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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形式」(Form)
2007/06/2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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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形式」(Form)

比利時研究文化哲學的人類學博士賈克.瑪奎(Jacques Maquet, 1917—)於「美感經驗」書中第四章對於「形式的意義」(the Significance of Form)有著以下的定義:這些視覺元素(Visual elements)—輪廓與線條、形式與色彩、光線與質地—構成物品的形式(Form);在美感上,形式才是重要的部份。若不過度擴充其存在意義,此處的形式乃是指創作物以某種次序排列出的模式。
關於「排列的次序」部分,早期主流藝術繪畫中以及從文藝復興時期開始以降,許多精緻藝術家都傾向於表現形象的再現性(Representation),直到1910年間俄國畫家康丁斯基(Wassily Kandinsky 1866-1944)以點、線、面來表現畫家內心的情緒而為抽象畫開拓出一種「非具象繪畫」方式如圖3、4(註7),從此區隔出具象藝術(Figurative art)之外的非再現藝術(Non-representation art),或稱之為抽象藝術(Abstractive art)的特質。二十世紀初的絕對主義(Supermatists, 1913)運用簡單的幾何形狀找尋「純藝術」的理性,和緊接在後的超現實主義(Surrealism, 1924)企圖解放想像力和無意識心態對照,亦是以反對已存在之確定性現象的結果。

(摘錄自本人創作論文-將「懷疑論」視為創作之積極態度之探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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