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一八五之三條修正案,被稱為女消防員「賴文莉條款」,未來酒醉駕車者,最高可處兩年徒刑,酒駕撞成重傷最高可處五年徒刑,酒駕撞死人最高可處七年徒刑。
日前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執勤時,遭酒駕者撞成重傷,被迫截肢,但肇事者卻獲交保,引發各界關切酒駕刑責是否太輕質疑;隨後立委謝國樑等提案修法,提高酒駕刑責。
現行刑法規定,因喝酒、服用毒品或麻醉藥品等情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
新法則規定,未來若因飲酒等因素而不能安全駕駛、依舊駕駛者,刑責從原先的一年以下,提高至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廿萬元;若因而撞死人,可處一至七年有期徒刑;至於像是將消防員撞殘的酒駕肇事者,未來則可處六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本案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謝國樑曾提醒法務部及司法院酒駕肇事者造成許多家庭破滅,在修法調高刑度之餘,檢、院也要注意,不要輕率輕判或緩起訴。
法務部長曾勇夫回應,未來檢察官將對酒駕肇事者從嚴查辦,以嚇阻酒駕犯罪;檢察司長宋國業則表示,初犯可能會給予緩起訴處分,再犯者檢察官將起訴,三犯以上會求處較高刑度;若法官對酒駕肇事判得太輕,檢方也將依職權上訴。
國民黨立委趙麗雲在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後表示,國外有關酒駕的刑責,都比台灣重,這次修法大幅提高酒駕罰責,希望能遏阻民眾酒駕行為。
【2011/11/0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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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刑責加重/酒駕一律隨案移送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提高酒駕刑責為兩年以下徒刑,警政署表示,新法實施後酒駕者觸犯公共危險罪就不再適用刑事訴訟法「不予解送」規定,衝擊現行作法,將儘速研議規定讓全國警察依循。
酒駕公共危險罪的刑度原本是一年以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實務上,部分檢警單位處理酒測濃度超過零點五五毫克、酒駕肇事未致人受傷的單純案件時,都採取不解送的作法。
警政署說,修法後酒駕公共危險罪的刑度提高,不再適用「不予解送」的規定;只要酒駕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都要隨案解送地檢署。警政署交通組和刑事局已研議相關作為,近期會通報各警察機關,讓員警依循新規定執法。
今年一到九月,全國警察機關取締酒駕公共危險罪移送案件近四萬件,二○○七年到今年九月,酒駕造成的車禍死亡人數更達兩千兩百一十人。警政署強調,會持續嚴格執法,希望新法實施後能杜絕國人酒駕歪風,減少悲劇發生。
【記者林昭彰/新北市報導】
立法院通過加重酒駕刑責,新北市女消防隊員賴文莉昨晚受訪表示,她樂見法案通過,但這是攸關所有人的事,並不希望外界將此稱為「賴文莉條款」,只希望從此減少因為酒駕造成的人命傷亡。
賴文莉在電話中幾度欲言又止,心情顯得很複雜,她說,在她的事故引起全國輿論關注之後,其實還是看得到又有酒後駕車造成傷亡的新聞報導。
新北市消防局第三救災救難大隊長程昌興說,賴文莉上個月十四日出院後,自二重消防分隊轉調回大隊部擔任內勤祕書業務,雖然情緒已漸漸平靜,但是重大創傷之後的身心復健之路漫長,必須面對很多疼痛和訓練。
因此她再請了半年的公傷假,目前住在台北市某復健中心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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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貪官 財產來源不明可處5年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財產來源不明罪」施行三年,卻因「只限涉貪」規定,至今無人獲罪。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嫌包庇、假借職權等犯罪的公務員也適用,只要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又無合理解釋,最高可處五年徒刑。
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是馬英九總統二○○八年的競選政見,二○○九年修法,至今無人被判刑,法務部著手修法,以回應民眾澄清吏治的期待。
依據新法,未來除涉貪公務員,公務員若涉及瀆職、圖利、性交、包庇賭博、組織犯罪、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等罪,或假藉職權、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公務員,也可能要交代財產來源。
新法另一重點,是放寬了財產異常增加的認定標準。原規定一年間增加財產超過「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新法則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改為更寬鬆的「所增加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
