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本人最近收到一封別人寄給我的信,內容透露著警告我的意味...
讓我不得不去思索一下...
所謂的恐嚇信,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會成立?
那麼收到信件的人又該如何做才比較適當?
法蘭客回應:
刑法所謂的「恐嚇」,係指行為人以使人心生畏佈之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不法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所謂的恐嚇信,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會成立?》
所謂的恐嚇信,是指藉由文書信函來傳達恐嚇內容或訊息的一種方法。
如果今天將您的問題改為「所謂的恐嚇電話,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會成立?」
那答案就變成~所謂的恐嚇電話,是指藉由通訊設備以言語或聲音來傳達恐嚇內容或訊息的一種方法。
由以上的說明可知,方法(不論是書信、電話或其他類似方式)都只是手段的運用而已,重點還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會成立「恐嚇」。
承前所述,恐嚇係指行為人以使人心生畏佈為目的,而通知將加不法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因此:
【恐嚇的第一個要件】
「使人心生畏佈」,講白一點,就是要讓被害人感到害怕、惶恐不安,這就是恐嚇的目的。
如果被害人受到恐嚇的反應是一笑置之、嗤之以鼻、不在乎或是回敬以誰怕誰、有種放馬過來等等類似的反應時,使人心生畏佈的目的不能達到,恐嚇就不會成立。
【恐嚇的第二個要件】
「通知……於被害人」,也就是恐嚇的內容或訊息要讓被恐嚇的對象(即被害人)知道,不然法律無法確定法益被侵害的客體是何人。
因此,張三如果在自己家裡,只是YQ式的喃喃自語,咬牙切齒地說:
「李四,你把我害的這麼慘,我一定要讓你死得很難看!」
這樣並不會成立恐嚇罪,因為李四不知道。
又或者,張三和王五在聊天時,張三提到:
「這個李四把我害的這麼慘,我一定要讓他死得很難看!」
雖然張三是講給別人聽(不是自言自語),但聽到的人是王五,不是李四,所以也不會成立恐嚇罪,因為李四還是不知道。
【恐嚇的第三個要件】
通知的內容或訊息必須是「將加不法之惡害」,也就是針對將來還沒發生的不法惡害,向被害人先作預告的意思。
「惡害」必須是「不法」,例如:「你如果3天內不還錢來,我就殺了你」,這就是恐嚇。
如果這句話改成:「你如果3天內不還錢來,我就去『告』你」,這時就不會構成恐嚇。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您可以把這句話解讀為「合法的恐嚇」,手段合法,目的也合法的話,本來就不會成立恐嚇的罪名。
上述3個要件都具備了,這才叫做恐嚇。
準此,只要是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的任何一種或數種的情形,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被恐嚇的人會感到害怕,就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而且這個罪是不以發生客觀上的危害為必要。比方說:我要殺了你,但不一定要客觀上發生殺人的行為,才叫恐嚇。
《收到信件的人又該如何做才比較適當?》
如果收到信的人就是被恐嚇的人,而您就是那個被恐嚇的人時,首先就看您對「恐嚇」的內容反應而定,尤其是前述的第一個要件:「使人心生畏佈之心」。
換句話說,您收到這封所謂的恐嚇信會不會感到害怕,心生恐懼?
會害怕的話,就去警察局提出告發,讓警方把人找出來,這封恐嚇信就是最好的犯罪證據;反之,如果您覺得無所謂的話,那也可以什麼都不做,或是向警方備個案,以防不測也是可以的。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蘭客著作
書名:法律保護誰?、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 4樓. ;2016/07/10 08:42所以我寫匿名信給他
內容「這個**把我害的這麼慘,我一定要讓他死得很難看!」
這樣就不犯法嗎?
想嚇嚇欠我錢的人
寄蟑螂⋯犯法嗎??(;)被查出寫匿名信的人是你的話,一樣有可能成立恐嚇罪。
好好沒事~寄蟑螂給別人幹嘛?
萬一被告恐嚇,將來再去跟警方、檢察官或法官解釋,就算最後沒事,豈不是自找麻煩?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7/10 21:39回覆 - 3樓. 劉萍2015/04/20 20:06請問收到恐嚇信件後也去警局備案了
請問警察會怎麼處理
真的可以找到寄信的人嗎
寄信的人只是郵筒投遞
警察真的會去辦理嗎
謝謝(maxmia00@yahoo.com.tw)只有備案而不是報案?
你有取得警方開給你的 "報案三聯單" 嗎?
