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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車禍事件談法律對人權之保障【12-10】
壹、前言
貳、人權與路權之關係
參、法律現制對車禍被害人的人權保障是否不足
一 車禍死亡人數多過因戰爭死亡之人數
二 以刑逼民
三 死亡車禍衍生人權保障不周之問題
(一)死亡車禍事件之處理原則
(二)臺灣對於死亡車禍事件中之人權保障應再加強
生命權之所以絕對,乃是因為人權須在公義規範之下才能彰顯其價值。
公義規範「人不得因自身之人權而去侵犯他人之人權」,因此生命權方能絕對。公義的規範方式猶如天平:一端是行為人之罪行,一端則為犯罪之代價(罪與罰);而國家存在的目的之一,便是在維護公義的天平能正常運作,而非任其自行調整。
車禍造成生命的死傷,身處車禍現場的第一線員警,在面對重大傷亡的車禍案件時,千萬馬虎不得,務必做好現場蒐證調查之工作,方能避免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將來進入司法程序時,不至因事後之證據不足而求償無門,再次受到「法律的二度傷害」。
有人說:「法律並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法律~只保護懂得運用法律的人。」一般人或可不懂法律、不知法律,但身為一個人卻不能不了解「人性」,蓋人性尊嚴植基於此,本不容任何迫害侵犯,更遑論是來自保障人權為旨之法律所踐踏。
人身無價是一種「道德」層次之標準,雖然言之灼灼;但落實在臺灣的法律,最後的結果就是成了另一副「德行」。在歐美先進國家,因車禍過失而致人於死,法律對於肇事者之處罰相當重,且由於法治觀念落實,故人民非常遵守交通規則。
過去國內就曾發生過一件憾事,有位外國觀光客來臺灣旅遊,在要過馬路時,看見有汽車對著他按喇叭,他不知道臺灣的國情與外國不同,以為駕駛要讓他先過,於是便加緊腳步通過,結果剛好撞個正著,這就是我們臺灣的水準。
從另一個角度,吾人再來看我國法律之規定,在車禍意外中喪生之死者,他已經不是法律上所謂的「權利主體」22,因為他已經變成了「屍體」23,屍體已非法律上所認識的「人」;而車禍調解或民事訴訟程序中所討論之損害賠償,係賠償給那些還活在世上的死者家屬24,並非賠償給車禍中之罹難者,因此實務上判賠之金額少有超過千萬之案例。
「人命何價」是車禍致死案件最受爭議的問題之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出版之「交通事故與交通違規之社會成本推估」研究報告,針對台灣地區「生命價值」作出推估,薛立敏等人之研究所估算的生命價值為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陳高村等人所估算的為九百五十萬元,陳建立等人所估算的為一千一百二十萬元,陳立慧等人所估算的為五百五十三萬元。
至於國外方面,蕭代基等人引用Fisher 的研究報告指出,美國大部分生命價值平均估計為一百六十萬至四百萬美元間(約新台幣五千萬至一億二千萬元間),張新立等人引用Jones-Lee 的研究資料顯示,英國的生命價值約為新台幣四千二百萬元,張新立等人亦提供英國環境運輸區域部(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Transport and Regions,DETR)所公布的公路肇事防止之死亡統計生命價值約為新台幣五千萬。
此外,蕭代基等人在論文中亦提供Viscusi的研究結果資料指出,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日本等先進國家統計的生命價值約新台幣一千八百萬至四億八千萬元間。以上估算差距很大,但是英、美、加等先進國家的生命價值,人命動輒可達新台幣四、五千萬元,相較之下台灣人民生命價值仍嫌偏低,可見國內外法律規範之實質內涵差異相當懸殊25!
如果肇事者沒把人撞死,而是撞成了所謂的「植物人」26,那麼植物人因為在法律上還是一個「人」,所以法院在判賠金額上就可能超過千萬元。
這是法律現制設計之不合理,加上國人普遍欠缺遵守交通之觀念。惡性循環的結果,只是徒增更多悲劇的發生與破碎的不幸家庭。吾人不應小看一個車禍所呈現的問題!車禍之積怨與人民對法律之不信任勢將淹沒整個社會,人權保障之不周,由此可見一般。
22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3 刑法分則「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章」(第18章)有關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罪之規定(刑§ 247 I、§249 I),其所保護之法益乃在於尊敬死者之善良風俗,係一抽象之法益,要非建立在人格權殘留之概念上。
24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5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89年4月交通事故與交通違規之社會成本推估研討會論文集,頁5。
26 植物人,簡言之,係指腦幹之網狀賦活系統(RAS或RF)失去功能,導致個體昏睡且無清醒的意識,但仍有自發性呼吸與心跳,眼睛也可以睜開。(生死科學,成和平 著,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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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平2015/09/28 20:557年前車禍頸椎.胸椎粉碎性骨折,釘鈦合金板,已復健稍好些,7年後又被闖紅燈的少年撞飛 重摔落地 又被送至同1家醫院急診,後續看診醫師不敢開證明(尾椎撞成左傾,鈦合金板撞開 壓迫神經越來越嚴重).強制險不肯賠(說沒開刀),這種狀況如何是好??(保險總公司不理)(lu560415@yahoo.com.tw)
看診醫師不敢開證明?為什麼不敢?理由呢?
A.那建議你換一個醫師或醫院,針對你的傷情開出正確的診斷證明,以做為申請保險理賠或求償的依據
強制險不肯賠(說沒開刀),這種狀況如何是好??
A.強制險的醫療給付採實支實付原則,有沒有醫療費用上的支出?是否符合強制險給付的規定?
這才是重點。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9/28 22:02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