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連案與翁奇楠案 有三點雷同 太多的疑點 太多的巧合 檢警亂放話害到人 就應國家賠償
2011/01/22 10:40
瀏覽1,020
迴響1
推薦1
引用0

連案與翁奇楠案 有三點雷同

聯合晚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連勝文遭槍擊案與中部角頭翁奇楠遭槍擊命案有雷同處,兩案雖然都逮獲開槍嫌犯,但犯案動機連案是「誤擊」、翁案是「嫌隙」,讓外界看的「霧煞煞」,因犯案者「死忠兼死士」,要查出真相很難。

兩案最大相同之處,在檢警在案發後皆逮獲兇嫌,但他們講出的答案,外界多不能信服。

「馬面」林正偉槍擊連勝文,版本不一,連家人對於檢方將以「誤擊」結案,認為不具說服力,指出連勝文早到10分鐘,還被介紹三次,且身材上連勝文比陳鴻源高出20 公分,怎麼可能造成誤擊?

台中角頭命案的「少年殺手」廖國豪受老大楊定融教唆槍殺角頭翁奇楠,廖則在投案後反咬翁一口,供稱受翁奇楠教唆槍傷餐廳老闆趙俊宇,事後非但未給他400萬元代價,還毆傷他,因此他才槍殺翁奇楠。

【2011/01/21 聯合晚報】

冷眼集/太多的疑點 太多的巧合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109555.shtml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特稿

國民黨榮譽主席之子連勝文,在去年五都選舉前一晚遭槍擊案,引發國內外震驚,檢方今天偵結,將嫌犯「馬面」林正偉起訴,依檢警偵查結果,認定連勝文遭槍擊應屬「誤擊」,此一結果,依然是「信者恆信」,不信者,還是充滿質疑,甚至拿之與「319槍擊」相較。不過,從此次檢警展現的各項証據,算是在有限的時間內,已盡相當調查之能事。

刑事案件的偵辦,「有多少証據,說多少話」是不變的原則,案件的偵辦也只能依証據。檢警在本案的偵辦中,發現有許多巧合,正是因為這些「巧合」都發生在同一件事上的機率實在不高,因此,即使檢方拿出相對具體的証據,但不信的人仍然選擇不相信。

巧合之一,是連勝文在1126的行程突然變更,依檢警調查,在國民黨選舉造勢場子中,算是熱門助選員的連勝文,本來婉拒陳鴻源邀請(前一天),可躲過一劫,但當天臨時行程變更,才走上發生事端的永和國小司令台。

巧合之二,是案發前10秒,連勝文和候選人陳鴻源剛好在司令台上換對調位置,且「馬面」從後方上前行凶,才發生「誤擊」連勝文。

巧合之三,是凶嫌「馬面」上司令台時,是從側面衝上去,在短短幾秒中內,剛好未「發現」連與陳的位置互異,再加上從後方壓制行凶,才發生「誤擊」的結果。

當然,這些結論都是檢察官的調查結果和認定,對於外界,甚至被害人、被害人家屬來說,可能同樣証據,卻發生不同的解讀,這是任何個案都可能發生的情形;但經檢警依近二個月蒐証、過濾,以及科學驗証後的研判,是值得大家細心檢視的,如仍有質疑,仍可提出;民主法治社會不就是如此嗎?如果司法案件不依經驗法則、証據法則結案,請問要以什麼作為基礎來偵辦。

【2011/01/21 聯合晚報

 

社論-檢警亂放話害到人 就應國家賠償

 「偵查,不公開之。」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辦案原則。此一原則主要是在限制辦理刑事偵查案件的檢警人員,在偵查期間,因為案件處於偵查進行之中,狀況尚不明朗,也未臻成熟,不能任意對外透露案情與偵辦進度,規定的主要用意至少有三:一是保護涉案者的名譽,二是避免誤導公眾、影響日後的審判,三是避免洩露案情,形成辦案障礙。

