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租賃期滿
民法第455條前段: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1-1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義務】
本契約租期屆滿時,除甲、乙雙方另有續租之合意,應另訂新約外,乙方應即將房屋回復原狀遷讓交還,不得藉詞佔用房屋或向甲方請求搬遷費或其他任何名目費用。
※交還房屋時,如果沒有改變或裝潢過房屋,房客以現狀交屋即可。所謂的回復原狀,是指在原來或經常使用的情形下,呈現其應有的狀態,就像地毯、電燈、衛浴設備等正常使用而生自然耗損的樣貌;但如果房客為了安裝冷氣或其他設備,未經房東同意而擅自鑿洞、釘孔或挖掘,因而造成房屋的損害,那麼房客就必須對房東負賠償責任了。
【1-2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義務】
無論乙方是否繼續承租,租期屆滿前壹個月,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亦得催告乙方限期表示是否續租。如乙方有意續租,甲方同意乙方有優先承租權,但應於租期屆滿前與甲方另議租金及押金(或仍在原有條件下另訂新約)。
乙方如無意續租或逾期未表示續租與否時,應於租期屆滿之日,將房屋回復原狀交還甲方,不得藉故拖延。如乙方有欠繳租金、稅捐或其他一切債務時,甲方得逕以押金抵充之,乙方不得異議。
※如果房客覺得房屋狀況令人滿意時,可向房東爭取租屋期滿後的「優先承租權」,在簽約時,於租約中加訂「租約期滿,原房客有優先承租權」的條款,並可事先協調租金漲價幅度及租期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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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2014/12/03 01:14
您好:想請教您
我跟先生都是信用不良,現要住進大姑所買的大樓居住,想請教可以訂立無償居住並且註明其內部動產及不動產均為屋主所有,不可做為抵債之用嗎?若這樣要去公證可以嗎?會有其他稅金加注在屋主身上嗎?我怕會給家人麻煩以防萬一,謝謝解答
這種無償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是你們自己與出借者(大姑)間的協議,如果要訂立書面,就看你們雙方認為有無必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即可,外人是無權過問的,所以也沒有公證的必要。
既是無償提供住居,就沒有所得,自然也沒有稅金的問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12/03 17:19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