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很長,請耐心看到最後。尤其後頭我的留言回覆。如果有那位檢察官要將這個案例當做網路安全教育的案例,請自行使用。懂法律的,中間可以跳過!)
當你在臉書上,玩遊戲或使用任何應用程式時,一定會跳出一個授權請求。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會仔細看其中的內容。
有人說臉書是八卦緋聞的流竄中心,其實,就是沒注意到授權請求的內容。
其中有一項:
允許此程式取得我的基本資料:允許此程式取得包括姓名、大頭貼照片、性別、所屬網絡、用戶 ID、朋友名單等基本資料,以及其他我同意和所有人分享的內容。
有人看到這一條的前頭,就會直接按不允許。
如果你按允許,就要注意後面還有一句話:
以及其他我同意和所有人分享的內容。
也就是:
應用程式必須經過帳號所有者的同意,才能以帳號所有者的名義發訊息。
所以,玩遊戲時,就會一直有視窗跳出,問你願不願意「分享」、「告知」..
只有當你按同意時,這個訊息才會送到你願意被看到的對象塗鴉牆裡。
如果應用程式沒有經過帳號所有者的同意,逕行發出訊息,在法律上,這已構成偽造文書罪。
依刑法規定,偽造文書罪屬於公訴罪。
偽造文書的定義:
(請注意第四個定義,未經同意,就是冒用。GOMAJI,你們冒用多少人了?!)
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偵辦偽造文書案件,通常皆以此作為基礎,惟其適用,極易滋生誤解,其緣由在對偽造文書罪之定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未能瞭解所致。
文書之特質如下:
一、文書乃表示意思之方式:文書既在表明一定之意思必以一定之方法表示之。通常不外以文字、象形、符號等三種方式為之。
二、文書須有相當之持久性,故必須將其內容記載於體物上:若以水將文自書寫於竹木之上,隨時可以消失於無形者,自不得謂為文書。
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
四、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與實質主義:關於偽造文書之方法有二種,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而無形偽造為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之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有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此點非常重要,一般偵辦案件常對「是否足生損害之虞」,判斷錯誤,故偵辦偽造文書罪應該特別注意此特質。
五、偽造文書除身分犯外,以偽造他人之文書為要件:刑法偽造文書罪,除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方始構成偽造之罪。其它公私文書,必須無制作權人,利用他人明義制作者,方成立本罪。故如普通人以自己名義所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記載不實,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六、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
我收到GOMAJI客服中心的回答,因為我改不掉留言版的顏色,複製如後:
Dear Rebecca,
非常抱歉造成您的困擾;收到您的來信後我們已先回覆給您了,但為避免Yahoo!信箱偶有漏信的問題,所以還是在您Blog上再跟您說明一下(Sorry!我們從您的facebook個人介紹裡連過來的)
目前只有一個原因會讓 GOMAJI 的訊息能發佈在您的塗鴉牆上
* 您曾經在我們站上以 Facebook 訂閱追蹤,並允許我們使用塗鴉牆的機制發文通知您我們的最新訊息。
這部份完全是 Facebook 的機制,沒有得到您的允許任何第三方是不能隨意以您的名義幫您貼文的
如果您想取消 Facebook 授權的話您可參考我們客服中心內提供的常見問題第16點
http://buy.gomaji.com/support.php
若是Email訂閱的話,則您可透過信件內文下方都會附上一個連結,輕鬆的取消訂閱
請相信我們,GOMAJI絕不會在您沒有授權或允許下主動以Facebook,Email發佈或通知您任何訊息,我們也絕不會做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事
對於造成您的困擾,我們還是深感抱歉,如還有任何問題請隨時連繫我們
GOMAJI客服中心敬上~
我希望FACEBOOK的法務人員可以看懂這篇回答(聽說都是老外!),
因為GOMAJI將FB的允許條款解釋為:第三方可以任意幫帳號所有者發訊息!