如果沒有,我認為警方未必會進一步有後續調查的動作;如果你已取得報案三聯單,那表示警方已將本案當成一般刑事案件在偵辦,至於能否調查出什麼結果來?這要問警察,就不是問我了。
以上說明 ~ 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4/21 21:35回覆 - 2樓. yoko2014/08/15 00:41您好,非常感謝撥冗處理!8/9當天,兄弟姐妹回爸媽家聚餐,除問候父母外,也因應父親節,讓家父高興。妹婿缺席,舍妹與其聯絡鎖事,家父接下電話,對方卻「口出穢言,三字經」辱罵家父!舍弟無法坐視不管,家父受此污辱,前往其住家理論,對方卻要去拿槍,於是先自我防衛,看到有棒球棍,雙方起衝突。請問:1、我方是否可提告公然侮辱罪?2、對方平日經常威脅雙親,要找人來打他們,家母擔心害怕,其生命、安全受到傷害,還因此中風而住院。可否成立刑法305條恐赫罪?3、對方若告我方傷害罪,是否成立?有受傷,縫5針雙親皆是善良之人,心中委屈萬分,但,顧及舍妹幸福,天下父母心!但,為人子女,實無法且不孝,讓雙親不論在生命、精神如此受到百般折磨!藉由法律與政府伸張正義與保護人民的安全。再次感謝!(yokokou@gmail.com)
留言敬悉,在此敬覆如下:
問:1、我方是否可提告公然侮辱罪?
A.若是指電話中對方對令尊出言不遜乙節,因與公然侮辱罪的要件中~所謂的 "公然",即不特定人所能共見共聞之場所,例如車站、大馬路上~
前述情況與此一要件不符,所以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亦即電話中的對話,不符公然的要件)
2、對方平日經常威脅雙親,要找人來打他們,家母擔心害怕,其生命、安全受到傷害,還因此中風而住院。可否成立刑法305條恐赫罪?
A.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只要能舉證證明,即可依法提告。
3、對方若告我方傷害罪,是否成立?(有受傷,縫5針)
A.同樣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你所描述的情節,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情狀?出手傷人,是出於傷害的故意?抑或防衛之故意?這些主、客觀的要件,會該當傷害罪?還是屬於正當防衛?若屬於正當防衛,是否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只有檢察官才知道,我無法從簡短的留言中進一步分析判斷,只能提供你上述思考的方向,然後建議你朝對自己有利的方向進行蒐證與答辯。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08/16 23:52回覆 - 1樓. Shiny2010/08/12 10:41關於電話騷擾呢?
由於現代網路便利,因此在Blog、Facebook等媒介抒發情感文章或分享生活趣味照片等也早就還蠻稀鬆平常、不足為怪的了,但沒想到當遇到有心人士利用後會變成了另一種困擾,有人利用網路上的那些連結找到了我的Blog及Facebook甚至到我們家民宿,找到電話後還打去佯裝有重要的事找我並跟我媽要到了我的手機號碼,結果困擾就從這裡開始…一開始接到電話聽他講了近十分鐘原由,礙於禮貌客氣的請他別再騷擾,第二次竟在午夜來電家中剛好我接到便有些火大的警告別再夜間來電騷擾我的家人,後來愈想愈氣擔心我離開家後家人仍會受到騷擾,便上Facebook上公開警告若不聽勸告再度放肆我將提告,之後接連著三更半夜的無聲電話(合理懷疑是他)、恐嚇我媽他知道我人在桃園(害我媽擔心我安危,要我放棄工作回家=_=|||)、甚至還打到鄉公所各分機去亂造謠,欲報警得到的問答是1.沒來電顯示2.沒造成傷害,就算有來電顯示頂多也只能幫我打電話去規勸-_-|||...台灣的法律只用來幫忙被害傷亡者的家屬報案用的而已是嗎?真令人咋舌...@_@
這種有防治以外的方法可以不姑息養奸嗎?
警方遇到這種事情時,總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在處理。
當然~事實上,你所提供的相關訊息也很有限,試著先去調閱通聯紀錄,看看有無發話者的手機號碼?再來是關於對方恐嚇加害的內容必須錄音存證,否則你很難要求警方配合你的要求,把這件事當做一件刑案來偵辦。
恐嚇的行為一旦完成,不需要有恐嚇內容的結果發生為必要,我的文章已有述及,警方的專業有必要進一步檢討,但你必須要能舉證恐嚇的內容。
一旦上述的待證的資料都有了,建議你跳過警方,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自會下交管區員警續行偵辦,以上說明,提供你參考。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0/08/12 12:2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