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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26 21:40: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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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湯(Policy Primeval Soup)為J.W. Kingdom在Agendas, Alternatives, and Public Policies, 1995乙書所創的專有名詞。政策替選方案的產生,如同生物學上物競天擇的道理,是一種篩選的過程。不同理念的交互激盪下結合與再結合,以凸顯政策起源的不確定性(wild cards)。理念在篩選過程有跡可尋,其篩選標準包括有技術可行性、政策社群價值的相容性、未來的限制可預期性(吳定,2003a:193)。 政策流(Policy Stream) 為J.W. Kingdom在Agendas, Alternatives, and Public Policies, 1995乙書所創的專有名詞。與「政策原湯」之意涵近似,其係指政策建議的發展趨勢,乃依其自身誘因與篩選標準而定(吳定,2003a:196)。 政策窗(Policy Window) 為J.W. Kingdom在Agendas, Alternatives, and Public Policies, 1995乙書所創的專有名詞。政策窗的開啟係提供倡導者推動偏好的解決方案,或鎖定公共焦點於特定議題之良機。原則上,政府內外的倡導者,手邊皆備有妥了若干建議案和問題,試圖等待政策窗的開啟。不過,窗子開啟與否,卻和問題流與政治流有關,即Kingdom所謂的問題窗及政治窗,前者如新問題出現,後者如民選官員輪替。此外,窗子開啟時機又有可測與不可測之別,前者如選舉,後者如911事件。一旦政策窗開啟,所有政策問題、倡導則蜂湧而至;倘若參與者願意投注相資源,便可善用「問題流」、「政策流」、「政治流」三者匯流沖開政策窗,並順勢推介至制度議程之列(吳定,2003a:197)。 直接遊說(Direct Lobbying)指受到政策影響的標的人口或利害關係人,在政策運作過程中,透過各種可行方式,宜接向具有決策權者或對政策具有相當影響力者進行遊說活動(吳定,2003a:246) 間接遊說(Indirect Lobbying)亦之稱為基層遊說或草根遊說(Grass Root Lobbying),乃是個人或利益團體藉由媒體傳播、演說、權力運作、街頭動員等策略,經由影響選民進而影響政府政策制定的一種手段。至於草根遊說則將遊說重心置於與議題相關的基層民眾,號召強力支持,形成普遍的強大政治壓力及民意基礎,進而影響決策者的態度(吳定,2003a:247-248)。 滾木立法(Logrolling Legislation)乃是立法院的一種陋規,原指某人在山林發現偏好的木頭,於是請求他人協助滾回家裡的獲利,為求回報亦幫他人滾木回家的雙贏互惠之美譽;就立法而言,各委員為討好選民或圖利自己而互蒙其利的利益交換,導致公共利益受損、浪費公帑(吳定,2003a:252),這種非理性審議的決策模式卻一再發生。 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亦為立法院的一項陋規,乃指立法機關決議撥款補助依附或隱藏在某項重大施政計畫中的若干地方建設案(吳定,2003a:259),但往往是沒那麼需要,只是各委員對選民服務的一項便宜措施,類似包裹立法的預算審議方式矇混灌水,綁架施政預算的妥協機制,諸如各地方大肆興建的蚊子館,對於重大國防預算的排擠效應,甚至在軍購預算中增列委員假考察之名的赴美旅遊費用,已是屢見不鮮。 政治中立(Political Neutrality)泛指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在政治立場上保持中立的態度,採公平客觀、無私無偏的落實執行執政黨所提的政策;在功績制度下,常任文職的事務官與政治性任命的政務官是不同,後者則有其政治傾向及政黨忠誠度的緣故。一般來講,政治中立與行政中立是一樣的(吳定,2003a:257);筆者認為,政治中立乃對事務官而言.故吳定教授所稱的都一樣應不成立。 行政中立(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係指公務人員在推動各項政策及行政活動的過程中,應保持客觀、無偏的中立立場為民服務,不同政務官、朝野政黨、政治派系、民代、利益團體、上司等之縱操、支配或關說(吳定,2003a:6);筆者認為,行政中立才是全民政府的分際,乃對政務官和事務官而言,否則政治中立與行政中立的解釋就混淆了。 