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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19 11:26: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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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名吸毒通緝犯為躲避警察追緝,攀爬二樓摔落受傷,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被拒,而提出民事告訴,高雄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保險法僅規定犯罪處死或越獄致死為「保險排除事項」,「遭受通緝而脫免逮捕」不在排除之列,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九十萬元。 日前南部雨災,馬總統因遵循雙首長制而進退維谷,有輿論批評閣揆綁在立法院、總統連勘災也恐有所逾越,這種思維無異「法匠」,更形同「法奴」;而今通緝犯因躲避追緝受傷,也能獲得保險理賠,法官的認知是否也有法匠、法奴之嫌? 去年,高雄市有個「相反」例子。一個市民聽到警笛抓賊,熱心協助追捕,不料沒有心臟病史的他,卻引發心肺衰竭過世,檢方以「病死或自然死」結案,政府限於法令無法撫卹,也使他領不到自己投保的意外險。 逃犯的例子,法官認為是意外傷害案件,保險公司應理賠給當事人;但協助抓賊的例子,檢察官卻又認為不是「意外死亡」,立委接獲陳情,曾和法務部聯絡,希望檢方重新認定,卻得不到回應。好心沒好報,未來還有誰願意幫忙抓賊? 司法判案的怪例子不少,去年彰化一男子對婦女襲胸十秒,法官判決無罪,理由包括「襲胸時間短暫,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他人性欲,而不構成犯罪」。這無異宣告法律允許可任意「短暫」觸摸婦女身體。這樣對嗎? 另外,桃園警方曾檢肅黑幫,查獲四把長短槍隨案移送,檢察官卻裁定交保,理由是警方未依監控事證查扣證物,而長短槍「有無殺傷力」要送鑑定。長短槍有無殺傷力,以常識、肉眼看不出來嗎?這樣的裁定,也與一般民眾的認知頗有差距。 法律人除了熟悉法條,還要有豐富的知識及洞察力、歸納能力,更應提升人文素養,如同理心等等,而這些又與生活經驗有關。司法判決不能違背社會的基本行為準則,不能與人民認知差距太大。法官若不食人間煙火,所下的判決只會一次次荒腔走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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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