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間轟動彰化縣教育界的校長洩漏學生和家長個人資料案,檢察官依洩密罪起訴南郭國小校長顏士程、平和國小校長林火旺,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2名校長行為雖有不當,但這些資料不具秘密性,昨天都判決無罪。
顏士程、林火旺都表示,很感謝法官還他們清白,1年多的委屈總算熬過去,會繼續在推動校務和教育工作上盡心盡力。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說,既然合議庭對事實的認定,都跟檢方一致,竟然在法律上有截然不同的見解,檢方無法接受不構成洩密的無罪判決,會在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
法律界人士指出,顏士程未善盡保管責任,涉嫌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屬告訴乃論刑責,因家長都不願提出告訴,或在法院審理時撤回告訴,因而獲判無罪。
至於林火旺部分,因檢調單位並未扣得他「交付」給補習業者的學生和家長資料之光碟,依「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無法認定林火旺提供的資料具有秘密性,才會被合議庭判決無罪。
去年3月間,有人向彰化檢方檢舉,顏士程、林火旺和縣府前教育局長吳錫勳(另案審理中),涉嫌提供學生和家長的姓名、電話、地址等資料,給經營大全補習班的吳芝庭和她姊姊吳芳宜。
檢察官偵查中,顏士程承認未妥善保管電腦列印的資料,導致被補習班業者取得,但他辯稱這些資料都是為方便聯絡學生家長使用,不具秘密性。林火旺供稱,他只是提供學校家長委員的資料,並非學生資料。
合議庭法官指出,刑法第132條第3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所保護的是國家法益,所以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應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否則無秘密可言。
即使2名被告曾洩漏或提供學生和家長的資料,也因不具秘密性,不能以洩密罪論處。
【孫英哲、葉濬明╱彰化報導】
彰化縣去年爆發國小校長涉嫌與補教業者勾結,洩露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案,法官審理後認為包括南郭國小校長顏士程、平和國小校長林火旺洩露的個資「並非具有利害關係的秘密」,判兩人無罪;至於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因告訴人已撤告,同時裁定公訴不受理。
法官認定非洩密
但人本基金會中部聯合辦公室主任張碧華批評,洩露學生個資給補教業者,會造成學生隱私上的困擾和安全上的疑慮,仍應受譴責。檢方則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文後研議上訴。
彰化地院發言人余仕明庭長指出,無罪判決完全是依法論法,若當事人因個人資料外洩造成權益受損,可透過民事訴訟尋求補償。
檢方起訴時指出,南郭國小校長顏士程涉嫌在前年十二月九日在校長室將燒錄在光碟片裡的八百零四名學生和家長個資,交予補教業者吳芝庭。平和國小校長林火旺也在前年十二月七日將燒錄有八十七名學生家長資料的光碟,交給吳芝庭的姊姊吳芳宜。
刑法316條 職務洩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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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諓公務員的保密義務
壹、前言
國家的一切政務,都是經由公務員來推動與執行。國家政務中涉及機密者,不勝枚舉,有關機密業務之處理,包括:研擬、會商、核判、繕校、發文、
歸檔,皆須假手眾多之公務員,為期機密不致外洩,必須明確律定公務員保密之義務;並對違反義務者並對違反義務者課以應負之責任,得以保障國家機密
安全。所以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明定:「公務員有公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
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同法第二十二條亦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由於行政程序法自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施,相關「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檔案法」等法規中,已要求除涉及
國家機密者外,各行政機關均應主動公開相關資訊,故有關保密作業宜需審慎處理,以確維公務機密安全。
貳、公務員保密義務之範圍
公務員應嚴守保密義務,公務員服務法係屬概括規定,實際上,是否洩密及是否應加處罰,則散見於刑法或其他法律,除此而外,凡關係他人權利、義
務或個人隱私之案件,在未奉核定或公開以前,參與辦理過程中之人員,均不得洩漏,有須永保秘密,或暫時保密,形成廣泛的保密義務。並非單純以法律
所明定者為已足,其範圍摘要分述如后:
一、國家機密:
國家機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條規定:指由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依其職掌,訂定發佈應行保密守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如交
付或洩漏不應知或敵人、外國人,必將嚴重損害國家之安全和利益。凡為國均有維護國家機密之義務,公務員更不例外。
二、國防機密:
國防機密者,文書如國家動員計畫、各個作戰計畫,圖畫如軍用地圖,作戰部署圖,消息如敵情判斷、部隊動態,物品如飛機、戰艦、槍砲、武器、
彈藥、各項器材等。
三、其他機密:
其他機密者,指國家機密、國防機密以外,維護各個政府機關、個人權益應行機密之事項。摘舉犖犖大者如下:
(一)郵電秘密:在郵電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成妨害郵電秘密罪(刑法第一三三條)。
(二)書信秘密: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為妨害書信秘密罪。
(三)業務秘密:醫師、護士、藥劑師、公設辯護人、公證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不得洩密,否則構成洩漏因業務
知悉之秘密罪。
(四)人事秘密:人事秘密者,指辦理公務人員任用、考核等應嚴守秘密:
(1) 甄審會議:各機關職務出缺,由現職人員甄審升任者,參與甄審會議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現職人員升
任甄審辦法第十條)
(2)升遷程序:各機關現職人員升任、遷調之考核評選,在其過程中,辦理升遷考核人員,應嚴守規定及保密,不得徇私舞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十一點)
(3)考績作業:公務人員考績結果,雖應以書面通知其受考人,但在發表以前,仍屬機密事項。