所以FB連帶有法律責任,這,可不是好玩的!
未經同意,隨意發訊息有那麼嚴重嗎?
故意假借名義散布謠言這種重罪,我就不提。
GOMAJI團購認為他們只是發佈哪裡好吃好玩,何罪之有?!
舉個例子:
GOMAJI以我的名義告訴我的朋友,某家店很好吃(好友都知道我愛吃愛玩!)
因為在塗鴉板上,看到是由我發出的,所以去吃了!
沒想到,東西難吃、服務惡劣,甚至他去了沒多久,店就倒了!
朋友回來後,開始跟我抱怨,責備我怎麼會推薦?
對我來說,這豈不是損壞我在朋友心目中的名譽,認為我是個說謊的人?!
昨天,當先生在他的塗鴉牆看到,由GOMAJI自行發出我說某個民宿很棒的文時,
他直覺的問我,我是不是在GOMAJI買了一堆東西,所以才大力推薦?!
我是常網購啊!從鏡頭、衣服到衛生棉!
只是,如果他問我的是:妳是跟誰去過?
我想,我不會只是發發格文,就了事了!
12樓. Peter2012/12/26 21:55人
你如果自己當gomaji老闆,你想法也是這樣嗎?- 11樓.2011/03/27 23:09幫忙
決定幫妳推文
希忘大家重視問題了
10樓. 小盧2011/03/21 11:55一點小意見
個人看法
1.fb的程式機製的確允許廠商這樣做,只是廠商有沒有這樣做
2.fb的原始概念就是類似同學會聯絡簿這樣的概念,訊息共享是一定且必需的
3.從後來的機制改進,可以看出,隱私權的概念是後來在使用者要求下才加上去的
4.在正確設定及未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的情況下,fb的確保證了一定程度的隱私權(如果fb被駭不算的話)
5.個人認為這個案子可能有點難成立,因為fb在台灣沒有辦公室,只有廣告代理商
6.其實有個方式更簡單,在gomaji取消讚,並在塗鴉牆上封鎖此粉絲團或應用程式的訊息即可,除非你有填過個人資料,不然沒記錯的話目前廠商合法能從FB中拿到的個人資料只有USERID
不過版主在最後Po的例子 的確可能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這是gomajii的確需要去解決的事情就是了我已經寫過,案子成不成立,完全看有沒有積極的檢察官。不在個人自由心證!以台灣司法的速度,我也從來不認為會有人想鳥這種小CASE。
重要的是GOMAJI自己如何看待整個組織處理過程!我寫了這個可以當網路安全教育的案例。因為網路盛行的時間不長,各家網站原本都努力讓自己的網站可以值得使用者越來越多。因此,當漏洞產生時,如何補救漏洞,才是正確的態度,而不是推卸責任找藉口。
如果GOMAJI只是找理由推卸責任,我已經可以想像後面的狀況。因為最終會有慘痛教訓的,是GOMAJI自己。
Rebecca Ju 於 2011/03/21 13:59回覆
9樓. HeChien2011/03/21 11:16抱歉,做個補充XD
別說GoMaji了 ... 我相信連Facebook自己都不知道Gomaji犯了什麼罪 .... 還有,使用者有權力關掉應用程式自動發佈訊息的功能,別跟我說你不知道
8樓. HeChien2011/03/21 11:10覺得有點小題大做
基本上,當你按下「我同意」的時候就表示你已經允許這個應用程式在Facebook上自動發佈訊息這個完全就是Facebook的使用條款,而Gomaji也沒有非法使用,我完全想不透到底是怎麼回事Gomaji沒有辦法在違反Facebook使用條款的情況下使用工具,如果照你文章這樣所說,那我iPhone中的Run Keeper會自動幫我發佈跑步資料到Facebook,那它是不是也侵權了?我小題大做的原因,是因為我在乎自己的名譽!