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乃指政府為解決市場失靈所產生的各種問題,欲以各式各樣工具政策工具的干預行動,挽救市場失靈的缺失,但在政府制度上、結構上發生許多先天性缺陷而無法充分達到預定目標。申言之,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情況下,通常可透過個人與集體選擇的方式生產和分配財貨;大多數的個人選擇可透過自由競爭市場或其它自願的交換行為,獲得需求的滿足感(吳定,2003a:45);然而,有些需求無法透過市場作機制獲得滿足,因而產生市場失靈狀況,迫使政府不得不進行干預,以期迅速回復自由市場機制;但當政府受限於種種不定因素(wild cards),仍然無法有效達成資源生產與分配,於是就發生政府失靈的現象。 造成政府失靈現象的主要原因可歸類成四種:一是直接民主所造成的問題,例如模糊政策及相對多數的投票困境(the paradox of voting)、多數人將生活成本集中於少數菁英所產生的多數暴政(tyranny by the majority)、稀釋社會弱勢的偏好強度的被剝奪感;二是代議政府所造成的問題,這是民主政治制度下不得不接受的產物,民選總統、立法委員、市長等,由執政黨任命的大法官、司法院長、行政院長、考試院長、監察院長等及其各部會首長,旨在為民謀取最大福利,一旦執政黨或民代的利益、能力涉及本身限制因素時,就會產生競租(rent seeking)行為和不合理、不合法政策所形成的浪費不公或無效能量現象,如肉桶立法、滾木立法等;三是機關供給財貨所造成的問題,如國防、外交、教育、治安等公共財係為機關供給,因為預算受制於國會或地方議會、預算支用未受有效監督、機關功能效率不彰、本位主義色彩濃厚等,導致政府無法及時適地滿足人民需求;四是分權(decentralization)政府所造成的問題,受到權力制衡之故(吳定,2003a:45-46)。軍購預算審查延宕多年,嚴重貽誤軍機,並易使國防資源分散、國防政策不易執行,以及政策監測與績效評估受阻等問題不斷發生。 政策策略(Policy Strategy)係指協助個人或機關在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分享決定、行動及達成所望目標的一種政策工具,尤當利益衝突時,更可以透過策略性思考,獲得良好的效果。政策策略包含有:決定基本目標與達成此一目標所需的資源及技能規劃、運用,置重點於研究參與者關係、資源分配、事件發展與特殊行動,如動員支持力量,進行專性與辯護性研究,準備就方案與外界做必要的溝通,尋求支持。基此,政策策略乃是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當事人與利益團體領袖所採用的一種思考與行動技巧(吳定,2003a:256) 不良結構問題(Ill-structured Problem)指涉及許多決策者、方案執行結果,其價值或效用為何,或無法得知,或無法排出優先順序的公共問題;眾多決策者對於各競爭目標的看法是衝突的;解決問題的替選方案數目及執行結果無法獲知,因為它所涉及風險和不確定性均無法估計。進行認定問題時,可分成三類:良好結構問題、中度結構問題、不良結構問題,不良結構問題是無前例可循的、無可預測的、無法計算或然率的、太多人都可表達意見的、有非常多方案可以解決的公共問題。例如甲案優於乙案,乙案優於丙案,丙案優於甲案,眾多決策者很難做出理性決策,以致依慣例採取政治性決策途徑與漸進決策途徑來處理此類問題(吳定,2003a:147-148)。 拉普列斯原則(Laplace Principle)為不確定性的自然情境下的一項決策技術,也稱為equally likely principle或principle of insufficient reason,這是18世紀法國數學家Laplace所提倡的,係依Jacob Bernoulli(1654-1705)所稱「相互排斥事件」,提出一張完全列舉的清單中,若不能指出其中任一事件較其他事件的發生,具有較多可能性時,則每一事件發生的機率,應視為相等,並依此計算每一方案的可能後果,然後選擇獲利最多或成本最少的方案(吳定,2003a:157)。 大中取大原則(Maximax Decision Rule)係在不確定決策情境下,就獲利層面進行備選方案評估、比較、選擇的一項技術,屬樂觀原則或進取原則,將各備選方案在各種自然情境下之獲利最高者挑出來比較,然後選擇其中獲利最大的方案,此原則係由Abraham Wald所倡用,應用於利潤方面的決策選擇(吳定,2003a:160)。 