(4)考績評審: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於直屬主管擬評後,由人事單位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及參與會議人員, 對考績結果在核定 發布前,應
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
(5)考核資料:各機關各級主管平時對屬員之工作、操守、才能及學識之優劣表現,應隨時記載於「考核紀錄」,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五)陳情檢控:人民對於公務員有貪污、舞弊情事,向有關機關檢舉或控訴案件,在事實未查證前,應予保密,尤其檢舉貪瀆案件,更應保密,查證屬
實判刑確定後,仍予保密,以保護檢舉人免於報復之安全。
(六)文書保密:
1、密碼(語)編撰及分析技術事項。
2、檢舉或告密案件。
3、人事異動及考核、考績、獎懲等尚未公開之文書。
4、會議決定之機密事項。
5、重要案件正在商討、調查或處理中之事項。
6、工程預算及決標前之底價等事項。
7、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事項。
8、機關職員人事名冊。
9、其他應行保密事項。(行政院秘書處編印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第八條「文書保密」第五十一項)
參、公務員可能洩密之時機
(一) 閒話家常時:閒話家常極易涉及本身工作狀況,談到工作必會涉及到 近來忙閒,因此,很不經意地會洩漏業務上應秘密之事項。
(二) 與人餐敘時:每逢飯局主人為恐冷場,有慢待客人之慮,必盡量找些話題引發客人談興。餐會時間愈長,談話愈多,涉及內容愈廣泛,
如是﹁言多必失﹂,極易洩漏業務上之機密。
(三) 飲酒過量時:酒後吐真言,喝酒過多,言語亦多,酒氣壯膽,三杯黃湯下肚,什麼話都出籠。因此,喜歡喝酒的人,最宜注意。
(四) 故作權威時:少數人為表示職務重要,並深知機關內幕消息,刻意露幾點機密訊息,以炫耀自己。此種刻意炫耀自己,極可能構成故意犯
,特宜小心。
(五) 與人爭辯時:遇有他人爭論本機關業務或與自己職務有關之事項時,基於「澄清真象」之立場,予以說明,極易洩露機關或業務上之機密。
遇此情況時,宜應避開或保持緘默。
(六) 功利貪欲時:部份主管有關人民或政府應予保密之事項,因受人情壓力或財物誘惑下,往往將公務員業管之資料,洩漏予第三者參考運用
,以致影響他人隱私,甚或國家利益,而身陷囹圄之情事。
(七) 無心過失時:重要文書處理時,最常見之現象即為承辦人未將機密文件親自持陳或使用相關保密措施(如保密袋等),故在陳核過程中,
資料被非法定人員獲悉或影印外洩之情事。
肆、違反保密義務之責任
一、刑事責任:
公務員違反嚴守秘密義務,應負之刑事責任,不以法律直接處罰洩露 秘密罪者為限。即使洩露之業務機密甚或僅係不依規定程序交付之資
料,亦因圖利自己或他人之事實 而洩漏或交付者,亦受刑事制裁。略舉數端如下:
(一)洩漏國防機密罪:
1、故意犯:
(1)普通洩密罪: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特殊洩密罪:洩漏或交付前項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 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犯:
(1)公務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因過失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洩漏其他機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過失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3)洩漏機密圖利罪: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 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為營利事業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行政責任:
公務員行政責任,不因受刑事處分而免除,因此如涉及妨害秘密,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亦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行政懲處。
受懲戒處分情形有二:
(一)移付懲戒:
1、刑事處分與懲戒處分併行:
公務員懲戒法第三二條:「同一行為…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受懲戒處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
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公務人員涉嫌貪污(如 洩密圖利)經提公訴情節重大者,及犯內亂、外患以外之罪,經第
一審法院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者,均應同時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移付懲戒。
2、單純之懲戒處分:
(1)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a、違法。b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務
員洩漏職務上秘密,縱未違法不受刑事制裁,亦乃失職行為,須受懲戒。
(2)行政懲處:
公務員洩密,既屬違法或失職行為,自應受服務機關之懲處,即使受刑之宣告,而未免職者亦同。如情節重大,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後段:「洩漏職務上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一次記二大過。
三、民事責任:
(一)洩密所造成的損害,是屬於民法侵權行為的範圍,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賠償責任。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二)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洩漏職務上應保密之秘密,致使第三人權利受到損害,第三人得請求公務員賠償其損害。(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務
員之侵權行為責任意即如果公務員違反保密責任,造成洩密,不論是故意或過失,甚至無意間洩漏,致第三人權利受損,被害人只要證明公
務員有洩密的事實,就可以對公務員請求賠償。
(三)洩密案件合於國家賠償規定之賠償要件,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而國家如因公務員洩密之結果受有損害,當亦得依法向該公務員求償。
伍、結語
公務員保密義務範圍甚廣,且偶一不慎即可能洩密,而受處罰並危害國家安全或機關及他人之利益,尤其經管各項資料人員,必須以臨深履淵之心
情,時時防範之嚴謹作風,始保無洩密之虞。否則,即使過失,亦要受到法律之制裁,切莫掉以輕心。
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left5/left5_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