 然而多年以來,台灣檢警辦案,偵查不公開的規範愈見鬆弛。最近大案頻傳,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案例,更是司空見慣,形成有法無天的現象。前陣子喧騰一時的媽媽嘴雙屍命案,檢警開始時朝凶手不只一人方向辦案,對外釋放消息,媽媽嘴呂老闆、歐顧問與鍾姓友人被說成有共犯嫌疑,媒體名嘴大肆炒作,繪聲繪影;一個月後案件偵結,方向扭轉,只起訴一位女性被告,呂、歐、鍾三人均受不起訴處分。然則他們業已飽受社會異樣眼光、以殺人重犯相責之苦,所經營的咖啡館也因而一度營業中斷,損失之大可知。此當然與媒體報導有關,但受害的源頭,卻與檢警不顧偵查不公開原則釋放辦案消息方向息息相關。此為近例之一。

 高鐵及立委服務處遭放置炸彈案,警方迅速透過兩岸司法協助機制,將鎖定的胡姓與朱姓嫌犯兩人解返台灣,然而偵訊期間辦案人員又不斷對外釋放消息。偵查中隨時放話,顯然不把偵查不公開放在心上;其實,觀察其放話內容,按照證據法則來說,也極不專業,但任意對外放話,將誤導視聽,甚至影響日後的司法審判。

 於此同時,美國波士頓地區也發生馬拉松賽跑炸彈客恐怖主義案件,為追捕嫌犯而封鎖全城,風聲鶴唳;在此過程中,CNN發揮了高度的專業精神,現場轉播的資訊延時播送,以免出現血腥或不雅的畫面,並且也只傳送就地目視影像,不另做調查報導,以免妨礙追緝行動安全,全無口水八卦,連受傷的嫌犯與受傷民眾住在相同的醫院,也只輕輕帶過,不做無謂的深入追蹤。警調發布資訊亦高度審慎,不輕易片段透露嫌犯受偵訊的內容。而嫌犯就擒的次日,媒體熱烈討論的話題竟是嫌犯被捕前未受例行權利保障告知是否合憲合法。兩相比較,從檢警到媒體,專業表現的差距極其明顯。

 檢警與媒體也許都應該檢討改進,但是問題的癥結毋寧在消息的源頭,也就是在偵訊犯罪的過程中不斷片面、片段發布消息而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警機關。只要是政府發布消息,但有新聞價值,媒體豈有不報導之理?與其期待媒體不去合法報導政府發布的消息,不如要求政府不違法發布消息。然而如果不是純從專業精神出發,只是有消息,媒體大概不會經常指責政府違反偵查不公開,甚至可能因為獲得了獨家消息而沾沾自喜。

 於是人們不難發現檢警為何總是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且樂此不疲的原因了。雖然違法,但是洩露偵查資訊給媒體恰是討好、導引、牽制、操弄,甚或是選擇性制裁媒體的好方法,與檢警配合的記者或媒體就多給資訊,不配合的就少給資訊以為制裁。久而久之,就讓媒體養成了給什麼就報什麼,失去批判的能力;於是就可以主導輿情發展方向,造成既成印象掌握日後在審判中成功定罪的優勢;宣布破案時獲得掌聲,得到內部獎勵獎金,自是不在話下。至於違反偵查不公開,媒體投鼠忌器當然不會認真責備,幾曾聽說會在機關內部發動嚴格制裁?又有誰會把法律放在心上呢?惡性循環之下,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現象遂不知會伊於胡底。這就是為什麼「有法無天」的情景會天天上演了!

 要如何撥亂反正呢?恐怕不容易,除非檢警機關高層能夠形成嚴格自我要求守法的政策,除非媒體能夠寧可忍住不報不該報導的資訊,也會要求政府守法,除非受害的當事人要求檢警機關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造成損失而請求國家賠償,否則,期待檢警人員會改變惡習,恪遵偵察不公開,只怕是緣木求魚。看起來,上面三個「除非」中,最可能發生效用的,就是受害人訴請偵查中發布消息的檢警機關國家賠償了!我們希望,媽媽嘴案中打算請求國家賠償的受害人,會是偵查不公開原則遭到檢警機關踐踏、有法無天惡劣景觀的終結者。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人物
自訂分類:真正是豈有此理
迴響(1) :
1樓. 摸 象 或 (不?) 著 木目
2011/01/31 03:55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