小中取小原則(Minimin Decision Rule)為Abraham Wald所倡用,為樂觀原則或進取原則,決策者須支付成本損失在各方案進行比較選擇時,採取樂觀態度,將各備選方案在各種自然情境下支付最低成本者挑出來比較,最選擇成本最低的方案(吳定,2003a:162)。 小中取大原則(Maximin Decision Rule)為Abraham Wald所倡用,屬悲觀原或保守原則,適用於利潤層面的決策選擇。此一原則的假定是:決策者態度通常較為保守,總認為自己一向運氣不佳,預料在選定某一方案並付諸實施後,對該方案最不利的自然情境就會發生,所以他寧可做最壞打算。因此,在決策時就將各備選方案在各種自然情境下利最低者挑出來比較,然後選擇其中利最高的方案(吳定,2003a:160)。 大中取小原則(Minimax Decision Rule)為Abraham Wald所倡用,屬悲觀原或保守原則,一般運用於成本效益分析方面的決策;為決策者在做有關成本損失方面的決策時,採取較悲觀與保守心態,將各備選方案在各種自然情境下,必須支付最大成本者挑出來加以比較,最後選擇成本最小的方案(吳定,2003a:162)。 計畫預算制度(Planning Programming Budgeting System)為我國政府預算列長年以來所依據的一種制度,事實上稱作「設計計畫預算制度」,係美國蘭德公司於1949-1960年間,為美國空軍從事武器系統分析而發展出來的,1961年美國國防部正式採用它做為決策管理的基礎,因具成效,詹森總統(L. Johnson)於1965年下令聯邦各部會自1966會計年度開始全面採行,接著美國許多州政府紛紛採用。由於該制度的部分先天缺陷,導致大部分機關於1971年恢復績效預算制度,後來1979會計年度改採零基預算制度。設計計畫預算制度的目的在改進各政府部門主管對主要施政計畫作業決策時的依據,編製預算時必須收集各種足以反映決策之現在與未來的內涵資訊,注意事項有:一是明確而持續的認清機關的基本目標;二是選擇目前最急需達成的目標;三是研究、比較分析可達成目標的各項備選方案,期以最低成本選擇最佳方案,以達既定目標;四是必須瞭解未來各時期的預算需求;五是檢討各方案的執行績效,做為下次編製預算的參考依據(吳定,2003a:178) 零基預算制度(Zero-Based Budgeting System; ZBS)係於1969年由美國德州儀器公司副總裁Peter A. Pyhrr所發展出來的,此一制度首由時任喬治亞州長的前美國總統Jimmy Carter率先於1973會計年度採用,後來在1977年擔任總統後引荐到聯邦政府,責成預算局長研擬辦法並調訓所有預算官員,遂於1979年全面採行,但後來繼任的總統Ronald Reagon於1981年就任則廢止此項制度。ZBS乃是提供修正計畫預算制度(PPBS)缺失的一個途徑,旨在要求每一個政府部門編列年度預算時,對機關所有計畫的既有和新增項目,均須由零開始規劃,應基於相同基礎加以評估效益及必要性,而做成全系統審查,並以成果或績效及成本為依歸,檢視工作要項與排列優先次序,俾便有效妥善分配所需經費(丘昌泰等,2003:320)。簡言之,ZBS意謂著各機關應致力追求現行計畫的績效(效率與效能),同時亦提高預算計畫削減或裁併的可能性(Denhardt, 1995:170;李允傑等,2003:320-322)。 零基預算制度的主要程序為(Rosenbloom, 1993:306-307; 林鍾沂,1996:75-76):第一,劃分決策單位;第二,編擬決策類叢[1](decision package);第三,最高決策首長及立法委員根據決策類叢比較各決策單元之計畫並排列計畫優先順序。但欲完成前述決策類叢,各決策幕僚至少需提供兩種資訊供決策者參考:一是各方案評估;二是經費運用層次(丘昌泰等,2003:321)。此一程序必須注意兩個基本問題:一是現行活動是否有效或有用?二是現行活動是否需要廢止或減少,支應新的比較重要的計畫,或藉以減少預算支出?在操作實務面上,零基預算制度在預算編列和審查程序所耗費的人力、時間遠遠高過計畫預算制度,因為它把各階段項目分開進行;不過,卻是很嚴謹的,如果不會衍生類型上的錯誤,坦白說會比計畫預算制度省事多了,零基預算制度較合適用於理性廣博決策途徑來進行(吳定,2003a:323-324)。總括來說,零基預算制度除了在既有工作畫的預算項目必須歸零計算與規劃與計畫預算制度不同之外,其實計畫預算制度在編列和審查過程順遂,但較發生問題的是執行過程。由上觀之,零基預算制度在編列和審查過程較為繁複,在執行過程不易發生問題;零基預算制度較計畫預算制度更需要政策評估與政策分析,亦較符合政策規劃的概念(丘昌泰等,2003:321)。 