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6都(含桃園)升格為直轄市的新情勢,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已在去年底完成公債法的初審,藉由中央政府與台北市釋放出約2,000億元的舉債額度,讓其餘縣市獲取更大的舉債空間。
我們觀察此次修法內容,主要重點在於財政部將各級政府總債限由前3年GNP平均數48%調整為GDP50%,使債限之計算基礎與國際接軌;同時兼顧經濟規模、財政努力、強制還本與資訊透明化等措施;並將政府債務預警的概念置入,落實財政紀律。
首先,財政部能緊守不調高債限的最後防線,值得肯定。所謂「借錢容易,還錢難」,況且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長期財務困窘有其結構性因素,一再調高債限只會陷入債務的無底洞,加上選舉因素,新增加的預算終究流入討好選民的社會福利支出與無效益的蚊子館建設。
美國當前的「財政懸崖」危機就是慘痛的教訓。自1962年起,美國債務上限已提升了75次,其中18次是在雷根任內進行,8次是在柯林頓任內,7次在小布希任內,而迄今歐巴馬任內亦已提升上限達4次。美國過去10年就調高了10次,也因此國會通常不把提高債務限額當一回事,更難以對政府舉債發揮嚇阻效用。
其次,如何落實「財政預警制度」與「強化債務管理」是公債法落實財政永續的關鍵。此次公債法修正案要求地方債限達90%時,應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送監督機關備查,進行債務改善管理。同時,為責成地方政府發揮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公債法增訂強制還本規定。若強制還本是以舉債支應者,應計入年度舉債,並針對未依監督機關規定期限改正或償還舉債者,「減少或緩撥其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提升債務監督成效。
然而,這些規範缺乏具體的處罰標準,恐影響未來執行的力度與成效。以歐盟為例,歐盟訂有馬斯垂克條約與穩定暨成長公約(The Stability and Growth Pact),規定加入歐元區的國家每年赤字占GDP的比率不能超過3%,負債總額占GDP的比率不能超過60%,若違反規定將課0.5% GDP的重罰;然德、法等國未能以身作則,並在2003年帶頭違反公約,還藉由自身的影響力逃避罰則,甚至反過來變更公約的規定,訂約以來未曾有國家被罰款,無法對歐元區的國家產生財政監督與嚇阻,導致公約形同虛設。
現有公債法亦規範對於超額舉債的縣市首長須移送懲戒。目前雖已有部分縣市舉債超限,卻因究責不易,未見任何首長受到懲戒。此外,這些規範都僅適用於地方,未來修法時亦應針對中央政府做相關規範。
第三,此次修法將各級政府總債限由前三年GNP平均數48%調整為50%,為政府舉債的計算基礎與國際接軌踏出重要的一步。筆者建議進一步參考國際間債務定義,包括歐盟、國際貨幣基金(IMF)、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做法,提高政府債務及預算的透明度。
最後,我們建議公債法應採取「財政績效連結機制」,參考銀行授信原則:讓過去債信與財務狀況良好的縣巿,取得較高的舉債額度。衡量地方政府財政狀況的良窳好壞,重要的指標包括過去3年還本付息數與自有財源比例。公債法修正應加入財務債信的課責機制,調整各縣市可舉債比例,讓有能力償還或債信良好的縣市有較大的融資空間,有更多的資源強化競爭力。反之,過去債信表現不佳的縣市則應加強債務管理,避免地方財政繼續惡化;另方面透過財劃法照顧其基本財政需求,以達到財政課責(fiscal accountability)的目的。
各縣市對公債法修正都有其考量,在財政大餅有限的情況下,彼此的競爭是零和遊戲,不可能皆大歡喜。筆者期昐中央與地方能拋棄本位主義,針對惡化的財政結構問題進行通盤檢討改革,將適當的誘因與管理機制納入行政院修正版本中,摒棄將舉債視為「方便財」的觀念,努力開拓非融資財源,共同為國家財政的永續發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