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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9 23:17:21 瀏覽2790|回應0|推薦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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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消費抵稅
夏學理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研究所(行銷與產業組)副教授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程副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創意與產業學程兼任副教授 有關文化消費抵稅的想法,在民進黨主政時期即曾研議,但未見具體成形,如今劉內閣重新考量,要在個人綜所稅中,讓有關戲劇、電影、音樂、演奏、說書、舞蹈、技藝表演、繪畫、雕塑、攝影、視覺藝術及工藝品等的入場門票支出,列為個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項目,每人最高扣抵額可達一萬二千元。 若單從鼓勵民眾進行藝文消費的角度觀之,此舉立意至善至美。然因任何措施或皆有正反兩面,是以文化消費抵稅亦可能引發以下幾項問題,應予以審慎因應: 1、 文化消費抵稅,因只有在申報綜所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才得以適用扣抵之,惟依財政部的稅務統計資料,目前全國逾七成納稅人皆選擇標準扣除額,而僅約有三成選用列舉扣除額,且多屬高所得者,如此,似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2、 審視現前列舉扣除額中的可列舉扣抵項目,如:人身保險費、醫療費、房貸利息、捐贈…..等,均屬「記名」單據,亦即以上之費用支出單據,均會載明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其撫養者之姓名。然綜觀現行之戲劇、電影、美術館..等藝文展演入場票劵,均非屬「記名」單據。是以,除非未來能在每張票券上,均載明消費者姓名等資料,並於購票時與入場時,切實地核對其身分,如此,才能夠讓文化消費合法抵稅並符於程序正義。但「記名票券」會導致何等的社會成本?而觀眾在持券入場時,又是否須得驗明正身,才符合文化消費抵稅的程序正義?在此同時,政府也該注意應如何防範票面價與折扣價的實務課題。 3、 當然,前者「記名票券」等技術性問題,若與「文化藝術認定」的問題相較,則仍屬可處理層次。理由是,在今日這個跨界時代,何者是屬「純藝術」或「精緻藝術」的範疇已屬模糊,而從文化創意產業的觀點,更是難對於藝術性或文化性的多寡高低加以判讀。如此,若從抵稅認定的實務操作面觀之,將來何種展演內容可抵稅,何種又不可抵稅,就在這可與不可之間,是否會不經意的製造出高雅與非高雅的爭端,實是政府在施行文化消費抵稅新制前,所必須深加省思的課題。 4、 長期以來,台灣的藝文市場,多是由國外輸入的展演項目創下票房佳績。為使文化消費抵稅的正面效益,能具體嘉惠台灣的藝文團體,政府似應酌量將外來的展演項目,排除於文化消費抵稅的範圍內。 5、 最後,由於可抵稅的憑據,畢竟是那張既有價格標示又有消費之實的入場券,但衡諸台澎金馬各地,能夠有銷售之實的藝術票券,概多高密度地集中於台北等主要都會地區。惟都會地區本就享有最多的公有藝文資源,如此,難說票劵抵稅不會加深「全民納稅、少數沾光」的現實藝文景況?是以政府對於藝文資源有限的村里黎民,以及無從售票的野台放歌,是不是也該給予類同抵稅的優渥鼓勵? 總之,文化消費抵稅的立意甚美,但因能就此獲益的並非全民,也非全國各地,是以期許政府能夠小心評估、謹慎施行,以使美意更美、善念成真。 2009/3/11 發表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11/today-o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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