政策失靈(Policy Failure)係指公共問題發生,政府予以接納並轉變成政策問題,由系統議程轉化為制度議程,透過政策規劃、合法化、執行及評估等制定過程來解決;但往往以為政府透過政策工具就能迎刃而解,這種政策靈藥[2](panacea)的潛在迷思,反而使得政策制定過程產生突變,或不以為意而鑄成大錯,如標的界定不明、執行力不足、作業僵化(perversity)而不能因應系絡環境改變等,演變成迫使無法達成所欲解決的目標的困窘(predicament)(筆者參自吳定,2003a:74-75略修) 「政策失靈」(Policy Failure)指當公共問題發生,政府予以接納並轉變成政策問題,政策制定及執行之後,評估發現問題不但沒有解決,反而變得更嚴重,甚至產生新問題,迫需政府立即設法解決,這些問題皆因政策萬靈的迷思,以為任何政策問題的發生,要政府透過政策工具就可迎刃而解,只可惜政策並無法解決原本要解決的問題(吳定,2003a:74)。 政策盲點(policy myth)係指問題情境認定、因果關係論證所發生的謬誤、類比規劃的缺失、防衛性思維模式(宋文等,2000:8-106);如國軍「精兵政策」的精實案與擴大武器採購的兵力需求之間的矛盾,所產生的盲點。 「政策僵化」(Policy Perversity)為荷蘭Rotterdam的Erasmus大學教授Walter J. M. Kickert於1997年著《西歐公共管理與行政改革》(Public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Reform in Western Europe)乙書中所提出的,意即政府行政革新的過程中,常會產生許多未意圖的、未預期的,甚至不受人民歡迎的政策結果(吳定,2003a:76)。 「政策困窘」(Policy Predicament)為美國公共政策學者George Edwards III及Ira Sharkansky在1978年著《政策困窘》(The Policy Predicament)乙書中指出,公共政策制定和執行是為了解決各種政策問題,為人民帶來期望的福祉,但實際上往往發生不願見的困境;換言之,全民從公共政策中獲利,但同時付出的代價常常超過所有獲得的利益,正如「穀貴傷民,穀賤傷農」的例證 (吳定,2003a:76)。 「政策滑移」(Policy Slippage) 為荷蘭Rotterdam的Erasmus大學教授Walter J. M. Kickert於1997年著《西歐公共管理與行政改革》(Public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Reform in Western Europe)乙書中所提出的,這種現象一方面表現於官員在改革過程前所展露的企圖心與其擬定的計畫方案之間所產生的鴻溝,另一方面則表現於計畫方案與其結果或真實影響之間的鴻溝;意即由於現實環境中的變數,政策改革的推動者不一定能將其改革初衷落實於計畫方案的內容,而計畫方案的內容與執行結果也不見得一致(吳定,2003a:77)。 「政策停滯」(Policy Stasis)係相對於「政策變遷」的概念,依漸進決策途徑的觀點,大部分政策保有一種均衡狀態,政策變遷的幅度也不會太大。不過,也有時候會遇到宏觀政策的決策結構,政府仍依此途徑因而裹足不前,遲無對策,此般狀況可謂「政策停滯」;這非得媒體大幅關注、人民抗爭、宏觀政治力干預,政府政策才會遂傾向於大幅變遷(吳定,2003a:371)。 「政策牴觸」為荷蘭Rotterdam的Erasmus大學教授Walter J. M. Kickert於1997年著《西歐公共管理與行政改革》(Public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Reform in Western Europe)乙書中所提出的,意即一個特殊的計畫方案內或在一些計畫方案之間追求衝突的目標(吳定,2003a:74)。 「政策兩難」為荷蘭Rotterdam的Erasmus大學教授Walter J. M. Kickert於1997年著《西歐公共管理與行政改革》(Public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Reform in Western Europe)乙書中所提出的,意即政策改革的推動者所面臨的政策兩難狀況是:大部分公共政策研究強調改革若有效,須獲得最受改革影響的團體同意;然而,許多直接受到改革影響的團體之間,常是利益衡突而立場相左,並受到壓力團體的反彈所發生的現象,這種情形常須以利害關係人的相異點進行協商的動員支持(吳定,2003a:74)。 「政策靈藥」(policy panacea)為荷蘭Rotterdam的Erasmus大學教授Walter J. M. Kickert於1997年著《西歐公共管理與行政改革》(Public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Reform in Western Europe)乙書中所提出的,意即當政府施政績效不彰或民意支持度受到考驗時,往往祭出行政革新的政策靈藥,以期度過政策失靈的危機,但經常發生更使政府陷入政策困窘的現象(吳定,2003a:75)。 