我不清楚你所謂的iphone中runkeeper的遊戲規則,可是,我確定,如果他的遊戲規則是可以不經我的同意,任意發布每一條訊息,那,我是絕對不會同意的!
Rebecca Ju 於 2011/03/21 14:02回覆
7樓. Bart2011/03/21 11:07授權是你自己同意的~
APP 執行前 一定會用現有 FB機制跟你取授權~
這已經是個要約的行為~
你按下同意及接受該合約~
而所有隱私設定都是可以自行到FB修改的~
我鼓勵你到美國告 FB ~你的觀點錯了,請仔細閱讀合約! Rebecca Ju 於 2011/03/21 14:04回覆
6樓. 鄉民2011/03/21 10:53他們是站得住腳的
他們使用上沒有問題,只是太過火惹人不爽。你沒有看懂他們違法的部分。
我可以接受一般鄉民、網友誤解合約內容,因為,大家不會想鑽合約漏洞來冒用他人資料。但是,一家公司要營運,就不能以"漏洞"當作自己犯法的藉口。這是為什麼偽造文書是公訴罪的原因,因為許多人自己的資料被冒用,還要可憐兮兮的說是自己沒弄懂,幫對方說話。不需要這樣委屈自己!
Rebecca Ju 於 2011/03/21 14:09回覆
5樓. 咖啡冰沙去冰2011/03/21 07:20補個圖
http://awesomescreenshot.com/07a9kqifa
允許「 GOMAJI 團購麻吉」應用程式在我的塗鴉牆上發佈動態訊息、網誌、相片、以及影片內容GOMAJI的應用程式授權中,的確有這一項。我建議這位大大,去擔任GOMAJI的法律顧問,對他們一定有極大的幫助!
請仔細看權限中所有的文字:
允許「XX」應用程式在我的塗鴉牆上發佈動態訊息、網誌、相片、以及影片內容。這項允許,指的是用「XX」的名義,不是帳號所有者的名義。如果GOMAJI發的訊息是用他自己的圖案、帳號,我想,不會有人有意見,因為一看就知道是廣告。GOMAJI所犯的偽造文書罪,就來自不是用GOMAJI自己的資料,是冒用別人的資料。我想,如果有具社會教育使命感的檢察官看到這篇格文與大家的留言,應該會想主動積極辦這個案子。因為,可以藉由這個案例來教導網友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昨天我先生才告訴我:難怪喔!我有一個朋友一天到晚幫GOMAJI推薦,我還在想,他怎麼那麼閒?!然後,也拜託想幫GOMAJI的網友,請去他的版面給建議,不必來說服我。我已經笑破肚皮了!Rebecca Ju 於 2011/03/21 08:07回覆- 4樓. 咖啡冰沙去冰2011/03/21 02:25個人觀點
基本上 Gomaji的解讀並沒有錯 Facebook的確是授權第三方應用程式這麼做 只是用的時間點跟程度太過了
3樓. 哈哈哈2011/03/20 15:22嗯~~
怎麼看都是FB的問題比較大....
在自己未登入情況下,其他人/單位,可以用自己名義PO 文
這看起來根本就是FB的漏洞,只是剛好被GOMAJI發現?
我補充一個回覆,尤其,對有耐心看到這邊的網友,提供一個參考!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213204214#!/privacy/explanation.php
其中,針對應用程式權限控制有下面註解:
Rebecca Ju 於 2011/03/20 17:14回覆應用程式權限控制應用程式只能夠查看你已經選擇與所有人分享的內容。要取得更多有關你的資料與內容,應用程式必須針對每一項欲索取的資料項目取得你的授權許可,而且它們僅能要求對於應用程式運作時必要的資料。我打亮的部分就是重點!菜刀可以殺人。
有人拿菜刀殺人,是製造菜刀的廠商該負責?還是殺人的該負責?
已經有許多人就這樣被GOMAJI鑽漏洞給冒用,GOMAJI先預備個好律師以防萬一。
Rebecca Ju 於 2011/03/20 16:51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