立委謝國樑強調,此次修法從總統到民代均適用。他舉例,像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龍潭案、外交弊案等案,縱使未查出賄款,未來有類似涉案情形的總統,仍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謝國樑說,若有官員像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一般、涉及隱匿公文及洩密等罪,因與職權相關,若同時財產異常增加,檢方也可要求自證財產來源,否則即會觸犯本罪。
新法同時也將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三年增為五年,期能讓公務員「不敢貪」。謝國樑強調,這次修法雖不如香港嚴格,但相信對政府防貪、肅貪仍有幫助。
【2011/11/0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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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增加、收入顯不相當 就要說明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程嘉文、楊湘鈞/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修法通過擴大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範圍,涉嫌特定犯罪的公務員,有說明財產異常增加的義務。法務部表示,有關「財產異常增加」的認定,是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精神,放寬為「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新法已兼顧嚴密肅貪及人權保障。
法界人士指出,依據新法規定,如果再發生像是前總統陳水扁涉嫌貪汙案時,前第一夫人吳淑珍身上穿戴的珠寶,不但要申報財產;如果被認為珠寶的價值與總統收入顯不相當,可要求當事人說明來源。
法務部指出,原先通過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針對涉及貪汙罪、已列被告公務員,過去三年任何一年財產增加總額,超過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因條件限制太嚴苛,立法兩年多,沒有案件符合要件。此次修法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放寬財產異常增加的認定,並略微提高刑罰,都是為展現政府肅貪的決心,達到讓公務員「不敢貪」的目的。
民進黨團幹事長蔡煌瑯表示支持本案修法,相信新規定上路後,對公務員會有較強的規範。國民黨立委邱毅舉例,像蘇嘉全被懷疑涉及犯罪,若檢方同時查出夫婦倆及未成年女兒所增加的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就算沒有涉及貪汙,檢方仍可要求交代財產來源、拒不說明或無法交代,即可起訴。
全文網址: 財產增加、收入顯不相當 就要說明 | 立院法案大清倉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6705978.shtml#ixzz1d9lG5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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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稅條款/欠稅小戶解套 大戶再追5年
聯合報╱記者雷光涵、賴昭穎、蕭白雪/台北報導
俗稱「追稅條款」的稅捐稽徵法第廿三條修正案昨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欠稅大戶追稅期限再延五年,將被追討到二○一七年三月四日為止;但五十萬元以下的「欠稅小戶」就此解套。
欠稅五十萬元以下的案件,追稅期限只到明年三月四日,財政部賦稅署統計,過了追稅期後,估計有四千九百五十七人「受惠」,欠稅件數一萬九百七十五件、金額八億多元。
至於欠稅五十萬元的大額欠稅案件,估計有五千七百五十二個欠稅人,共有二萬六千七百廿一件欠稅案件、欠稅金額八百七十一億元多元,這些欠稅案要到二○一七年三月四日才「歸零」。
二○○七年立法院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把財政部追繳欠稅期間從「無限期」,改為自移送執行起算、最長五年。因此,當年度新法生效前已移送的欠稅案,追稅期只到明年三月四日。
賦稅署官員表示,若不延長追稅期,這些舊案到期後,有將近八百八十億元欠稅款將「人間蒸發」;於是行政院再提案修法,將追稅期限延長到十年。
這個修正案原本在上會期完成協商,但無盟臨時撤簽,當時不少人擔心「大尾的」欠稅人就此溜掉,社會譁然。
昨天三讀的條文排除欠稅五十萬元以下的「小戶」,若行政執行署追討沒新的進展,明年三月四日後,將不再被追稅。
但立委羅淑蕾直言,追稅效益在第二年之後就大幅遞減,「再延五年只是增加稽徵成本」。
羅淑蕾還舉例,「有許多人背負莫名其妙來的稅,金額很高,這樣的修法,根本救不了他們」。有位年輕人做生意,管財務的合夥人捲款逃走,身為空頭負責人的他不懂稅法,因此欠稅;被限制出境之前,這位年輕人到中國大陸工作,卻不敢回台灣看媽媽,擔心從此離不開台灣、丟了頭路。
立委賴士葆表示,欠政府錢本來就該還,通過修法是因應人民期待,希望政府追稅更積極,「過去追繳率約一成,算算也有百億元。」延長十年,符合人民期待及社會公義,「有冤屈的欠稅者應循司法途徑」。
