管機關?葉宜津表示,未來網路會越來越複雜,更多樣的技術與病毒的出現,都可能是戕害網路世界的殺手,國內應該有個主管機關來確保網路正常發展。
鐘嘉德表示,是否適合有單一網路主管機關,一直都是政府在討論的議題,但從網路涵蓋日常生活各面向及貫穿所有產業發展來看,希望由單一主管機關管理,有事實面的困難。在管理策略上,建議回歸各部會的職責,各部會應積極對自身業務的資訊應用,以及對其所管產業利用IT發展創新服務的利弊得失進行檢討,由NICI小組擔任部會間橋樑,強化橫向聯繫。
另外,NCC依法掌理通訊傳播專業管制性業務,扮演整合通訊與傳播市場的監理角色,提到網路主管機關,一般人可能會聯想到NCC。不過,NCC法律事務處處長高福堯表示,NCC主管第一、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是第二類電信事業,由NCC主管,但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並非第二類電信事業,是由各權責機關管理,NCC並不是網路的主管機關。
他也認為,實體世界的行為會因類型不同涉及不同專業判斷,分別由不同專責機關管轄。考量網路行為的多樣性,如果指定單一主管機關來管理各種行為,此主管機關是否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法律依據來判斷與執法,恐有疑慮。
然而,有關網路犯罪防制議題,目前由NCC負責邀集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及金管會等相關機關組成「防制網路犯罪技術工作平台」,共同研議網路犯罪防制措施。今年1月起,NCC也建置完成「傳播內容申訴網」,供民眾陳情網路內容不妥或違反分級規定等事項。
另外,NCC明年下半年也將設置統一受理網路申訴的窗口,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指出,NCC將邀請業者、非政府組織代表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一個財團法人的民間機構,處理民眾申訴案件。
他說,民眾在網路上有任何疑難雜症,不知該求助哪個單位,都可以提出申訴,將由此民間機構判斷應該交由哪一主管機關處理。
維護網路秩序 法律並非唯一手段
「所有的秩序並不是靠主管機關和法律來維持的」,NCC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黃文哲表示,讓網路有秩序、讓民眾信賴網站是應該努力的目標,不過,有主管機關、有法律,只是保障秩序的手段之一,絕對不是唯一的手段,民眾的自律才是最重要的環節。
他指出,網路其實並不是沒有秩序,網站版主也有自律、管理行為,具攻擊性的貼文也會被砍掉,事實上還是有個使用規則。「我們不可能期待它(網路)變成是一個零犯罪的、道德良善的天堂,不可能」,不過,現在是民主社會,高壓治理不見得是最好的方式,況且網路具有匿名性及跨國性,當一個國家或地區以高壓法律管理網路時,使用者就會「移民」了,且是按個按鈕就「移民」了,結果反而更難管到。
邱智宏也認為,匿名性與自由性是網路的最大特性,自有網路以來,世界各國都沒有積極干預民眾網路使用的自由,網路世界才有今天的蓬勃發展,若訂定使用規則,可能會扼殺未來網路使用創意產業的發展,甚至影響言論自由。
「光有法律卻不知怎麼用,制訂再多法律又有何用?」一位資深檢察官感嘆,現今不懂網路的執法人員大有人在,且不懂如何將網路行為適用於現行法律規範。「徒法不足以自行」,他提醒,討論制定網路專法之餘,如何深化資訊法治教育,並讓執法人員跟上時代,能夠善用現有法律來規範網路行為,亦是值得省思的問題。
【完整內容請見《全球中央》十月號;本文由《全球中央》雜誌授權刊載,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