「團體盲思」(Group Think)乃指具有高度凝聚力的某個團體,強調團結一致的重要性,因此在政策規劃階段壓抑個人獨立思考及判斷能力,迫使個人放棄批判及提出不同意見的機會,最後使團體產生錯誤不當的決策,此種團體盲思運作的結果,極可能使政策方案遭到無法順利合法化或執行失敗的命運(吳定,2003a:47)。 亞羅不可能性定理(Kenneth 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係為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Kenneth Arrow 提出,他認為在一個民主社會裡,決策者不可能處於一種全盤理性的選擇情況;亦即由於個人做選擇必然具有差異性,所以我們無法透過民主投票方式,而得到一項符合不同利益需求的集體選擇。此種現象就是投票者的矛盾,反映出多數決法則,不一定是理性的選擇(吳定,2003a:157)。簡單的說,若從形式邏輯的觀點,在民主決策過程中,決策制定者不能僅匯集所有個人的偏好,而不會違犯到他人的利益(Dunn, 1994:329)。可以用政策德菲法來解決這種困境。 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是將所得利益減去投資於其他選案所可能獲得的利益,常以財貨或服務的市場價格做為計算基礎(李明寰譯,2002:447;Dunn, 1994:330)。 1. Public Goods【公共財】:公共財指一但財貨製造後,某人對該財貨的消費,並不會減少其他人消費該財貨的數量,此種財貨即為公共財,例:國防、外交、空氣、電視收視等。公共財具有以下特性: (一)非敵對性:當財貨的供給量到達某一水準後,超過一個以上的人可以同時自該財貨獲得利益,例如全民均可自安全的國防獲得好處。 (二)非排他性:在物理上或法律上,無法排除某人對該財貨的使用,例如漁民可在公海捕魚。 (三)擁擠性:當消費該財貨的人增加到一定限度後,其供應水準便會下降,而消費的供應水準便會下降,而增加消費的邊際社會成本。例如當少數人在一條魚產豐富的小溪釣魚時,短時間便可滿載而歸,但釣魚人多了以後,就必須花更長的時間才會釣到魚。 (四)不可分割性:即財貨無法分割給個人使用,例如國防、外交等。 因為公共財具有上述四個特性,所以一般市場不太可能或根本不願意提供公共財,乃導致市場失靈,遂給予政府機關干預市場活動的正當理由。
2.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行政裁量】:行政裁量指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相關法令規章所賦予的權限範圍內,於處理各種行政事務時,可以本諸自由心證的原則,作某種的行政決定。為了預防濫權又設計『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但如過於強調此程序,又容易產生僵化與目標錯置,是以行政裁量應多大,始終爭論不休。 3. 4. 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行政中立】:行政中立指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事務官),在推動各項政策及行政活動的過程中,應保持客觀、無偏的中立立場,不受政黨、派系、民意代表、利益團體、上司等之操縱、支配與關說的影響。行政中立的真正意義事實上與『政治中立』的意思是一樣的。
5. Administrative Renovation【行政革新】:指政府機關以溫和的手段與方法,從事有計畫的革新,去蕪存菁。並將時勢所需的新制度、新觀念、新方法、新作風引進政府機關運作。目的在提高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建立政府新形象,提升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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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學習|科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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