【2011/11/0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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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稅條款/商場聞人 列重點追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蕭白雪/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延長追稅條款,財稅官員表示,財政部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合作,欠稅不還的商場聞人已列為重點追稅對象,例如前鴻禧集團負責人張秀政、當時的禾豐集團張朝翔與張朝喨兄弟、前亞力山大健身中心董事長唐雅君等。
除了商場聞人,例如藝人賀一航欠稅六百多萬元,如果沒有此次修法,追討期限只能到明年三月。台北行政執行處原本要求賀一航在今年底繳清欠稅,否則就要拍賣他朋友提供的擔保品;但在立法院修法後,執行處會再審酌賀一航的還款能力。
財政部轄下的五區國稅局今年七月一日公布欠稅大戶名單,不少商場聞人登上欠稅黑名單。例如張秀政,就積欠八千一百多萬元稅款;唐雅君欠稅金額更高達一億二千多萬元。
此外,像禾豐集團的張朝翔、張朝喨兄弟、力霸集團的王令一等曾名噪一時的企業名人統統入列。最令人印象深刻的還是黃任中家族,黃任中、兒子黃若谷、姐姐夏黃新平、黃燕平等人合計欠稅超過四十五億元,排名全國欠稅大戶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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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娼嫖皆罰」不該是立法的選項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110900530.html
是什麼樣的決策品質,會讓行政、立法兩院在延宕兩年後,做出了和當初釋憲用意完全相反,既不見得有利國民健康的維護,而且執行起來卻絕對有階級歧視意涵的法律;這次《社會秩序維護法》修出「娼嫖皆罰」的結果,堪稱就是這樣負面立法的典型示範。如何避免這樣慘痛的教訓一再重演,絕對值得釋憲者、立法者深思。
事情的源起是民國九十八年時兩位宜蘭地院法官不忍年老的性工作者,為了生活賣淫卻屢被逮捕、被罰的處境,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罰娼不罰嫖」條文違憲,應於兩年後失效。日前立法院趕在違憲條文修憲前一天,通過行政院版的修正條文,規定各縣市可設立性專區,但在性專區外娼嫖皆罰。
但是,目前沒有任何一個縣市同意設性專區,半調子除罪化的結果形同全面禁娼。可以說,不論政府原來有何政策目標,結果是事與願違,「娼嫖皆罰」已讓台灣成為字面上最泛道德的國家;同樣的,不論大法官當初如何不忍,弱勢性工作者未來的處境只會更為不堪。
這樣的口是心非修法,透露出來的是,只要遇到爭議性事件,行政、立法部門已經失去在各種社會力間折衝整合、貫徹目標的能力以及決心。在第六六六號釋憲文出爐後,當時的行政院長劉兆玄曾經承諾,性工作者未來原則上除罪化、除罰化;內政部雖然曾經舉行兩次公聽會,但是當各縣市都反對設性專區時,卻未試圖找尋可行的替代方案;最後更因為擔心觸怒民粹,反而愈罰愈嚴,完全和性工作者除罪化的目標背道而馳。
雖然嚴刑峻法,但是因為娼嫖同罰,迫使過去協助警方指認性工作者的嫖客,現在必須和性工作者「串供」,因此法律執行的結果可能是罰不到人。但負面後果是,這也進一步將性工作者推入更黑暗的角落,反而不利國民健康的考量;相反的,如果台灣能仿照德國等先進國家制訂性工作者相關法律,不但可保護性工作者的權益,更可因為納入登記、管理,才可能掌控性產業的不良外部效應。
事已至此,釋憲者當初的考量也值得商榷。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共有八位大法官不同意解釋文的立場,而提出協同意見書。他們認為釋憲文立論基礎在於「罰娼不罰嫖」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男女平等原則,沒有挑戰以公序良俗來處罰性工作者的法律,在大法官陳新民的協同意見書中,就憂心這種見解有可能促使立法者更為「雙罰」的危險性。從事後的發展看來,陳大法官果然不幸言中。
事實上,大法官許宗力就主張應從憲法第十五條的職業自由權出發,讓性工作者除罪化;陳新民也從過去的釋憲文強調人民擁有性自主權。但是為了達到解釋文需要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同意的門檻,八位大法官作了妥協,大法官許宗力在協同意見書上指出:「無論釋憲者有多少歧見,卻一致肯認那些因經濟困難而在街頭從事性交易的中高齡婦女,是受規定影響最不利的群體,公權力的行使不僅沒有提供她們當有的安全與保護,反而加劇她們為生計掙扎的苦楚,而這樣的不正義,該是停止的時候了。」
如許宗力所說,正是社會底層性工作者日日的艱難,統一了立場分歧的見解。大法官苦心孤詣,期待能謹慎的拘泥在比較窄的範圍,留待立法者有更多討論的空間;即使如此,許宗力顯然深知民粹立法的誘惑力,他不忘提醒行政立法部門謹記,第六六六號釋憲文乃是為了「她們在多重弱勢下交相逼迫的痛苦而作,在國家對此有所回應之前,廉價的『娼嫖皆罰』絕對不該是選項」。
很顯然,大法官的苦心至此已經落空,立法完全朝向當初釋憲者不樂見的方向。對釋憲者而言,這何嘗不是一次很好的教訓;為德不卒的後果可能會造成更大的惡。未來「娼嫖都罰」的立法,很可能會再送到大法官會議請求補充解釋。屆時,大法官們可能就要如陳新民所形容的:何不「鼓其餘勇」,前瞻性的從職業自由權、性自由權出發,徹底解決此一違憲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